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可靠性管理的立法創新與內容完善
——對《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的完善建議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暫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8日。該《征求意見稿》有顯著亮點,也有進一步完善之處。
顯著亮點
《征求意見稿》是對國家電力監督委員會2007年4月10日發布的《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修訂。2020年9月1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曾發布過《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與這兩部文件相比,此次《征求意見稿》最顯著的亮點體現在4個方面:
體例更加完備。《征求意見稿》改變以往不分章的混合式體例,分設10章,將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分為電力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用戶等5個主要部分并單獨設章,對各自的監管事項進行了分別規定,使其各領域監管更具有針對性。
對“電力可靠性管理”進行明確定義。除第二條進行總體定義外,《征求意見稿》對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發電可靠性管理、輸變電可靠性管理、供電可靠性管理、用戶可靠性管理等分別予以定義,明確了各領域的管理事項和內容。
電力可靠性監管的主體及其職權職責更明確。對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電力企業等的職責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突出專業性。對裝機容量、備用容量、調峰安全裕度等專業問題以及城鄉配電網建設、新能源、網絡安全等新情況作了規定,便于有關主體從專業角度履行電力可靠性監管責任。
完善建議
創新立法理念,建議在《征求意見稿》第一條增加“碳達峰”“碳中和”表述。“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這是中國對國際社會的承諾,也是對國內的動員令。實現該目標不應局限于傳統的“電力系統可靠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還應立足于環境保護總體要求。隨著“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制度的出臺,電力可靠性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也會提上日程。為確保立法理念的前瞻性,建議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電力可靠性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可靠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更好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制定本辦法”。同時,在相關章節可對此作出具體規定。
“電力可靠性管理”定義不夠明確,建議對“管理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結合《征求意見稿》對有關主體職責的規定,建議將第二條修改為“電力可靠性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可靠性水平而開展的規章制度制定與實施以及可靠性預測、檢查、維護、核查、評估、評價、風險管控、事故處理、信息管理、技術研發應用、培訓交流等活動,分為電力系統、發電、輸變電、供電、用戶的可靠性管理等”。
有的表述不清晰或重復。比如,《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電力企業(含從事電力生產的其他企業)”中“其他企業”有些突兀,建議采取《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表述方式,修改為“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以及從事電力生產的其他企業(以下統稱電力企業)”,且第三條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對電力企業、電力用戶的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與第四條的表述文義重復,建議刪除。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而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公布供電可靠性指標”。如果“電力可靠性指標”涵蓋“供電可靠性指標”,那么使得主體職責混亂且表述重復,建議刪除。
因管理機構可能調整,建議不出現具體機構名稱。將“國家能源局”與“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相對應,修改為“國家能源管理部門”;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修改為“國家能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此外,第四十五條“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建議修改為“國家能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
涉及有關主體職責表述,建議盡可能集中。比如,《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關于“國家能源局”的信息管理職責可合并規定。具體建議是: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電力可靠性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與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合并修改為“國家能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信息的注冊、報送、統計、分析、評價、應用、發布和核查等工作,實時向國家能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推送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對信息系統中的原始信息、統計分析信息及年度電力可靠性評價、評估、預測結果等按程序審核后對外發布或使用。國家能源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信息的分析、發布和核查”。第五十二條放在第四十六條后,單獨作為一條。再如,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關于信息報送的具體要求建議合并為一條,分為月報、季報、年報、重大事件信息報送4個層次予以規定。
(作者單位:華北電力大學法政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