作為激勵創新、保護創新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推動形成新發展格局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新發展格局的構建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支撐,要求建設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法治體系,這對我國知識產權法法典化提出了現實需求。《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提出構建“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外協調”的法律體系。從我國的經濟發展與形勢變化來看,知識產權制度日益重要,其規則日益發達,在此過程中逐漸顯現的問題正在倒逼這個部門法領域實現自身法典化。在此背景下,重新思考知識產權法的法典化問題有著適時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具體方案
鑒于《民法典》最終并未將知識產權納入成編,知識產權法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整體或者主要部分進入《民法典》已然沒有可能,知識產權“入典”模式暫告一段落,“成典”模式成為更合適的選擇,知識產權專門法典的制定是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方案。從立法體例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法典的設計需要明確以下基本問題:
第一,與民法典的關系。關于《民法典》總則中知識產權條款的定位問題,某種程度而言,總則的主要使命并不在于設計具體的法律規則,而更多是體現一種精神和理念。因此,在法典化背景下,盡管知識產權法典與民法典同時并存,但這并非割裂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民法典仍然是私法領域的基本法,而知識產權是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法需要在民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則下進行設計與適用。
第二,價值定位的確定。圍繞知識產品所產生的利益是知識產權法的調整核心,知識產品所涉及的利益包括權利人的私人利益、知識傳播和利用過程中的公眾利益。一方面,從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本質、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來分析,知識產權法的直接目的是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法同時具有著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科技文化進步的終極目標。知識產權法應在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促進社會進步的公共利益之間維系合理的平衡。
第三,立法體例的設計。鑒于知識產權制度是逐漸發展起來的,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主要采用列舉式來界定知識產權的范圍。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已形成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為主要框架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而且《民法典》第123條亦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知識產權客體。因此,考慮到目前立法現狀,知識產權法典的設計宜采用列舉式,可按如下框架進行編排:第一編“總則”、第二編“著作權與相關權利”、第三編“專利權”、第四編“商標權”、第五編“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不正當競爭”。在采取列舉式立法體例的同時,還需重點關注其整體性和協調性。由于歷史原因,現行知識產權單行法是自成系統地發展的,一些規則之間存在著矛盾沖突,法典化過程中需要重點整理這些規則,解決這些矛盾沖突之處。
二、我國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實現路徑
法典化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應當按照一定的階段進行。借鑒民法典編纂的歷史經驗,在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實現步驟上,可分為知識產權各部門法的內部完善與體系化、具有總則性質的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制定、“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法的系統編纂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知識產權各部門法的內部完善與體系化。法典的編纂,本質上是一個順其自然、順理成章的體系化過程。如果法律體系不完善、各部門法內部規則零亂,很難說具備了法典編纂的基礎條件。因此,知識產權各部門法的自我完善是知識產權法法典化的前提。具體而言,應進行法源的梳理工作,對知識產權各部門法中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法源進行梳理,消除不同層級規范之間的沖突。同時,應運用體系化思維,對各部門法內部的具體規則進行解釋、整理,實現部門法內部具體制度之間的協調。
第二階段,具有總則性質的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制定。關于“知識產權基本法”的性質,目前存在“私法”說、“公法”說、公法與私法融合的“混合法”說等不同觀點。在我國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制定過程中,一方面可參照日本、韓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模式,將涉及知識產權的戰略政策作為一部分;另一方面可將涉及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概念與范圍、歸屬、行使、保護等共性規則作為總則條款。通過這樣的內容安排,既可以支撐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也可以為知識產權法典總則的制定提供基礎。
第三階段,“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法的系統編纂。通過第一階段知識產權各部門法的自我完善和體系化,以及第二階段知識產權總則的制定的經驗積累,為“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法的形成提供了堅實基礎。在上述階段成果的基礎上,應進一步進行系統編纂,統一相關概念、提煉基本原則和共通規則、消除不同部門法之間重疊和沖突,最終形成“法典化”的知識產權法。
作者:盧結華 佛山科學技術學院法學與知識產權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