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全國法院督察工作線上培訓。全國四級法院共計10439人參加培訓,覆蓋之廣、人數之多,前所未有。這也是人民法院督察工作職能任務調整以來的首次大規模線上培訓。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工智能日益進入信息處理領域。這使得人工智能技術逐漸以其量化分析、歸納推理等方式進入司法系統,為輔助司法系統信息化能力處理提升貢獻了重要力量。
司法系統引入人工智能,將訴訟參與人信息“嵌入”互聯網并打包整理,進行邏輯分析與處理,既有利于減少司法資源浪費、推進訴訟進程,又有利于提升司法系統辦案的質量和效益。
但人工智能是一把“雙刃劍”,司法應用中,還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信息數據的收集,可能侵犯個人隱私權。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的發展,使侵犯隱私權呈現非物理化、強侵入性特征。個人日常生活與互聯網密切相關,許多社會活動會留下馬賽克般碎片化的電子痕跡。這些痕跡容易被強大的數據處理器收集。因此,司法系統運用人工智能開展相關工作,應注意防范個人隱私泄露。
二是要防范算法“黑箱”。司法人工智能通過司法算法化實現,一般情況下,算法本身并不對社會公眾公開。算法的不公開,可能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算法“黑箱”而受侵害。算法“黑箱”可能間接或直接損害實體公正,應注意防范。
三是過度依賴人工智能,影響法官自由裁量權。大數據時代,法律的準確實施不僅要依靠技術邏輯實現,更需要作為裁判者的人的經驗投入。對于疑難復雜案件,法官不應該盲目信任算法,應該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對司法系統中運用人工智能加以規范:
一是信息收集時要注意個人隱私保護。人工智能司法運用過程中,司法機關應將個人隱私權益放在優先地位。信息數據收集、處理,要緊緊圍繞個人對“隱私的合理期待”。建議審慎衡量個人隱私權保護問題,引入含有隱私侵入程度、高科技設備投入成本與訴訟效率提升的“成本與效益”公式,在有效保障個人隱私權的同時,精準打擊犯罪。
二是處理信息時,注重算法公開。實體公正得益于程序公正。既然司法裁判活動注入人工智能因素,人工智能運作應當接受程序上的監督。推進算法公開,既加強司法系統內部對錯誤算法的修正,又使司法裁判活動更廣泛地進入公眾視野,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保障司法結果公正和增強社會對司法裁判結果的接受度。
三是信息運用時,要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司法裁判不是簡單的法條運用。即使人工智能有深度學習能力,也不能忽視司法裁判并非簡單的是非黑白的判斷,其裁判結果還常常受社會形態、國情特色、傳統文化等因素影響。在人工智能與司法結合中,司法人員必須深刻認識到人工智能的輔助性角色,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科技促進社會深刻變革,人工智能司法運用有廣闊的前景。但同時也要意識到人工智能在司法系統中的工具作用,并以開放、嚴謹的態度審視人工智能,從而實現人工智能服務于法治化。
(作者:□鄭曦 歐玥伶 作者單位: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