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觀察,現行黨內法規體系可劃分為黨章、除黨章外的其他中央黨內法規、部委黨內法規、地方黨內法規等;橫向觀察,黨章之下,可劃分為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要素觀察,單行文本和具體規范,構成黨內法規體系的基礎組成單元。
黨內法規作為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制度實踐,歷經百年磨礪、洗禮,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由點到面、由面到體,逐步提出體系化要求,適時作出體系化安排,日益呈現體系化特征,經過100年的持續努力,終于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制度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具體外現為“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以準則、條例等中央黨內法規為主干,由各領域各層級黨內法規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為進一步深化各界認識,推動黨內法規體系更加科學、更加成熟、更加完善,有必要基于不同視角對現行體系的層級架構、制度板塊、基礎單元分別加以觀察。
縱向觀察:黨內法規體系的層級架構
縱向視角觀察,可以依據黨內法規的不同效力位階,將現行黨內法規體系劃分為黨章、除黨章外的其他中央黨內法規、部委黨內法規、地方黨內法規等。
黨章。黨章集中體現黨的性質和宗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主要主張,集中反映黨的重大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規定黨的重要制度和體制機制,是黨的根本大法、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全黨必須遵循的總章程、總規矩,在黨內法規體系中處于最高位階和“基石”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其他黨內法規皆以黨章為“根”和“源”,皆是黨章的延伸或具體化,皆從屬于黨章。對此,《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制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制定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明確規定:“黨章在黨內法規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除黨章外的其他中央黨內法規。除黨章外,黨的中央組織就“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職責的基本制度,黨員義務權利方面的基本制度,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基本制度,涉及黨的重大問題的事項,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方面的基本制度”等事項制定的中央黨內法規,在黨內法規體系中處于“第二”位階,僅次于黨章。其中,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的準則,以及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的條例,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分別處于“梁”和“柱”的地位。準則的效力僅次于黨章,但高于條例,兩者共同在黨內法規體系中起“架梁立柱”的“主干”作用。
部委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的部委黨內法規,處于黨內法規體系的“第三”位階,次于中央黨內法規,但高于地方黨內法規。對此,《制定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中央黨內法規的效力高于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蓖瑮l第(三)項明確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不得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制定的黨內法規相抵觸。”
地方黨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就其職權范圍內有關事項制定的地方黨內法規,處于黨內法規體系的“第四”位階。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除《制定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黨中央工作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等一般制定主體外,還存在三類特殊的黨內法規制定主體:第一類是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委。《制定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確有必要的,經黨中央批準,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委可以就特定事項制定黨內法規!钡诙愂菂⑴c聯合制定的政府機關。《制定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涉及政府職權范圍事項的,可以由黨政機關聯合制定!贝_認了參與制定的政府機關屬于黨內法規制定主體。第三類是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及其總政治部。1990年出臺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即已規定:“中央軍委及其總政治部制定軍隊黨內法規的活動,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進行!薄吨贫l例》第四十一條也規定:“軍隊黨內法規制定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表明軍隊黨內法規歷來有專門制定主體。此三類黨內法規的效力位階,可以基于其實際制定主體的黨內地位,同前述四類黨內法規進行比較。
橫向觀察:黨內法規體系的制度板塊
橫向視角觀察,可以依據黨內法規的不同調整領域,在黨章之下,將現行黨內法規體系劃分為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其中,黨的組織法規著重規范“主體”,黨的領導法規和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分別規范黨的“對外領導行為”和“對內建設行為”,黨的監督保障法規著重規范“監督”。這一結構符合《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強調的“按照‘規范主體、規范行為、規范監督’相統籌相協調原則,完善以‘1+4’為基本框架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內在要求。
黨的組織法規。黨的組織法規是指規范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黨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等各級各類組織設置、產生、職權職責等內容的黨內法規,旨在確立黨的組織結構、規范和明確黨組織的產生和職權職責,形成嚴密的組織體系,夯實管黨治黨和執政治國的組織制度基礎,具體包括規范黨的組織體系方面的法規、規范黨內選舉方面的法規、規范黨的組織工作方面的法規、規范黨的象征標志方面的法規等。
黨的領導法規。黨的領導法規是指規范和保障黨對各方面工作實施領導,調整黨和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武裝力量、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之間領導和被領導關系的黨內法規,旨在鞏固黨的領導地位、強化黨的領導職責、規范黨的領導活動,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確保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提供制度保障,具體包括黨領導經濟建設方面的法規、黨領導政治建設方面的法規、黨領導文化建設方面的法規、黨領導社會建設方面的法規、黨領導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法規、黨領導國防和軍隊建設方面的法規等。
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是指調整和規范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黨的各類自身建設活動的黨內法規,旨在確立黨的自身建設責任分工、規范黨的自身建設的內容環節、明確黨的自身建設的方式方法,為提高黨的建設質量、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供制度保障。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在黨的政治建設統領下,貫穿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全過程各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實踐證明,全面從嚴治黨要遵循依規治黨的原則,全面從嚴治黨延伸到哪里,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就必須跟進到哪里。
黨的監督保障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是指規范黨的監督、激勵、保障等內容的黨內法規,包括黨內監督、考察考核、問責追責、表彰獎勵、關懷幫扶、容錯糾錯、黨員權利保障、制度建設保障、機關運行保障等方面的系列黨內法規,旨在落實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的要求,通過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黨員權利保障機制和黨組織運行保障機制等,使各級各類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有所為、有所不為,為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行使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要素觀察:黨內法規體系的基礎單元
盡管黨內法規體系的宏觀框架可從“縱”和“橫”兩方面進行解構,但它同其他任何規范體系一樣,皆由若干個規范文本和規范條款依據某種關系組合而成。單行文本和具體規范,即是構成黨內法規體系的基礎組成單元。
黨內法規單行文本。黨內法規單行文本同黨內法規體系之間是“線”和“體”的關系,同黨內法規規范是“線”和“點”的關系。然而,并非載于黨內法規文本的一切規范皆屬于黨內法規規范。例如,多數黨內法規文本載有類似“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表述的轉致條文,其在本質上并非調整某項黨內關系的黨內法規規范。
黨內法規具體規范。依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黨內法規文本載明的具體規范劃分為不同類型。其一,依照調整內容的不同,黨內法規體系可以理解為由主體規范(如《制定條例》第三條關于黨內法規一般制定主體的規定)、行為規范(如《制定條例》第九條關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中央黨內法規權限的規定)、監督規范(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各章關于各級各類黨組織監督職責和黨員監督義務的規定)、懲處規范(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各章關于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行為給予處分的系列規定)、救濟規范(如《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八條關于黨員黨內申訴權的規定)等構成。其二,依照規范功能的不同,黨內法規體系可以理解為由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構成。其三,依照調整方式的不同,黨內法規體系可以理解為由義務性規范(如黨章第三條關于黨員八項基本義務的規定)、禁止性規范(如《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第十八條關于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制作黨徽黨旗的規定)、授權性規范(如《制定條例》第十二條關于黨中央授權制定黨內法規的規定)、激勵性規范(如《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表彰先進典型的規定)、技術性規范(如《制定條例》第四十三條關于施行日期的規定)等構成。
盡管黨內法規體系已初具規模,但黨內法規體系化建設永遠在路上!斗ㄖ沃袊ㄔO規劃(2020—2025年)》明確提出,要“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不斷完善黨的組織法規、黨的領導法規、黨的自身建設法規、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體系”。任重而道遠。在未來較長一段時間內,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仍應將推進黨內法規的體系化進程作為重點工作內容,以明確和規范的層級架構、制度板塊和基礎單元為前提,奮力構建更加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秦前紅 劉韻笛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