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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強化“平安農機”建設的基礎
發布日期:2021-08-17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牟榮華

進一步強化“平安農機”建設的基礎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完善建議

  為切實加強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農機駕駛培訓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農業農村部對《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國農機培訓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針對該《征求意見稿》,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在《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培訓條件”條款中增加“安全管理制度”,即將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學員檔案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管理辦法》第八條對培訓機構組織管理制度作了規定,其第三項為“(三)有科學的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見稿》刪除該項內容,容易讓人們感覺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必要和不重要,并引發培訓機構忽視安全管理工作。筆者認為,安全教育是農機培訓的重要內容。法律規定公共場所和群眾活動組織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農機培訓是針對不特定人的活動,為了維護培訓人員和培訓機構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培訓機構應該制定關于培訓人員、培訓場地、培訓設施設備使用、培訓活動等安全管理制度。

  加強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的服務和監管。《征求意見稿》第三章關于“監督管理”僅有兩法,過于原則。建議增加條款,明確服務內容和監管職責。筆者建議對第三章進行修改。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指導培訓機構健全培訓制度,完善教學條件,規范培訓業務,確保培訓質量和培訓安全。指導培訓機構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完善教學雙方合同管理,建立并保存學員檔案,保障學員基本權益。新增第十二條,內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信息,定期公布行政區域內的培訓機構名單,及時公告變更和注銷的駕駛培訓機構名單。強化信用管理,結合管理實踐,建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培訓機構和教練員信用評價制度,及時公布農機培訓中的違法、違約行為。新增第十三條,為: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駕駛證申領考試,嚴肅考試紀律,做好考試服務。修改現有第十二條,變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培訓機構限期整改,直至建議取締。

  這樣修改的理由和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統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圍和更多行業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因此,建議修訂拖拉機駕駛培訓教材,在培訓環節強化駕駛員安全教育;加強教練員隊伍建設和管理,推動拖拉機培訓機構建立培訓記錄、提高培訓水平;嚴格拖拉機駕駛證考試關口,完善考試形式,嚴肅考試紀律,確保持證人員掌握駕駛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規知識;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拖拉機的駕駛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規駕駛行為。

  二是《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拖拉機駕駛培訓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積極轉變管理服務方式,有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堅決杜絕“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因此,農機主管部門要指導培訓機構配備教學設備,完善教學條件,加強教練員和學員管理,健全培訓制度,規范培訓管理,明確培訓機構保障培訓質量、確保培訓安全的主體責任。嚴格組織實施駕駛人考試,嚴肅考試紀律,把牢考試關口,確保學員掌握安全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能。要及時了解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開,方便群眾自主選擇;指導培訓機構科學制定培訓計劃,強化教學雙方合同或協議管理,建立并保存學員檔案,保障好學員基本權益。全面推行對培訓機構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責令限期整改。

  建議增加農機培訓的便民、補貼等配套制度。據農村農業部統計,截至2020年底,全國農機總動力10.3億千瓦,農機保有量2.04億臺(套)。“平安農機”建設是農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抓手,防范和減少農機事故是“平安農機”建設的目標,提高農機“三率”(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上牌率、檢驗率、駕駛人持證率)是“平安農機”建設的基礎。因此,現階段有必要加強農機培訓的宣傳教育,提升培訓的便民措施,完善政策、資金和補貼制度。

  (作者單位: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學院)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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