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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亮點及完善
發布日期:2021-11-09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 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亮點及完善


  10月2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從監督原則、監督機構、監督職責、監督權限、監督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進行了明確規定。與2001年《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適應新時代的發展需要,亮點頗多。


  四大亮點

  縮小了行政監督的范圍。與國務院機構改革相適應,《征求意見稿》將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的范圍限定在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將國家醫療保障局管理的醫療保險排除在外。

  細化、拓寬了監管職責。《征求意見稿》細化行政監管職責,根據監管對象的不同分別作了規定,即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分別規定了監管職責,并從維護基金安全角度,拓展了監管的職責范圍,將提前退休審批審核、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也納入監督范圍。

  適應數字化監管趨勢。為了貫徹效率原則,《征求意見稿》順應數字化趨勢,加強數據搜集以及內外部的數據共享、分析,甚至在法律責任部分專門規定了數據安全責任條款,即相關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明確列舉監督權限。《征求意見稿》第三章規定了監督權限,其重點是規定了監督機關的調查權,包括資料搜集、數據查詢等權限。


  完善建議

  盡管《征求意見稿》在諸多方面進行了完善,但從其內容看,4個方面還可以進一步完善。

  從立法目的來看,《征求意見稿》希望通過加強行政監督保障基金安全性,因此,其明確的監督范圍是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從監督重點來看,《征求意見稿》應圍繞基金的收繳和支出兩個環節進行監督,即在征繳環節遵循“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實繳實收”原則;在支出環節應依法支付相關待遇給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待遇給付申請,應該予以嚴格審核。但從《征求意見稿》規范來看,與目前社保基金收支中的主要問題結合不緊密,如漏保、少繳等問題。《征求意見稿》應結合目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一些針對性措施,督促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提高征繳率和足額繳納率。

  從監督范圍來看,重點應為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但《征求意見稿》明確監督重點是基金收支、管理兩個方面,而對投資運營幾乎沒有涉及,僅在第四十一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運營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從立法目的及監督范圍以及社會保險基金未來的管理實際來看,投資運營應該成為監督重點,應該明確和細化相關條款。隨著我國人口結構的改變,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也出現了相應變化,有的地方社保基金出現了入不敷出的情況。今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2020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0年,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合計50666億元,比上年減少8463億元,減少14.3%;基金支出合計57580億元,比上年增加3087億元,增長5.7%。因此,為了維持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將來可能需要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比例以及收益率,為此,《征求意見稿》中應該適當增加對于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督規定。

  從內容來看,在監督職責以及監督對象方面可進行優化。《征求意見稿》第二章分別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及服務機構規定了監督職責,但是從其具體內容來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監督職責大部分是一致的。從立法效率角度考慮,筆者建議以第十條為主,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部分進行整合,規定稱為一般條款,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行政監督職責。這種概括性規定會更具有包容性,更能適應社會保險事業未來的發展,因為未來的參與形式和參與的服務機構可能會更加多元化。目前,《征求意見稿》以列舉方式確立職責及服務機構類型未必能完全囊括未來的發展形態。

  從監督手段來看,應該更好地貫徹放管服改革的理念,適應互聯網+政務服務的發展,提高行政監督效率。各地行政監督力量相對分散、內外部協同主體較多以及社保基金數據龐雜,人社部門在進行行政監督過程中,應該充分利用數字技術,提高行政監督效率。《征求意見稿》可以強化人社行政監督數字化平臺建設,實現相關部門的平臺互聯互訪,數據的適時共享、精準比對,從而提高行政監督的效率和準確度。

  (作者:□特約撰稿 范圍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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