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完善公共衛生安全法治保障 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
——畜牧法修訂背景和修訂草案的主要亮點
10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公布,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畜牧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關聯著我國城鄉居民的食品供給和公共衛生安全,也是農業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增加農牧民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影響和制約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的各個重要環節都需要法律的規范和保障。
我國現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快轉變畜牧業發展方式,增強畜禽產品供給保障能力,促進農牧民持續增收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畜牧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比如對養殖業構成嚴重威脅的禽流感、非洲豬瘟等畜禽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亟須對現行畜牧法作出相應修改完善。《修訂草案》針對我國畜牧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和現實需要,圍繞完善公共衛生安全法治保障、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畜禽產品有效供給等幾大焦點問題,作出一系列修改并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增加了若干章節。
多措并舉,完善畜禽養殖領域的公共衛生安全法治保障。為此,《修訂草案》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條件。即經過人類長期馴化和選育而成,遺傳性能穩定,有成熟的品種和一定的種群規模,能夠不依賴于野生種群而獨立繁衍的哺乳綱或者鳥綱馴養動物,可以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二是強調國家對畜禽遺傳資源享有主權和對畜禽遺傳資源的安全保護。對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要采取安全控制措施防止對本土畜禽遺傳資源的種群安全構成威脅,同時加強對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開展境內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監管。
三是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修訂草案》對畜禽養殖場配套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裝備、畜禽糞污處理利用的技術培訓、養殖檔案記錄、種養結合等作出規定。當前種植業和畜牧業的種養結合水平低,“種的不養、養的不種”的結構問題較為突出。為提高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強化主體責任,《修訂草案》明確,畜禽養殖者應當保證畜禽糞污處理利用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畜禽糞污綜合利用或者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四是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修訂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對畜禽屠宰的行業發展規劃、企業條件要求、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監測制度、無害化處理及補助等作出規定。綜合考慮城鄉差異、生活習俗、行業發展現狀等因素,《修訂草案》規定,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對生豬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實行定點屠宰。這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了畜禽屠宰管理的立法規格,明確了畜禽屠宰管理的基本原則。加強畜禽屠宰管理,有利于增強動物疫病防控能力和降低動物疫病傳播風險,通過定點集中屠宰和統一標準化管理也有利于提升畜禽產品質量。
點面結合,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修訂草案》在這一方面的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
一是加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修訂草案》規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多元參與,堅持保護優先、高效利用”的原則,實行分類分級保護;鼓勵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基礎研究,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用地保障,地方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和基因庫用地的需求。
二是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畜禽種業自主創新,加強良種技術攻關,扶持創新型企業發展;支持列入畜禽遺傳保護名錄的品種開發利用,滿足多元化消費需求。同時取消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的行政審批和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職業資格許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是促進草原畜牧業發展。《修訂草案》增加“草原畜牧業”一章,明確國家支持科學利用草原,協調推進草原休養生息與草原畜牧業發展,提高草原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牧區轉變草原畜牧業發展方式。對促進草原畜牧業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飼草料供應、防災減災保障、草原生態獎補等作出規定。
四是引導畜禽養殖戶發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引導畜禽養殖戶依照畜牧業發展規劃有序發展,依法保護畜禽養殖戶合法權益;鼓勵龍頭企業帶動畜禽養殖戶融入現代畜牧業產業鏈,加強面向畜禽養殖戶的社會化服務;支持畜禽養殖戶和畜牧業合作社發展畜禽規模化、標準化養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促進與旅游、文化、生態等產業融合。這些規定旨在龍頭企業和畜禽養殖戶之間形成利益聯結機制,有利于促進農村居民穩步增收和實現共同富裕。
保供穩價,維持畜禽產品供需平衡。《修訂草案》全力完善畜禽產品保供穩價措施,規定國家建立統一的畜禽生產和畜禽產品市場監測預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產品儲備調節機制,利用畜禽產品進出口、期貨等市場調節方式,促進市場供需平衡和畜牧業健康發展;國家鼓勵畜禽主銷區與主產區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省級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畜禽產品供給,建立穩產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責任考核體系。近年來,受非洲豬瘟等影響,我國豬肉的供應和市場價格經歷了大幅波動。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肉、蛋、奶等產品的大起大落而挫傷養殖經營者的積極性、增加城鄉居民的食品消費成本。
《修訂草案》還著力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域劃定。《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禁養區域劃定管理辦法,禁養區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因劃定禁養區域關閉或者搬遷畜禽養殖場的,應當予以公平、合理補償并支持異地重建。這有利于保護畜禽養殖業的長遠持續發展。
(作者:□特約撰稿 鄧定遠 作者單位:華南農業大學鄉村振興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