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權屬尚待厘清
專家建議數據確權堅持“比例原則”
個人數據、平臺、企業數據、政務數據等包含多元主體、多重屬性,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因此,數據確權應當堅持“比例原則”,即投入與回報應當成正比。數據權利的行使也要堅持比例原則,具體包括事前規則和事后規則。
近年來,特斯拉接二連三的事故讓車輛行駛數據權屬問題成為熱議話題,引起了大家對“車主的行車信息到底屬于誰的”討論。同時,網絡平臺對用戶數據的管理也越來越受到公眾關注。最近在風口浪尖的滴滴出行辟謠不停,針對網傳滴滴出行要將數據權讓渡第三方的信息,滴滴出行表示信息不實。
電商領域,針對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許多平臺開始加碼用戶隱私保護。淘寶開放平臺在7月6日發布“依法加強消費者訂單中敏感信息保護的公告”,稱平臺將針對訂單處理類應用和倉儲物流類應用,啟動訂單處理鏈路的消費者敏感信息保護方案,對涉及消費者個人敏感信息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入駐淘寶平臺的第三方開發者和商家(主要涉及商家的后臺系統、服務商的后臺系統、訂單處理系統、倉儲管理系統等)將訂單中涉及消費者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地址等敏感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據了解,敏感信息被脫敏處理后,賣家后臺涉及消費者敏感信息的字段將加密。賣家后臺將看不到消費者的敏感個人信息,更不能對用戶信息進行數據分析。這使得平臺、賣家、服務商等對用戶數據的獲取、使用和處理將迎來不小的變化。
隨著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立法和監管不斷完善和加強。在業界學者專家看來,數據權屬未厘清,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但因涉及用戶、政府、平臺、第三方等多方權益,數據權屬成為難題。如何解決數據權屬之爭,尚有多項難題待解。
數據權屬爭的是財產性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表示,目前,我國立法中雖然有“個人信息”概念,但尚未出現“個人數據”概念。民法典將“信息”和“數據”作了區分。個人信息是指可識別到個人,屬于人格權保護范疇。而數據是在信息基礎之上,通過實質性的勞動和智力加工而成的,具有價值。在他看來,數據權屬之爭,爭的是“數據”的財產性權益。因此,數據的財產性權益的劃分,應當遵循財產權創制的一些基本邏輯,比如勞動創造財產權。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要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和安全保護,提出要“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該意見將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第一次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作為市場化要素,對數字經濟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對數據權屬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在今年2月清華大學舉辦的數據利用與數據治理論壇第一期“企業數據利用與治理”主題會議上主張,摒棄非此即彼的單一產權思維模式,提出根據不同主體對數據形成的貢獻來源和程度不同,應當設定數據原發者擁有數據所有權與數據處理者擁有數據用益權。
許可表示,很多平臺企業數據和政務數據是基于個人信息產生的,個人數據、平臺、企業數據、政務數據等包含多元主體、多重屬性,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在數據生產創造的過程中,所涉各方具體付出了多少勞動很難去衡量。同時,在數字經濟領域,對數據的“加工、創造”不同于傳統市場中對生產要素的“加工、創造”,這是當前數據確權最大的難點,還需要實踐檢驗和論證。
數據權利行使要堅持“比例原則”
在許可看來,復雜問題需簡單化處理,數據權利的立法可以分模塊制定,比如數據安全立法,各地也在探索政務數據立法,也可進行涉及平臺企業和用戶間的立法。
許可表示,數據確權需要抽絲剝繭。他認為,首先,應當將信息和數據剝離,對于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有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制;涉及企業、商業信息的有知識產權領域法律規制;涉及個人信息的,有即將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制。因此,在數據確權之前,先要區分信息和數據,對信息可依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其次,數據分為非電子化數據和電子化數據。對于非電子化數據的實踐和監管,我國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規制。因此,在數據確權的問題上,實質是對電子化數據權屬的界定。
許可表示,對電子化數據權屬的界定也是對網絡運營者的角色定位。網絡運營者為廣大用戶或商家等提供最基礎的互聯網服務或者服務器存儲等功能,包括企業、國家機關等,涉及原始數據與衍生數據。此時,如果個人只提供信息,對數據加工創造貢獻力量微小,網絡運營者應該享有衍生數據的所有權;如果個人參與到數據的創造和生產過程中,則與企業共同享有所有權。
許可認為,數據確權應當堅持“比例原則”,即投入與回報應當成正比。“數據資源需要合理配置,數據權利的范圍和大小應當與保護的價值和重要性成比例。”
對此,許可建議,數據權利的行使也要堅持比例原則,具體包括事前規則和事后規則。事前可借鑒知識產權法的經驗,以數據創新為導向,就數據權利的保護范圍、保護期限和保護方式等,通過法律制度設計,作出靈活規定,以此調整各數據權利人的市場力量,促進數據使用效益。事后規則是需要法院或者政府根據具體場景,限制數據權利,將數據最大化利用以利于社會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