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新聞頻道等媒體報道稱,一種名為“共享屏幕”的新型詐騙形式近期頻頻出現。這類詐騙往往以“××客服”“××商家”等面孔出現,騙取受害者信任“共享屏幕”,實時監控受害者短信驗證碼等進行轉賬,甚至上演騙中騙。一旦詐騙得手,騙子便迅速消失,追繳難度不小。隨著在線會議和直播的興起,“共享屏幕”(記錄屏幕上顯示的內容并同步讓對方看到,包括文本消息、短信和應用程序推送等)越來越普遍。“共享屏幕”帶來便利的同時,很快被騙子盯上,成為不法分子竊取密碼、驗證碼等信息的工具,這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
梳理各類“共享屏幕”詐騙案件可以發現,此類犯罪過程有三個階段:第一,詐騙者成功獲取受害者信任:騙子提前竊取受害人基本信息,再以各種說辭,引起當事人注意,騙取受害人信任,如謊稱購物平臺退款、注銷校園貸款賬戶、涉嫌刑事犯罪等。第二,誘騙受害者打開“共享屏幕”功能。在獲取當事人信任后,騙子誘導當事人打開帶有共享屏幕功能的第三方平臺軟件,再通過“共享屏幕”,監視和掌控用戶手機所有操作,如輸入密碼、解鎖過程以及短信、微信和其他軟件推送內容等。第三,利用哄騙、威脅或直接轉賬方式,完成詐騙。
分析這類詐騙案件可以發現,它與傳統詐騙相比,有特別之處,也有相似之處,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防范:
首先,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加大打擊盜賣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騙子之所以能獲取受害者信任,與其精準掌握了受害者隱私信息有關。雖然我國2009年在刑法中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并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加重了刑罰處罰,但是各類盜用、買賣公民信息的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這既與個別人法律意識淡薄有關,也與個人信息使用頻繁有關。因此,應在全社會加強宣傳保護個人信息的普法活動,增強公民法治意識;出臺更全面和嚴厲的執法措施,提高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成本。
其次,詐騙分子所用手機卡、銀行卡多從非法渠道獲得,這使得涉案資金追回和身份認定困難,應當加強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上下游關聯罪名的打擊力度。公安部已經對此展開專項“斷卡”行動,即切斷非法買賣手機卡和銀行卡的利益鏈條,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四川省公安廳通報,警方在2021年11月18日“凈網2021”專項行動中打掉以劉某某、沈某為首的網絡黑號犯罪團伙,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17名,現場收繳涉案手機22部,手機卡近2萬張,涉案電腦27臺,涉案設備97臺。公安部今年10月通報,一年來,全國公安機關累計打掉涉“兩卡”違法犯罪團伙2.7萬個,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45萬名。
最后,有的騙子在境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要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國家之間聯合采取司法行動,懲處國際性犯罪的一種重要途徑和手段。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在外國犯罪的,適用我國刑法規定。對身在國外的詐騙犯罪嫌疑人,可以請求所在國家進行引渡。針對我國公民開展犯罪的外國人,我國司法機關也可請求對應國家司法機關執法。比如《蘭州晨報》報道,2019年蘭州警方赴緬甸,在當地警方配合下成功抓獲在逃特大詐騙犯張某,并成功將其抓捕回國,給境外詐騙分子以極大震懾。針對中緬邊境地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猖獗,公安部2019年組織江蘇、廣東等11個省份公安機關開展打擊中緬邊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專案行動,從緬北抓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2462名。
為有效減少“共享屏幕”等新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生,除從外部嚴厲打擊犯罪分子外,還需加強對廣大人民群眾的防詐普法教育:第一,保持警惕。與陌生人“共享屏幕”存在很大安全隱患,應當拒絕與陌生人共享手機屏幕。切勿輕信不法分子的說辭,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第二,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在社會生活中,應注意保護個人身份信息;在辦理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業務時,應在復印件上注明“僅用于××使用”。不輕易向各類公司和機構等提供個人信息,注重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第三,對方自稱公檢法工作人員、國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大型網購平臺客服時,應嚴格核實對方身份信息。牢記公檢法作為執法部門,不會通過電話或網絡對所謂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網絡購物平臺退款也會走官網退款路徑。第四,養成保護自身數據安全的習慣。微信、QQ、支付寶和銀行卡等重要密碼盡量設置復雜,且不使用同一密碼。以防止發生一個密碼丟失,多個賬戶同時受損。第五,當接到可能涉及詐騙的陌生電話或信息時,盡量不要一個人處理,可第一時間找到身邊信任的人共同處理,幫助自己提升分辨判斷能力。如若遭遇詐騙信息應第一時間報警,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為警方提供涉嫌詐騙線索,間接保護更多潛在受害者。
(作者:□特約撰稿 陳宇超 作者單位:上海社科院法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