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發布新修訂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定。此前,2021年9月9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時表示,專項監督活動開展以來,檢察機關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積極探索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損害公益行為的威懾力度,成果顯著。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笔称钒踩c老百姓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過去一段時間,地溝油、瘦肉精、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外賣衛生等食品安全事件嚴重危及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為此,我國重拳出擊整治食品市場亂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都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確立了食品安全法律領域內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近年來,檢察機關積極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適用懲罰性賠償值得進一步探討。
公益訴訟中懲罰性賠償的訴權
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義務人)以惡意、故意、欺詐等方式實施加害行為而致權利人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獲得實際損害賠償之外的增加賠償。從制度功能角度看,懲罰性賠償的相對概念是填補性賠償,民法中規定的損害賠償通常是填平性質的,即一般是對已經遭受損失的填補,而懲罰性賠償則通過對填平性質的突破,增加不法行為人違法成本,也對潛在的不法行為人予以警示,即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威懾的功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痹摋l款規定了生產者或經營者在賠償損失之外,還應承擔“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的賠償金,賠償金是在“賠償損失”之外的加重責任,消費者可以同時行使賠償損失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是規定的請求權主體為“消費者”。因此,懲罰性賠償金請求權是否專屬于消費者存在爭論,實踐中有的基層法院以此為由否定檢察機關提出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權。例如,《法治日報》2021年11月3日報道,在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針對違法使用工業松香加工銷售禽畜食品行為依法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中,檢察機關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李某鋌在明知工業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且沒有獲得任何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在鵝場宰殺生鵝、生鴨過程中主要使用工業松香對禽畜進行脫毛處理,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30多萬元,遂訴請李某鋌承擔有毒、有害食品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300余萬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但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檢察機關無權在民事公益訴訟中主張懲罰性賠償訴求。
檢察機關之所以為此提起公益訴訟,追求的首要目標是制止和預防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保護不特定人的集合利益,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設立目的、功能、價值方面是趨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持這一觀念,在明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之后,規定公益訴訟可參照適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依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參照適用本規定!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提出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民事公益訴訟,再結合上述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可知,現有立法肯定了檢察機關提起食藥領域公益訴訟時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的做法。因此,前述案件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判令李某鋌支付懲罰性賠償金300萬元,檢察機關的其他訴訟請求全部獲法院判決支持。這是全國首例由省級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懲罰性賠償訴求的食品安全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的操作性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都可以成為違法主體,但食品從生產到被消費者購買,還有諸如運輸、倉儲等多個環節多方主體。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以上主體進行規定。同時,主觀方面,經營者需滿足“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這一主觀標準,沒有將“重大過失”的情形納入主觀方面認定標準中,這提高了主觀方面的認定門檻。另外,何為“明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并未明確界定?陀^方面,懲罰性賠償的存在是否需要以人身損害作為前提,目前仍存在爭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藥品領域提出懲罰性賠償不需要以人身損害作為前提,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基層法院的做法并未達成統一。例如,有的法院認為,消費者未食用購買的保健食品,身體也未產生損害,從而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訴求。筆者認為,為了激活懲罰性賠償的社會治理功能,只要存在重大風險,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這有助于讓人民群眾加入到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列中,更好地發揮懲罰和警示作用。
現有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標準相對比較機械。食品安全法規定了三種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方式:第一種是直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第二種是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損失3倍的賠償金,第三種是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第一種計算方法,雖然便于舉證食品的售價,但考慮到現實情況中大部分食物的售價比較便宜,即使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了產品售價10倍的賠償,其規范力度也不一定會明顯高于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種計算方法,消費者證明實際損失的證明難度相對較大。一方面食品作用于人體的實際損害難以在短時間內得以顯現;另一方面,原告難以主張自身損失與食物之間的因果關系。綜合來看,上述方法都符合私益訴訟中的計算方法,而公益訴訟區別于私益訴訟,其損失更是難以計算。
因此,筆者建議,合理設定懲罰性賠償的上限。即在不超過法定上限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違法經營形態、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是否受相關處罰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有無及效果、違法行為獲利情況、對消費者個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情況、刑事罰金或行政罰款情況、被告的財力狀況等對懲罰性賠償金額進行自由裁量。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完善路徑
提升立法層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這明確我國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法定責任,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懲罰性賠償的法定性特征,使得有的基層法院在食品安全責任民事公益訴訟中否定檢察機關這方面的訴訟請求。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所侵害的對象通常情況下是社會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應當在食品安全責任制度中加入公益訴訟制度,以激活食品安全保護法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功能。目前,雖然司法解釋允許食藥領域公益訴訟參照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如果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或消費者保護組織在公益訴訟中主張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權利,則更契合民法典的有關精神。
確定食品安全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不同法官對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可存在差異,這會削弱司法公信力、讓消費者感到不公平。因此,有必要確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局限于國家法律標準,還應包括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同時,食品與標簽介紹不一樣的,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重視食品安全標準,嚴格監管行業秩序,可以有效督促食品生產者生產更安全的食品,讓消費者購買到真正有價值的食品。
發布指導性案例。雖然指導性案例在我國屬于非正式法源,但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具有實用性和針對性,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做出判決,與其他判決的差距較小,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此外,指導性案例要及時更新并適應社會發展,為法官審判案件提供判決依據,推動司法裁判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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