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務領域標準化法治建設
——《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完善建議
標準化是建設現代商貿流通體系的重要內容,商務工作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標準化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委第八次會議時指出要加強商貿流通標準化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指出,要加強商貿流通標準化建設,促進內外貿質量標準等相銜接。商務領域標準化對我國商貿流通業創新發展、規范經營行為和市場秩序有著重要作用。
商務領域標準化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商務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從商務領域標準化的發展現狀來看,標準體系仍不完善,標準有效供給不足,部分領域標準缺口較大,標準制修訂進度難以適應市場變化和新興行業發展需要。同時,企業自主開展標準化工作的意識與能力有待提高,商務領域標準的普及應用仍有欠缺。因此,亟須通過完善商務領域標準化法治建設來規范引導商務領域各類主體的標準化行為,保障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有序推進。
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涵蓋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實施、監督三大階段,并可以細分為標準計劃的立項、標準文本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發布、編號、公開、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應用推廣、試點示范、實施信息反饋、實施效果評估等次級環節。商務領域標準化法治建設的重點任務即為圍繞商務領域標準的制定、實施及監督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程序機制,規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多元化主體在商務領域標準化每一階段、每一環節的行為,保障各類主體享有平等的參與機會、充分的意見表達,從而達致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最佳秩序”。商務部自2018年開始推進《商務領域標準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并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作為統籌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主要綱領和規則依據,《辦法》根據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內容進行了完善改進,并及時參照《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標準管理的指導意見》等加強了相關規定的一致性與協調性,較好地體現了商務領域標準化法治建設的系統性和協調性。但是仔細研究現有文本內容,不難發現,《辦法》的程序性規定在中立性與可操作性兩個方面仍然有待提升。
需要提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參與程序的中立性。商務領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技委”)是商務領域標準化工作的主要技術支撐組織,這些標技委由各行業領域的頭部企業、社會團體、教育科研機構、消費者等專家代表組成,主要承擔相應領域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起草與技術審查工作,并為相應標準的歸口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標技委對標準化工作的參與程序應保持高度的中立性,既要防止標技委被有的大企業控制而產生濫用壟斷優勢的風險,也要防止標技委成為有的部門的附庸而喪失獨立性。《辦法》目前在標技委參與程序方面主要規定在立項建議的評估(第十七條)、標準文本的征求意見(第二十六條)、行業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第二十九條)、對已實施的行業標準進行復審與修改(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對已發布標準的宣傳貫徹推廣(第四十八條)等方面,但是在中立性上仍有不足。一是要明確標技委與起草單位之間的中立關系;明確參與評估、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的標技委專家不得承擔相應標準的起草工作,以防止出現“自寫自評”的現象。二是要明確標技委與標準制定主體之間的中立關系。例如,標準實施一般遵循“誰制定、誰宣貫”的原則,商務領域行業標準的法定制定主體為商務部,因此,組織商務領域標準宣傳貫徹的責任主體應為商務部,相應的標技委可以為宣傳貫徹責任主體提供技術支撐,但不宜作為法定責任主體。
需提升標準制定特殊程序的可操作性。傳統標準制定程序需廣泛征求意見、保障不同領域專家代表意見的充分表達,制定程序、時間較長。但是,經濟社會發展會面臨各類突發性標準需求,傳統的標準制定程序在應對這些突發性標準需求上會產生滯后性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標準制定程序中賦予特定條件下的簡化標準制定流程,從而及時為突發性事件提供標準化的公共利益保障途徑。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十四條明確了強制性標準優先立項的適用條件,《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優先立項條件下標準立項和標準文本征求意見的特定時限。《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條對應急條件下的立項計劃和制定時限進行了規定,但是并未明確可以適用特殊制定程序的條件和具體程序要求,這會使實際操作中相應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限過大,可能產生行業標準特殊制定程序濫用風險。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細化特殊制定程序的適用條件和具體程序要求,通過提升特殊制定程序的可操作性實現對標準制定權力的規范引導。
(作者單位:中國計量大學標準化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