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交通運輸部全面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就業、擇業、創業政策的具體體現。《征求意見稿》較2019年修訂版做了較大改動,亮點頗多。
《征求意見稿》貫徹安全至上原則,擴大了對從業人員管理的范圍,將“兩類人員”(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納入調整范圍。過去,對道路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各類運輸駕駛員身上,而對運輸行業負責人未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但實踐中,許多重特大交通事故與企業負責人輕視安全生產,違規安排運輸任務有很大關系。《征求意見稿》將運輸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分支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均納入管理范圍,要求其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在從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按規定參加安全考核并考核合格。此外,《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和第五十條,還對考核合格證明的使用和“兩類人員”違反考核要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這將有效提高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為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制度化、規范化奠定重要基礎。但結合2019年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發現,目前《征求意見稿》對“兩類人員”在考核標準、考核程序、考核頻次,考核分類管理、考核檔案管理等方面都沒有詳細規定,建議適當增加此內容,進行完善。
《征求意見稿》對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并與其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一定程度上將解決執法活動中法律依據沖突、執法難問題。2020年12月1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做好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組織開展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這意味著經營性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不需要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即可申領從業資格證。但現行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十條依然規定貨運駕駛員需經考試合格,才能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在給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頒發從業資格證時還是要看考試是否通過。另外,從法律效力上看,《管理規定》屬于部門規章,《通知》為用于行業內部管理的文件,對外并不產生法律效力,執法過程中《管理規定》優先適用于《通知》。因此,此規定如不修改,勢必會讓想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駕駛員因沒有考試成績拿不到從業資格證。《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統一,在第十條將經營性道路貨運駕駛員“經考試合格”相應內容刪除,并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了申領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程序規定,這對規范道路貨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具有重要意義。但《征求意見稿》對如何加強貨運駕駛員培訓質量管理、培訓主體責任等沒有明確,建議在第五章中增加對貨運駕駛人員和承擔貨運培訓駕培機構的法律責任,規定對貨運駕駛人員和駕培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培訓、對違規取得(發放)培訓結業證書、弄虛作假等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征求意見稿》體現了便民原則,為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提供法律保障。《征求意見稿》中多處以減輕從業人員負擔視角進行了修改,如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取消了從業人員在從業資格證考試和申領時提供相關證件材料復印件的要求;在第十九條規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考試申請后30日內安排考試;第二十條將考試成績公布時限由10日壓縮為5日內,實施計算機考試的要求現場公布考試成績;第三十四條增加了從業資格證件因超過有效期180日被注銷的,可在原從業資格證件超過有效期2年內有條件申請恢復證件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八條取消了攜帶相應從業資格證件的要求。這些規定旨在高效服務從業人員,體現以人為本精神。但對從業人員申請轉籍規定過于原則。《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申請轉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需查詢核實從業資格證件信息后,才能發放從業資格證件并建立檔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流動性強,服務企業更換較頻繁。當前,信息化平臺還沒有在全國使用的情況下,很多從業人員轉籍需要兩頭跑才能完成轉籍,建議明確轉籍辦理流程和條件。
另外,《征求意見稿》第四十條為了消除疲勞駕駛,新增了經營性道路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的規定,但對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沒有此規定。實踐中,貨運業加班現象更嚴重,許多大型交通事故多與駕駛員長期滿負荷駕駛有關。因此,建議對普通貨物運輸駕駛員也應該限定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以保證駕駛員的健康和運輸安全。
(作者:馬紅 作者單位: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