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醫學檢查“自愿”還是“強制”爭議有望解決
構建符合民法典精神的婚檢制度
作者:□本社記者 潘巧
婚前醫學檢查,又稱婚前健康檢查,是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12條將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但《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前醫學檢查未作強制性規定。由于不同位階和領域的相關法律規范存在沖突,婚前醫學檢查應該“自愿”還是“強制”,自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以來爭議不斷。
針對強制性婚前醫學檢查制度(以下簡稱強制婚檢制度)存在的上述爭議問題,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指導該院7名學生組建課題組,集中研究如何處理上述法律沖突問題,并在2021年5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關于對〈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進行備案審查的建議》。
這份備案審查建議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重視。2021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的《關于2021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對此予以回應,稱將“推動根據民法典精神適時統籌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制度”。
長達19年的法律爭議
對于婚前醫學檢查制度是否應該“強制”,相關法律經歷了從“統一”到“分歧”的變化。
1994年2月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要求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需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并提交婚檢證明。同年頒布并于1995年6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12條也將婚前醫學檢查作為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
不過,由于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不再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強制婚檢制度出現轉變。
對于《婚姻登記條例》未對婚前醫學檢查作強制性規定的原因,當時民政部曾在新聞通氣會中作出解釋。民政部門認為,原婚姻法中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婚前醫學檢查由于沒有針對性,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也使群眾反映強烈。“目前不能把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那樣既流于形式,又增加群眾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母嬰保健法2017年修正時仍然保留了強制婚檢制度的規定。這也使得在是否進行強制婚檢問題上,《婚姻登記條例》從2003年起與母嬰保健法產生了長達19年的規范沖突。
這種分歧在地方立法層面同樣存在。記者梳理各地母嬰保健條例或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時發現,黑龍江、河南、上海、河北、遼寧、廣東等地至今仍保留強制婚檢條款。尤其是黑龍江省,2000年10月通過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經歷多次修正,不僅保留了強制婚檢條款,該條例第50條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未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而辦理結婚登記的,將受到行政處分。
但是,有的地區如云南省2018年修正《云南省母嬰保健條例》時刪去了強制婚檢的規定。還有的地區如貴州省,2021年第二次修正《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時,將“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條款修改為“實行婚前自愿醫學檢查制度”。
從促進“優生優育”調整為“保障擬當事人的知情權、健康權和生命權”
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專家建議或支持恢復強制婚檢制度的呼聲不斷,多位全國人大代表也以促進“優生優育”為由,呼吁恢復并優化強制婚檢制度。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課題組研究發現,各界建議或支持強制婚檢制度的理由多是該制度對于保障人口的“優生優育”至關重要,課題組認為恢復建立強制婚檢制度存在必要性,但應將該制度的功能從促進“優生優育”調整為“保障擬締結婚姻當事人的知情權、健康權和生命權”。
程雪陽介紹,生育是婚姻的伴生現象,但并不表明所有的異性婚姻都有生育現象出現。如果以“避免缺陷兒出生,實現優生優育”作為強制婚檢制度的基礎,對于不能生育或不愿生育的婚姻來說,該制度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存疑。國務院聯合調查組2005年的調查結果也顯示“婚檢對預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另外,對于哪些婚前疾病必然會導致“缺陷兒出生”且無法治愈或克服,“既非現代醫學所能充分揭示,也非婚姻登記部門所能把握”。
程雪陽認為,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但婚姻自由應當是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之上的自由”,而不應是“盲目的自由”。在傳統的熟人社會,準備結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親戚朋友、熟人、紅娘等途徑進行有效的背景調查,但進入人口快速流動的現代社會后,隨著人們婚姻半徑的不斷擴大,跨縣、市、省乃至跨國婚姻大量出現,為了避免當事人了解對方身心健康時付出大量的信息搜尋成本、時間成本、溝通成本以及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結婚乃至離婚成本,法律應當要求擬結婚的當事人持有婚檢證明。
在程雪陽看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情況,對于保護準配偶對對方身心健康的知情權有益,對企圖隱瞞病情的一方也有威懾作用。
“但只有在當事人可以對‘婚前未如實告知’‘對方患有重大疾病’等問題有效舉證時,這條規定才能發揮作用。即使婚姻在法律上可撤銷,但一方重大疾病對另一方身心的傷害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解除就自然消除。”程雪陽說。
課題組梳理的案例資料顯示,民法典生效前,因為舉證不能而敗訴的案例就已經發生過。2019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婚姻無效糾紛案件中,因為無法查明嚴重疾病是婚前還是婚后患有,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當事人要求判決婚姻無效的訴請均被駁回。
“強制婚檢制度重建后,雙方當事人以及司法機關可以以較低的成本獲得相關證據,從而判斷重大疾病是否發生在婚前,以及患病一方是否婚前有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程雪陽說。
建立符合我國現行法秩序及社會發展需要的強制婚檢制度
針對如何處理目前存在的法律沖突問題,以及如何建立符合我國現行法秩序及社會發展需要的強制婚檢制度,課題組認為,需要調整和優化的是該制度中容易侵害當事人隱私權和婚姻自由權的具體規定,而不是廢除該制度本身。
程雪陽認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功能在于證明締結婚姻當事人是否進行過婚檢,而不在于要求婚姻登記部門依據婚檢證明所載明的疾病來決定擬結婚的當事人是否適合結婚。除非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或當事人一方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作出真實準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所查明的疾病作為禁止公民結婚的依據。
基于此,課題組建議將母嬰保健法第12條中關于強制婚檢制度的規定刪除,然后將該規定重新規定到《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同時將《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第5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修改為“不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為了使該項建議更有實操性,課題組重新設計了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供相關國家機關或部門作為參考。
課題組設計的婚檢證明分為當事人聯和登記機關聯兩份,當事人聯中含有受檢者的醫學檢查具體結果,登記機關聯中除擬結婚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外,僅需婚檢機構出具“已檢查并告知醫學風險”的證明,無需載明具體的醫學檢查結果。
課題組認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認識到婚檢的重要性并探索免費婚檢制度。課題組建議建立強制婚檢制度之后,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設立專項經費等方式,建立全國性的免費強制婚檢制度,并建議將婚檢內容分為必選項目和可選項目,必選項目由國家付費,可選項目納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另外,課題組認為,婚前醫學檢查所耗費的時間成本也是公民怠于婚檢的原因之一。根據黑龍江、河南等地通過增加婚假方式推行婚檢的探索和嘗試,課題組建議修改《婚姻登記條例》時增設1天的婚檢假,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時間安排婚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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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話
記者:您近年來主要從事土地與自然資源法領域研究,婚檢制度并不是您的主要研究領域,促使您同意學生將此作為碩士論文選題并組建課題組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原因是什么?
程雪陽:2019年碩士論文開題時,我指導的碩士研究生伍智提出希望從憲法學角度研究婚檢制度。根據她對該項研究作出的必要性和可行報告,我發現關于強制婚檢制度的爭議很大,而且十幾年來一直沒有解決。
婚姻問題關系到千家萬戶,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許多因為個人疾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例。作為一個現實存在而且已經爭議了十幾年的問題,我們應該弄清楚問題產生的原因,應建立什么樣的制度避免、預防這些問題。
記者:從2019年上半年對婚檢制度開展研究至今,課題組遇到哪些困難?
程雪陽:主要困難在于外界對這個選題的不理解以及相關結論的不支持。尤其是2019年至2020年期間,研究工作遇到了挫折,伍智以婚檢制度為研究主題的論文在盲審中被“斃”,使她延畢半年。
雖然當時我們壓力很大,但我和伍智認為,《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之間的規范沖突是客觀存在的,需要從法律和法學層面研究如何解決。我鼓勵伍智從論證層面開展更加細致的研究,最終她的論文在二次送審時得以通過并順利畢業。
記者:2021年12月課題組提交的備案審查建議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時,心情如何?
程雪陽:很高興,也很意外。當時伍智的論文寫完后,我曾說過,我們不僅要寫一篇碩士論文,還要通過一定的方式推動這項工作往前走,讓大家重視這個事情,也是通過一定的方式證明這篇碩士論文是有價值、有意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回應是對婚檢制度選題的認可,對伍智以及我本人來說都是很大的肯定。
這也說明,我們在學術研究中要解決真問題,要對自己的研究問題有信心,雖然大家對同一問題會有不同的看法,但只要認準了就要去做,不能因為別人有不同的看法就隨波逐流,或者人云亦云。
記者:您認為對強制婚檢制度的關注有何作用和意義?
程雪陽:從課題組目前收到的反饋情況來看,關于強制婚檢制度如何修改和完善,社會各界依然存在很多分歧,課題組目前提出的方案未必能獲得社會各界的支持和認同。但毫無疑問,婚檢制度在法律實踐和法律理論層面已經獲得應有的重視,這為解決婚前醫學檢查領域長達19年的法律爭議和規范沖突帶來希望。
記者:對于婚檢制度的研究,課題組下一步打算是什么?
程雪陽:下一步課題組還要從理論上進一步研究法律與個人權利的關系,加強更大范圍的調研,了解社會大眾對強制婚檢制度的看法,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符合我國現行法秩序整體要求以及社會發展需要的婚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