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國或地區逐漸傾向于通過超大型自由貿易協定談判來整合現有多重自貿協定規則,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目標,抑或是在區域間傳播新的貿易規則或標準,以推動相關規則在更廣泛層面的認可。亞太地區同期出現兩個超大型自由貿易協定。繼簽署《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RCEP)后,我國于2021年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本研究就CPTPP與RCEP金融服務規則的差異性和趨同性展開比較研究,并就中國未來可能加入CPTPP后面對潛在的雙協定規則分歧或沖突,如何進行有效管控或協調,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CPTPP與RCEP金融服務規則差異性與趨同性比較
研究表明,CPTPP和RCEP金融服務規則盡管在議題覆蓋和部分條約語言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但在規制層面和文本來源上存在顯著差異。
CPTPP與RCEP金融服務規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疊。具體表現為兩者在議題覆蓋范圍上高度重合,兩者在金融服務規則升級的方向上總體趨同。而且,兩者在大部分共有議題所對應的規則上也都具有較高的文本相似性。盡管兩者金融服務規則顯示出一定的共性,但是它們之間的差異更為顯著。具體來說,兩者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規制層面和規則來源兩大方面。
一是規制層面的差異。CPTPP與RCEP金融服務規則在體例設置、分類模式、適用范圍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等問題上具有顯著差異。第一,金融服務規則在協定中的體例設置不同。CPTPP將金融服務規則設置為獨立章節,對于金融服務部門的調整更具靈活性。而RCEP仍然遵循GATS模式,涉及金融服務的特殊規則以單獨附件存在并附屬于服務貿易章節。第二,RCEP仍然遵循GATS四種服務提供方式對金融服務進行分類,其并未就跨境金融服務提供電子化和遠程化背景下,原有分類模式無法有效清晰界定部分新金融服務的問題提供可供應對的解決方案。相比之下,CPTPP采取更為激進的改革方案,將金融服務活動劃分為三類,并將原先模式1、2和4整合為一種模式即跨境金融服務貿易,并相應地適用正面清單模式。其他兩類則以負面清單為主。第三,RCEP金融服務附件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貿易領域。而CPTPP金融服務章節適用范圍不拘于服務貿易章節的整體約束,從原先的僅限于金融服務貿易擴展到金融服務投資。第四,由于擴展到了投資事項,CPTPP進一步引入了“投資者—國家”(ISDS)爭端解決機制。并且,CPTPP規定在投資者涉及審慎原因提起的爭端中適用“主管機構+專家組+仲裁庭”的復合程序。RECP爭端解決機制則仍僅適用于金融服務貿易爭端。
二是兩者的規則文本來源亦顯著不同。研究表明,CPTPP金融服務規則受到以美國為主導的自由貿易協定金融服務章節的顯著影響。無論從規則范式亦或是整體的條約語言風格,都與以美國主導的自由貿易協定金融服務章節高度相似。相比較之下,RCEP金融服務規則顯示出融合了多重來源規則的特征。一方面,RCEP在整體規則范式上總體繼承了GATS范式。另一方面,其條約語言文本主要受到其締約國過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其中,以韓國為第一梯隊,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亞次之,中國、東盟及新西蘭較弱。此外,RCEP又吸收了部分以美國主導的自貿協定金融服務規則范式的新規則。因此,RCEP呈現出介于GATS范式和以美國主導的金融服務規則范式之間,又兼容區域內國家發展水平的折衷復合模式。
綜上,CPTPP與RCEP在金融服務規則的差異主要源于兩者在實現金融服務自由化路徑選擇上的巨大分歧。而且,成員國的高度重合表明這種差異性并非由于締約國處于不同發展階段而使其對開放金融服務部門具有不同的接受程度所導致的,而是兩者在規則范式上從一開始就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規則范式或路徑分歧可能使得未來在區域乃至多邊層面進行金融服務規則融合存在更大的困難。
二、我國自由貿易協定中金融服務規則網絡特點及問題
目前我國自由貿易協定中金融服務規則建構具有以下兩方面特點及問題。
首先,我國過往簽訂這些自貿協定金融服務規則文本之間內部整體重疊度不高,內部條約網絡松散且高度不一致。這表明沒有形成相對穩定的金融服務規則范式,以及缺乏一以貫之的條約實踐策略。綜合本研究對RCEP其他成員國以及其他主要發達國家條約網絡的文本聚類分析,缺乏具有文本一致性的長期條約網絡,可能系導致我國在RCEP金融規則最終文本形成上未能顯示出與綜合國力相匹配的影響力的原因之一。
其次,在區域金融服務規則領域,我國扮演著既定規則接受者的角色,而非規則引領者或主導者。我國對其金融服務規則文本的影響力與現有綜合國力水平不成比例,在區域貿易協定的規則設計和引導能力方面不僅明顯弱于西方發達國家,也明顯弱于亞太區域內韓國、日本、新加坡和澳大利亞等國家。
三、對策建議
基于前述分析,CPTPP與RCEP金融服務規則在范式上存在根本分歧。并且,這種分歧很可能進一步加劇自由貿易協定的“意大利面碗效應”,進而導致多邊貿易體系透明度下降,增加貿易壁壘。為了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加入CPTPP,本研究認為中國應當及時管控或協調未來可能出現的規則沖突或者分歧。本研究主要從自貿試驗區實踐、自貿協定條約網絡長期構建以及CPTPP磋商談判三個方面對管控潛在規則分歧提出建議。
1. 基于現有自貿試驗區試驗網絡,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就雙協定落地進行全方位壓力測試
短期來看,充分重視各地自貿試驗區在推動規則落地和協調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例如,以廣州南沙開發區為例,南沙自貿區已經率先以 RCEP和CPTPP雙協定為對標標的制定《南沙自貿片區對標RCEP CPTPP 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試點措施》(以下簡稱《試點措施》)。其中,針對金融服務領域,對標協定“金融服務”和“跨境服務貿易”等條款,采取“探索打造南沙離岸貿易試驗區”“促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兩條措施,深入探索自貿區金融監管創新。試點先行、服務全局,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條重要經驗。目前,盡管各自貿試驗區已針對RCEP落地協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以雙協定為對標的的較少。這是值得推廣的先進性經驗,推動更多自貿試驗區前瞻性地嘗試對標雙協定經貿規則進行壓力測試,對雙協定落地可能出現的分歧盲點提前進行試驗性摸排,獲得創新性經驗,以謀局部突破、帶動全局。
自貿試驗區推動雙協定落地試驗過程存在一些重點問題,值得進一步關注。其一,現有自貿試驗區針對RCEP的落地措施更集中于貨物貿易,缺乏對服務貿易的關注。其二,提高自貿試驗區創新金融監管措施的透明度。例如,南沙自貿區的《試點措施》盡管明確提及對標協定“金融服務”相關條款進行自貿區金融監管創新,但是從現有信息公開渠道中均無從獲悉其具體創新金融監管措施。其三,對于金融服務貿易而言,還應加強對不同規則下不同金融監管標準協調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增加對跨境金融信息的不同監管標準的重視?缇辰鹑谛畔⒌牧鲃优c儲存是目前各方關注的重要議題。CPTPP與RCEP在跨境金融信息的自由轉移及數據本地化方面的規則側重點不同。RCEP更注重各締約方對信息轉移和處理的管理權力,而CPTPP則在信息自由流動以及金融服務后臺功能本地化上有更明確的要求。因此,如何在協調兩者不同的監管要求的同時又不給金融企業或其他參與者增加負累,是自貿試驗區嘗試中值得重點關注的方向。
2.明確在金融服務部門的自由貿易協定戰略,積極建構由我主導的區域金融服務規則范式
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盡量減少和避免出現根本性的條約規則分歧應當著眼于中國自身構建由我主導的統一條約網絡建設。其一,統籌多部門進行專題研究,并形成清晰明確、穩定、一以貫之的自由貿易規則制定、傳播及談判戰略。盡管同時加入CPTPP與RCEP固有其現實的戰略破局考量,但是以金融服務部門為例,明確選擇何種立場、確立何種規則范式以及追求何種方向的金融自由化路徑和何種程度的金融監管標準對于提升我國在該領域規則的長期影響力,掌握標準制定主動權至關重要。其二,重視自由貿易協定語言文本的一致性、持續性和穩定性,增強示范效應。研究表明,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的條約示范文本作為重要媒介在規則傳播中發揮關鍵作用,從長遠角度對于我國在區域內甚至跨區域間形成規則影響力至關重要。建議將自由貿易協定規則的長期戰略落實到具體的中英文語言文本中,形成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范本,并在后續自由貿易協定磋商談判中予以推行,力圖形成內部高度一致的條約網絡,構建由我主導的區域金融服務范式。
3. 加入CPTPP磋商談判時慎重考慮對部分議題予以適當保留
申請加入CPTPP的磋商談判中,應慎重考慮其與我國之前簽訂的自貿協定金融服務規則的差異。特別是在跨境金融服務貿易類別的具體承諾、金融服務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等議題上,慎重考慮相關立場或者給予一定程度的保留,盡量減少短期內由于規則重大分歧導致貿易壁壘、監管成本甚至是相關爭議的增加。例如,與RCEP不同,CPTPP將金融服務投資也納入了其金融服務章節的范圍并采取了“投資者—國家”(ISDS)和“國家—國家”雙重爭端解決機制。中國是否同意在金融服務部門中加入ISDS安排也是值得重點考慮的問題。
作者:林力斐 汕頭大學法學院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