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民主、法治和人權三者是相輔相成的治理價值和手段,在民主、法治、人權三者有機統一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于國家 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具有更強的制度推動力,可以形成更好的治理格局和治理效果。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關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問題。2020年11月1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并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義之一。本文擬從法理上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論論述有機整合,從民主、法治和人權三位一體的角度闡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增強理論對現實的實際指導能力。
一、民主、法治和人權都是要解決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多數人與少數人之間的群體關系
在現代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民主、法治和人權三者是相輔相成的價值和手段,都是用來解決不同主體之間的治理與被治理關系,目的是建立和諧有序的治理秩序。
其中,民主價值強調的是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公共決策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按照有效參與公共決策的人數比例進行數量統計,超過50%多數人一致同意的,便成為可被接受的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公共決策。人權價值解決的是在公共決策過程中,少數人的意見如何得到多數人決策意見的尊重,以及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不因為多數人作出的公共決策行為而實質性受到影響甚至侵害。法治價值突出的是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有序化程度,是對民主秩序和人權秩序的肯定和維護。
民主、法治和人權三種價值是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不可或缺的三個治理要素,民主扮演的角色實質上是誰是統治者和統治者如何實現統治的傳統意義上的“國體”和“政體”的綜合體。法治是為了解決民主體制下被多數人授予管理公共事務權力的機構或個人如何有效地實現多數人的委托,按照多數人所作出的公共決策的要求來具體實現多數人的委托事項。人權是為了保護民主社會中的少數人利益的,既要防范多數人的“暴政”,同時又要防止多數人利用多數決的政治權力來侵害統治者中的少數人群體以及其他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
在一個科學有序和諧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秩序中,民主、法治和人權三種治理價值和手段是相輔相成、互為補充、不可偏廢的。從管理科學的角度來看,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要保證公共事務治理活動的有序進行,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秩序,必須要統籌民主、法治和人權價值三者的治理優(yōu)勢,形成治理合力。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全面和系統地闡述了民主、法治和人權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用了“五個民主”來形容人民的有序政治參與,即“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用了“四個權利”來論證與民主相關的人權要求,也就是“完善基層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在主持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了三者之間有機統一的重要性,同時提出要以人民為中心,“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guī)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和基本政治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關于民主與人權之間的關系,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我們一定要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切實保障和不斷發(fā)展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的民主權利。”關于法律在保障人權中的基礎性作用,習近平總書記以民法典為例,強調指出:民法典“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關于法治與人權之間的辯證關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使法律及其實施充分體現人民意志。”習近平總書記的上述重要論述充分說明了民主、法治與人權三者之間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中密不可分的邏輯關系和價值聯系。
二、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一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密切相關的重大戰(zhàn)略判斷,這一戰(zhàn)略判斷是建立在黨的十五大正式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以來,在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領域所取得的重大歷史成就和經驗基礎上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首次提出了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zhàn)略布局,并且圍繞著如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了“法治中國建設”的“五項任務”,包括“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zhí)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進一步闡述了法治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間的辯證關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期間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全面依法治國要重點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個方面的要求,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國才能有效保障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性、規(guī)范性、協調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我們要更加重視法治、厲行法治,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堅持依法應對重大挑戰(zhàn)、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
由此可見,在民主、法治與人權促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制度建設方面,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更加基礎性的保障作用。一方面,法治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最基礎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法治又通過對民主、人權的保障來推動民主、人權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發(fā)揮出自身應有的作用。因此,突出強調“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政治主張符合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的特征,也更能體現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對于治理秩序優(yōu)先性的價值追求。
但要從根本上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民主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以及人權法益的優(yōu)先性和目的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僅有法治的保障,缺少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正當性和合法性的大前提,便無法形成可被社會公眾自愿接受的公共事務運行規(guī)則,日久必生亂。故沒有民主作為制度運行基礎的法治是缺少生命力的,而不以保障人權作為根本宗旨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就必然缺少社會公眾的支持和信任,缺少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內生動力,必然就無法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目標。
所以,在民主、法治與人權三者有機統一的基礎上有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于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具有更強的制度推動力,可以形成更好的治理格局和治理效果,彌補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方面的能力不足和制度“短板”。
三、全過程人民民主理論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具有密切的邏輯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大會上發(fā)表的重要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顯而易見,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把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視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
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政治主張,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由此,民主與法治進一步有機結合。在“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過程中,首要任務就是要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故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離不開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關注。
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10月舉行的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發(fā)表的重要講話中首次全面和系統地闡述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特征和制度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我們要繼續(xù)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把人民當家作主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治國理政的政策措施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和國家機關各個方面各個層級工作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來。”
所以說,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首先是基于“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民主治理”,“全過程”是對人民民主運行效率的價值要求,沒有“全過程”的制度設計和保障,人民民主的主體人民就可能在應當由民主發(fā)揮治理作用的地方缺位,因此,在民主治理的過程中,要逐步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和制度來保證人民民主“全過程”地發(fā)揮自身的制度功能。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是對國家治理及社會治理理論的獨創(chuàng)性貢獻,對豐富馬克思主義國家治理理論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四、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對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在民主、法治和人權三位一體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價值體系中,人權的治理價值和功能也是不可忽視的。一方面,必須重視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對人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又要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過程中,正確和有效地處理尊重和保障人權與發(fā)揚民主和維護法治之間的辯證關系,這是馬克思主義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理論的一條寶貴的經驗,是馬克思主義原則立場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基本價值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系列重要論述,不僅強調要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過程中高度關注人權保障問題,同時還強調要正確處理民主與法治、民主與人權、法治與人權之間的關系,從而更好地發(fā)揮人權保障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輔助和促進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2022年2月25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進行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共產黨人的不懈追求。我們要深刻認識做好人權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定不移走中國人權發(fā)展道路,更加重視尊重和保障人權,更好推動我國人權事業(yè)發(fā)展。可以說,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大政方針,并且在2004年憲法第四次修正時寫進了憲法,“人權入憲”確保了國家治理活動能夠始終堅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從而確立了人權保障事業(yè)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尊重和保障人權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過程中,始終是與全面依法治國的各項制度要求同步協調向前推進的。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活動也會在制度實踐中落空。
早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就深刻地論述了依法保障人權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推進人權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努力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我們要堅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高度重視道德對公民行為的規(guī)范作用,引導公民既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又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做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相一致。”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強調:我們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各個環(huán)節(jié),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環(huán)境等各方面權利,不斷提升人權法治化保障水平。
民主、法治與保障人權作為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價值和手段,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系列重要論述中三者是辯證統一在一起的,相互之間既有價值形態(tài)上的緊密邏輯聯系,同時各自又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發(fā)揮著自身的獨特作用。因此,從理論上全面整合民主、法治和人權三者之間的價值優(yōu)勢,并在有機統一的基礎上作為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理論依據,是當前理論界必須認真對待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是不斷豐富和完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中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理論的重要理論抓手。
在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只有把民主、法治與保障人權三者緊密結合起來,發(fā)揮各自在推動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中獨特的治理優(yōu)勢以及相互之間有機統一形成的治理合力,才能保證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在一個更加和諧有序的價值秩序中運行,才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yè)健康有序地向前發(fā)展,直至實現最終的制度目標。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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