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票購買資格以年齡為標準的合理性及正當性
——兼談《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
近日,為維護鐵路旅客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的鐵路旅客運輸市場環境,國家鐵路局對原鐵道部《鐵路旅客運輸規程》進行修訂,形成《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擬以交通運輸部規章形式發布。《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將兒童優惠車票的購買資格由身高標準改為年齡標準。筆者認為,以年齡為標準確定兒童票購買資格,具有其合理性、正當性。
以年齡作為優惠標準的正當性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實行車票實名制的,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未滿6周歲且不單獨占用席位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兒童時,超過人數應當購買兒童優惠票。”這合情、合理、合乎時代要求,也使兒童優惠票購買資格的認定走出了以往“年齡越大個頭越高”的誤區。將年齡作為優惠資格認定標準不僅合情理,更合法理。從法的客觀性、法的價值、法律制度的體系三個層面看,以年齡為標準確立兒童優惠車票的購買資格,都具備正當性。
首先,以年齡作為優惠標準能夠實現法律的客觀屬性。法律以客觀統一的標準對行為事實進行評價,在制定和適用時,必須考慮客觀因素。比如,法律對偷竊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會參考偷竊財物的價值,但并不考慮受害者是貧困還是富有。同理,為了客觀評判兒童能不能購買優惠票,就應當以年齡這一絕對相關標準進行判斷,而不論兒童個子的高矮。事實上,現有法律不僅從未規定兒童與身高、身高與年齡的關系,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因此,兒童應享受的優惠待遇不能被任意限制。
其次,以年齡作為優惠標準能夠實現法的公平價值。公平有形式與實質兩個層面。形式公平要求同等情況同等對待,即一樣的條件享受一樣的優惠待遇。從該層面看,不論是以身高為標準還是以年齡為標準確定兒童優惠購票的資格,都能滿足。但從實質公平角度看,以身高為標準確定兒童優惠購票的資格,使年齡相同但個子高的兒童不一定能享受優惠,即未得其應得。長多高并不是兒童自身決定的,這不能“聽命于偶然因素的任意支配”,兒童票本就是兒童應享受的。因此,以年齡為標準確定兒童優惠購票的資格,兼具形式與實質公平。
最后,以年齡作為優惠標準契合法律體系對兒童票優惠資格的要求。兒童優惠票是兒童優待制度的一個具體方面。兒童優待制度與老人、軍人、孕婦等優待制度共同組成了整個國家的優待制度。在我國,優待制度源遠流長,它是所有公民共擔風險、共享富裕的一種資源再分配舉措。無論公民對國家社會的貢獻大小、自身條件如何,只要符合優待制度所要求的身份資格,公民就可以享受此種優待。這同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樣,具備身份資格即享有權利。簡言之,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身份是進入優待制度范圍的標準,而年齡是兒童這一身份的唯一識別要素。
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雖然極大改善了原有購票制度的不足,但仍有一些細節有待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首先,兒童票的優惠席別應當作進一步限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兒童優惠票的席別應當與同行成年人所持車票相同”,這不同于限定在“普通旅客列車硬席和動車組列車二等座”的學生票。學生享受優惠的原因是國家優待學生這一謀生能力尚未成熟的群體,以減輕學生負擔。優惠限于普通坐席,這是因為此種優惠不能使有更高消費能力的學生借此謀求“額外的”利益,比如用優惠資格購買更舒適的商務座。同理,國家優待兒童,但并不能因此讓高消費家庭享受“額外的”優惠。因為兒童優惠票是一種基于公平的社會義務,其普惠性具有雙重含義,一是范圍上的普遍,二是程度上的普通。兒童普遍享有權利,但此種權利使之獲益也僅是普通程度上的。換言之,奢侈的享受不應當讓公共資源買單。因此,筆者建議對該條款進行修改,使之與學生票的優惠程度相統一。
其次,《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將實名制作為前置的兒童票購買條件值得商榷。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身份證明及數字支付方式都在不斷進步。如果兒童僅因暫時不方便進行實名認證而不能享受購票優惠,那么值得商榷。筆者建議,以數字支付技術支持為前提,在兒童票購買的實名認證環節增加補充條款,實現先買票后認證。具體操作是:購買未實名制的兒童票,實行先付全款乘坐火車,實名認證通過后再將超出優惠的金額退回。同時,如果無法實現實名制又無數字支付技術支持,身高作為最后別無他法的標準也應進行科學調整,而非現有條款中早已與實際不相適應的以1.5米以下兒童為享受溝通優惠的標準。根據國家衛健委2018年發布的《7歲-18歲兒童青少年身高發育等級評價》標準顯示,13周歲男孩和女孩身高中位數分別為160.19厘米和156.07厘米。因此,如果繼續堅持以往身高標準,那么將有一半多的13歲兒童無法享受購票優惠待遇。
最后,《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了一名成年人最多可攜帶一名免票兒童。這與國家三孩政策全面展開的時代背景不能完全相適應。三孩政策開始實施,必然有一部分數量家長帶領三名兒童出行,然而夫妻二人僅能讓兩名適齡兒童免票,不太合理。從列車空間使用角度來看,每名成年人可攜帶一名免票兒童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全社會面臨較高撫育成本情形下,公共交通部門也應該根據政策適時調整可攜帶兒童的數量,承擔起應盡的社會義務。
(作者:□特約撰稿 袁周 劉啟川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