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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原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受邀為上海破產法庭和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作了《正確認識破產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為推動我國破產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和實施而努力》的專題講座。在線參加學習的還有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和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破產審判庭,以及全市商事條線法官,共五百余人。
杜萬華主任多年來關注我國破產法治事業發展,對破產法律制度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深厚。
就目前我國的破產審判制度在中國的實施情況來看,現在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基本認識方面。所以今天主要從基本認識方面來講解破產制度的四個問題。
壹|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首先,我們要了解破產制度的由來。必須明確,破產首先是一個經濟現象,是與商品經濟相伴隨的經濟現象。從人類社會發展史上來看,破產是從第三次社會大分工以后出現的重要經濟現象,即債務人在經營中出現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現象。為應對這個破產現象,即解決債務人如何償債,債權人的債權保護問題,產生了相應的法律對策。例如,“賣身為奴償債”“用子女、妻子抵債”等等。這就是歐洲國家出現的以何種方式承擔償債法律責任的制度。有人認為這是最初的破產制度,但我認為這只能是針對破產現象的法律應對,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破產法律制度。
其次,我們要考察近代意義的破產法律制度是怎么產生的。近代意義的破產制度最先產生在英國。在1705年,英國的女王簽署了《安娜法案》。《安娜法案》實際上最核心的是確立了破產三原則:第一個原則,就是如果出現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就對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進行全面的清算,這就是全面盤點。第二個原則,就是債務人被清算的財產要在債權人中按照比例平等地進行分配,這就是平等分配原則。第三個原則,就是用債務人的財產償債以后,還有不能履行的剩余債務的,對債務人予以豁免。近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就是從這里開始起源。
再次,我們要研究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法律制度的發展。《安娜法案》確立的破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呈現出變化特點。
因主體制度的變化導致了破產制度的變化
隨著英國的“工業革命”的發展,工廠制取代小作坊。以自然人為特征發展起來的個人合伙方式,逐漸孕育出了法人制度。法人以組織的形式在法律上獲得了與自然人一樣的獨立市場主體地位。由于這一市場主體的出現,原來的個人破產制度逐漸發展成新的、與個人破產制度同時使用的破產制度。
🌟 個人合伙的破產。個人合伙,其主體依然是自然人。如果發生破產現象,在全面清算合伙財產的基礎上,先以合伙財產對外部債權人進行清償;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伙人用個人財產履行清償責任;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采用個人破產的方式,剩余債務對個人豁免。
🌟 無限責任公司的破產制度。如果公司出現破產現象,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先以無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對外部債權人清償債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清償責任;股東的個人財產還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債務采用個人破產的方式,對債務予以豁免。
🌟 有限責任公司的破產。如果公司出現破產現象,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由有限責任公司用全部財產對外部債權人清償債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如果股東已經按照股東協議的規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部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履行清償義務;如果股東沒有按照規定和要求履行出資義務,則應當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向外部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這里的有限責任,就是有限責任公司以股東的出資和在出資基礎上經營所形成的全部財產,對外部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不足以清償的剩余債務,對有限責任公司豁免。公司股東以其承諾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對外不能履行的債務,對股東豁免。
🌟 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 兩合公司的破產。所謂兩合公司,是指由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共同組建的公司。如果出現兩合公司的破產,在全面清算的基礎上,先以公司的財產對外部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無限責任股東個人財產清償,有限責任股東如果按照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無限責任股東個人財產不足以履行清償債務時,按照個人破產制度的規定,剩余債務對無限責任股東豁免,可以不向債權人履行。
由此可見,隨著市場主體制度的發展變化,破產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個人破產單獨適用,個人破產和法人組織破產交織適用,法人組織破產單獨適用等多種形式的局面。同時,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破產制度采用了對有限責任的切實保護,有效降低和分散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適應了市場經濟對活躍投資的需求。
《安娜法案》所確定的以破產清算為方式的個人破產制度,逐漸發展為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共同組成的多種破產現象處理的法定方式。
以破產清算為模式的破產制度,在具體實施中雖然能夠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并能夠豁免債務人的債務,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因破產清算造成工廠和公司倒閉、工人失業、投資萎縮、生產和消費低迷、市場資源浪費。特別是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催生的大量破產現象出現以后,破產清算制度的實施勢必會導致社會矛盾不斷激化,整個社會將會出現極大的經濟和政治風險。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如何防止破產現象出現后社會矛盾的激化,避免市場資源的浪費,破產制度在繼續保留破產清算方式之外,開始出現了新的化解破產現象的制度方式,這就是破產重整制度與和解制度。
西方破產法律制度的發展應該給予我們什么樣的啟示呢?我想有七點啟示,可以給我們在建立中國破產法律制度的時候做參考的:
🌟 第一個啟示是:自從商品經濟出現以后,破產現象就成為商品經濟的伴生物,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所以,破產現象是一個經濟現象,受商品經濟或者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制約。它是市場主體在經濟規律制約下“生病”的表現,與市場主體或者說是與債務人的道德價值理念不發生必然聯系。在大的背景下,道德高尚的經營者或者債務人也會陷入破產的危機。
🌟 第二個啟示是:陷入破產境地的市場主體或者債務人應當承擔向債權人償債的法定義務。在債權人不放棄債權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能免除償債的法定義務。這一點是由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原則決定的。
🌟 第三個啟示是:《安娜法案》創立的近代意義上的破產法律制度三原則既是對債權人債權的平等保護,也是對特殊債務人的國家救贖。在這三原則中,對債務人財產全面清算后對債務的清償,首先是對合法債權債務關系的肯定和保護;對債務人財產按比例平等受償,是對債權人債權的平等保護,是對誰先占有債務人財產誰先受償的無序現象的否定;對不能履行的剩余債務的豁免,雖然是對債權人債權的限制,但這種限制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不包括惡意逃債的債務人;對“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豁免,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國家救贖,它的價值既是對債務人人道主義的憐憫,也是對債務人回歸社會,回歸市場的保護。
🌟 第四個啟示是:《安娜法案》所創立的破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安娜法案》出現的年代,還沒有法人組織出現。因此,當時出現的破產制度只能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法人組織破產制度的基礎性制度,是在個人破產制度基礎上逐漸孕育、發展起來的。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的破產制度,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一基礎性制度的存在,它們的制度功能和作用會大打折扣。
🌟 第五個啟示是: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制度對于包括公司制度在內的多種形式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支持作用;這個制度對于降低和分散投資風險,減少投資者的損失,鼓勵投資者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對積極活躍投資的需要;同時它對于規范市場主體行為,謹慎投資和交易,防范市場風險,提高市場效率也發揮了積極作用。
🌟 第六點啟示是:從破產清算到重整與和解的發展,不僅構建了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還構建了市場主體的救治機制,也就是破產保護機制。破產制度的實施,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搭建了極其重要的工作平臺。
🌟 第七點啟示是:破產法律文化是破產制度實施的重要保證。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需求中逐漸孕育出來的法律制度。在這種制度的不斷發展過程中,與之相適應的破產法律文化也隨之產生和發展。當破產法律文化形成為理論、觀念,或者成為深入人們意識的精神力量時,這對破產法律制度不斷深化、提高、傳播和具體實施,都將會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
貳|如何認識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債務處理方式和我國破產制度的形成
關于我們幾千年來的特殊債務處理方式
從周秦以來,我國就已經形成了以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為輔的封建經濟社會形態。這是一個長達幾千年歷史的典型超穩定性封建社會形態。在這個社會形態的基礎之上,我國同樣出現了經濟上的破產現象,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我國傳統的特殊償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識。例如,在幾千年的歷史中,就一直存在“賣身為奴”“子女抵債”“典妻抵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人死債不爛”等等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識。
關于我國破產制度的形成
我國沒有經歷過資本主義社會,所以與這一社會相適應的破產法律制度并沒有真正形成。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的經濟形態基本上是以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為主導,沒有搞商品經濟,當然也就沒有破產法。到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經濟社會逐漸開始發生變化,商品經濟逐漸形成。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后,我國開始正式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到2010年,我國宣布基本建立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這發展變化過程中,在1986年,我國制定了新中國成立來的第一部破產法,但它只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不能適用。90年代末和本世紀初,國有企業改革時按照搞政策性破產的方式適用過86年“破產法”。后來國有企業階段性改革結束后,86年“破產法”又基本閑置了。到了2007年,我國又正式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不僅適用于國有企業,而且適用于所有企業法人組織。當然,法律通過以后,受理的案件還很少,全國一年受理的破產案件也就千余件,且案件審理周期長,難度大,效果不明顯。2014年底黨中央決定清理僵尸企業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動下,“破產法”實施的力度開始逐漸加大。
怎樣認識幾千年來我國應對破產現象的特殊償債法律制度和我國現代破產法律制度的形成呢?我梳理了一下,有五個特點:
🌟 第一個特點,我國歷史上形成的償債制度與歐洲歷史上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償債的法定義務是相同的。如果債權人不放棄債權,那么法律上不能免除債務人的償債義務和法律責任。這一點,古代歐洲與有我國有相似之處,但我國古代應對破產現象形成的特殊償債法律制度應當比歐洲更早。
🌟 第二個特點,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超穩定性封建社會的中國,以及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沒有出現過真正現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中國的商品經濟發展十分緩慢,一直沒有出現近代意義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傳統的償債制度、習慣和意識,直至中國破產制度出現后仍在延續,并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
🌟 第三個特點,中國的破產制度是伴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生而產生,是在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礎上的跨越式發展。在辛亥革命后,國民政府曾經在1935年發布過“破產法”,但基本沒有在實際社會生活中適用過。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沒有破產制度。86年“破產法”和2007年的“破產法”都是企業破產法,是國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作出的頂層設計,不是在個人破產制度基礎上孕育發展的自然結果,是基礎相應薄弱的跨越式發展。
🌟 第四個特點,中國的法人破產制度缺乏相關社會制度配套,在具體適用中制度供給明顯不足。這是實踐中人民法院辦理各類企業法人破產案件為什么會出現辦案難的原因。
🌟 第五個特點,是中國的破產制度缺乏相應的破產法律文化的積淀和理論準備。文化上先天不足,導致了至今社會各界對破產制度的理解和認識還處于相對較低的層次,特別是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破產制度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還嚴重不足;對傳統的償債制度、習慣和文化意識還沒有深刻而理性的分析,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歷史局限性還缺乏認真的剖析和理解。
叁|如何正確認識破產制度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可以補齊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短板。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例如,我們已經建立起完整的物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以合同為核心的市場交易制度和市場管理制度,包括市場主體準入、管理、活動等制度在內的市場主體制度等等。但在市場主體制度中,主體的退出制度和救治制度則很不完善,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短板。如果說破產法律制度是市場主體制度的短板,那個人破產制度則是破產制度中短板的短板。因此,補齊這塊短板,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設,改善營商環境至關重要。
第二,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可以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搭建工作平臺。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就是在對市場資源進行重新配置。如果說破產清算是把原來企業(市場主體)打碎,將其控制的生產要素推向市場,由市場對這些生產要素進行重新組合,那重整與和解制度則是在不打碎原有企業的基礎之上注入新的生產要素,并與原有的生產要素重新進行組合,將市場主體改造成適應市場競爭的合格主體。例如,如果原來企業技術、管理比較落后,資金缺乏,那通過重整的方式引進新技術、管理模式和資本金,對原來的企業進行改造,這樣原來企業資不抵債的病根就消除了。如果說破產清算制度是建立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制度基礎,那么重整與和解制度,則是建立企業或者說市場主體救治機制的制度保障。
第三,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可以通過挽救危困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穩住當前的基本經濟盤。現在中央要穩住基本經濟盤,怎么用好破產制度很有意義的。我國現在有市場主體高達15000多萬家,其中個體工商戶數量相當大。在當前新冠疫情、俄烏戰爭、中美貿易爭端對我國經濟產生影響的背景下,如何穩住市場主體,對于建立國內大循環、國際國內雙循環的經濟發展格局十分重要。對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我國經濟發展大有作為。
第四,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通過破產職能發揮服務于產業結構調整和新舊動能轉換,在第四次科技革命成果及其導致的工業革命中推動我國經濟健康發展。通過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等方式讓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模式與舊的生產要素重新組合,催生代表新產業的企業,并讓從事傳統產業的企業提檔升級、更新換代,保證我國在新的產業革命中能夠跟上時代步伐,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的發展。
第五,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可以通過破產職能的發揮維護社會穩定。
肆|怎樣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破產制度
在認識的基礎之上,我們怎么來完善現有的破產制度呢?
第一,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這是當前完善我國破產制度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個人破產制度在破產制度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法人組織破產制度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沒有基礎。這是已經被我國這些年來的破產審判工作的實踐所證明的。補齊這塊短板中的短板,是當務之急。具體的理由,請大家看我在《民主與法制周刊》今年第22期記者對我的采訪,供大家參考。
第二,要建立非法人組織破產制度。個人破產是自然人破產,是基礎。非法人破產是組織破產,與個人破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點。非法人組織破產在實踐中會與個人破產交織使用。有了個人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再加上法人組織破產,從主體上來看,破產法律制度體系就比較完善了。
第三,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破產管理人制度。長期以來,我國的破產案件為什么效率不高?很大程度上是破產管理人制度的不完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管理人與法官的關系來講,破產管理人是法官的助手。如何進行破產管理人制度建設,需要進行深入的探索。對此,我曾經在一個研討會上有一個發言,在網上都可以找到,題目是《破產管理人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可以供大家參考。
第四,要進一步的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府院聯動協調機制。破產會涉及到大量的行政機關的行政事務,如果沒有行政機關同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案件難以處理。關于如何建立我國的府院聯動協調制度和工作機制,我曾經在許多地方講過,同志們可以參考。這里就不講了。
第五,要建立執行與破產協調的制度。執行制度應當是當事人有財產而不愿意履行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破產制度則是在當事人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債務人的合法利益而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執行制度和破產制度的實施如何協調,涉及到眾多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涉及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營商環境的改善,涉及到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和救治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有些企業(市場主體)通過執行,該企業(市場主體)可能就死掉了,但是通過重整與和解,該企業(市場主體)可能就活了。在這里,執行手段有它的局限性。
第六,要進一步加強和推動破產法律文化建設,為我國破產法律制度建設提供理論支撐和思想文化氛圍。破產法律文化是破產法律制度的精神和靈魂,是破產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石,是認識、理解、實施破產法律制度的內在依據。因此,加強破產法律理論研究,探索破產法律制度的設計,總結破產法律適用的經驗,宣傳破產法律制度職能和作用等等,是推動破產法律制度建設的關鍵。萬萬不可忽視其重要作用。目前,全國破產法律制度研究和宣傳還僅限于法學界、律師和法官的小圈子范圍內比較熱。但業外人士許多人不清楚、不明白,即使知道一些的人,還往往存在不少誤讀誤解。要解決目前這種圈子內熱,圈子外涼的問題,除應當繼續加強圈子內的研究和宣傳外,還應當加大對圈子外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企業家在破產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理念和觀點的宣傳力度。這對破產法律制度實務中的推動是十分重要的。
哪些基本理念和觀點是我們應當特別注意研究和宣傳的呢?
🌟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現象是受經濟規律支配的正常經濟現象,與債務人的道德價值觀沒有必然聯系。
🌟 破產法律制度,是治理破產現象的良藥。人民法院是救治危困市場主體的“醫院”。
🌟 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體系中的重要制度,是構建良好營商環境的制度保障。
🌟 人民法院開展破產審判活動,就是要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新舊動能轉換,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 人民法院開展破產審判活動,挽救危困市場主體,是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落到實處,是在提升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力,是實實在在的招商引資活動。
🌟 人民法院開展破產審判活動,就是要依法平等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盡可能保證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
🌟 人民法院開展破產審判活動,不是幫助債務人逃廢債務,而是依法解救危困的債務人。對于非法逃廢債務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與相關部門一道,運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堅決依法予以打擊。
🌟 個人破產制度,是法人組織破產和非法人組織破產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基礎,是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藥方,是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保障,是預防社會兩極分化的平衡器。
如果上述基本理念和觀點能夠真正在理論上得到深入研究,在實踐中得到廣泛宣傳,那我國的破產法律文化建設一定能夠取得很大進展。這就是理論和宣傳的力量。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召開文化建設的專門會議,就是看到理念在司法中的重要性。對于這些破產法律理念和觀點,不僅法官應當樹立,領導干部、公務人員、企業家、廣大人民群眾等都應當了解和熟知。只有這樣,我們的破產法律文化才能得以深入社會,破產法律制度才能得以有效實施。
結語
總之,破產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它的有效實施,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直接為經濟工作服務最重要的表現。所以,我們一定要把這個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