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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法院:打造中國司法新名片
發布日期:2021-08-08  來源:《小康》·中國小康網  作者:劉仁文 莊緒龍

  導讀:新興專門法院的設置,既是司法專業化的必然發展趨勢,也是現代司法積極回應國家重大戰略和政策的重要體現。

  7月中旬,第十三屆陸家嘴論壇金融法治國際研討會在上海舉行,研討會上,我國首家金融專門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在演講中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立足中國司法實踐,加強國際協作,借鑒全球成熟經驗,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近年來,我國先后在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地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和金融法院,一批帶有時代特色的新興專門法院應運而生。這些新興專門法院的設立,不僅拓寬了我國司法體系的版圖,也逐漸成為司法領域的新名片。

  司法改革新舉措

  專門法院,也稱特別法院,是指管轄范圍僅限于某一類或某幾類案件的法院。隨著司法改革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司法專業化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專門法院的設立正是其中的一個突出表現。

  新中國成立初期,在黨的領導下,社會主義經濟改造工作迅速推進。在此過程中,我國逐漸形成了以鐵路、林區、礦山等為國民經濟命脈的發展模式,跨區域性是其基本特點。這種經濟發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決定著人民法院設置的布局。當時,在人民法院設立方面,參照蘇聯的司法模式,我國設置了一批專門法院,即除了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各級人民法院之外,還設立了分屬鐵路、林業、農墾等系統的專門法院。

  1980年1月施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森林法院、其他專門法院。”在專門法院設置方面,我國形成了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林區法院、礦區法院、油田法院、農墾法院等10余種專門法院的格局。這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對于保障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客觀上也形成了部門或企業管理專門法院的體制。

  事實上,我國傳統專門法院設置的初衷,更多考慮的是行業或區域經濟發展需要,這顯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法企不分”“法政不分”建制的弊端日顯突出,也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要求存在一些內在的緊張關系。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開始對傳統的專門法院體制進行改革。如1999年6月,6家海事法院建制轉入地方,與原交通部徹底脫鉤。此后,我國又分別將油田法院、林區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整建制轉制移交地方管理,由部門或企業管理的傳統專門法院體制逐漸退出了歷史舞臺。

  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中央決策部署,司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成為司法改革的重點內容。2018年10月26日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5條明確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法說明,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根據改革開放以來人民法院的發展情況”,完善“法院的分類”,“規范人民法院的設置和職權”。在此新的歷史契機下,我國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廣州設置知識產權法院,在杭州、北京和廣州設置互聯網法院,在上海、北京設置金融法院,一批新興專門法院應運而生。

  司法現代化的有力推手

  新興專門法院的設置,既是司法專業化的必然發展趨勢,也是現代司法積極回應國家重大戰略和政策的重要體現。

  其一,實現司法現代化的有力推手。司法現代化的基本面向,主要體現為司法的專業化。司法專業化,就是把本來屬于普通法院管轄的事務交給特定的法院管轄,或是將新的法律案件交給普通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轄。從國際范圍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設有多樣化的專門法院。

  特定類型案件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和審判,有助于提高相關領域審判的專業化水平,匯聚優質審判資源,提升司法審判的工作質效,最大限度地統一司法裁判標準。事實上,在知識產權、互聯網和金融等新興產業領域,案件往往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這對審判人員的專業素養、審判規程和證據規則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例如,在金融審判領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務。對此,北京金融法院設有大數據中心,可實時顯示“北京冒煙指數金融風險監測預警”信息。這個“冒煙指數”指的就是金融行業內納入監管系統的企業綜合風險量化等級。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初步實現了北京冒煙指數監測系統和審判系統的對接共享,高風險企業一旦涉訴,系統會自動進行風險提示,這是司法現代化建設和司法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其二,順應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設置專門法院的根本目的是適應社會發展新要求、解決社會新矛盾,這對于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是為了加強各類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的依法平等保護,持續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報告中所指出:“知識產權法院的重要作用逐步顯現,通過推進審判機構專門化、審判人員專職化和審判工作專業化,對于統一裁判標準,提高審判效率,提升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水平發揮了引領示范作用。”

  互聯網法院的建設,則是為了全面發揮司法在推動網絡經濟創新發展、保障網絡安全、構建互聯網治理體系方面的職能作用而增設,它肩負著探索互聯網治理規則、提升網絡國際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的重任。如廣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廣州市轄區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11類互聯網案件,其中就包括網絡購物合同、網絡服務、網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等。顯然,這種集中受理和管轄的司法制度,有利于涉互聯網糾紛及時有效解決。

  金融法院的使命,就是緊緊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同時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金融法院通過集中管轄金融案件的方式,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高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以提升我國在國際金融交易規則方面的話語權。

  其三,司法能力提升的制度保障。在新形勢下,隨著各類資源要素的不斷聚合,新生事物不斷噴涌而出,金融、互聯網等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也隨之而來。在此復雜的社會背景下,只有構建審判機構專門化、審判人員專職化和審判工作專業化的司法機制,才能實現司法事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目標,擔負好服務保障國家戰略實施的重要職責。

  例如,在金融審判領域,近年來金融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涉眾型矛盾糾紛以及違法犯罪案件常見易發。以P2P涉刑案件為例,集資參與人少則百人,多則萬人甚至百余萬人,這對金融審判提出了嚴峻挑戰。金融法院通過集中管轄、統一裁判,可以構建裁判公正、程序便捷、維權高效的金融司法保障體系,規范引領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這也是提升金融審判司法能力的重要保障。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評選出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上訴人吳曼與上訴人華澳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入選。此案之所以入選,主要是上海金融法院創新性地回應了業界關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類業務中是否應當免責的問題,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經營的責任邊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解決同類信托產品糾紛提供了有效路徑。

  再如,在互聯網領域,互聯網的虛擬性、跨地域、在線化等特征,決定了網絡空間爭議解決機制的內在要求是低成本、高效率和零距離。互聯網法院通過審理涉互聯網案件,不僅能有效推動訴訟主體、要素、流程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進程,還對在線訴訟規則、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等進行了大量有益探索,這無疑能夠有效提升司法能力。

  進一步推動專門法院發展完善

  雖然專門法院在我國司法史上并不是新鮮事物,但以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金融法院等為代表的新興專門法院,卻是當前我國司法改革領域令人矚目的新舉措。整體而言,我國目前的新興專門法院順應了時代潮流,遵循了司法規律,運行效果良好。不過,由于新興專門法院仍然是我國司法體系中的新生事物,還需要及時跟蹤、準確評估,并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1.明確專門法院設置的法律依據。專門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但專門法院在我國法院系統中又具有特殊性,它只針對特定領域或者特定案件行使審判權,在設置、組織、管理體制、職權、法官任免、管轄范圍等方面都和地方人民法院有著較大區別。例如,專門法院一般不按行政區劃設置,不向同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其法官也不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管轄的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等。

  目前,關于專門法院的組織架構和職權行使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予以規定。但從長遠來看,專門法院畢竟是我國法院系統的組成部分,未來應考慮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設專章,對各專門法院的設置原則、組織架構、管理體制、法官任免及職業保障等諸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使專門法院的運行更加規范有序。另外,如何塑造地方法院與專門法院分工協作、管轄合理、銜接有序的新型訴訟格局,也是未來立法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2.科學構建專門法院的管轄范圍和審級體系。目前,我國專門法院的管轄范圍在整體上還不夠明確,與普通法院管轄存在“混合”現象。在審級體系上,除軍事法院有專門的審級體系外,其他各專門法院在審級上與地方法院并軌,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地方。

  首先,專門法院的管轄范圍存在差異。在法律地位上,有的專門法院被定位為初審法院,僅負責轄區內的第一審案件,如杭州互聯網法院;但有的專門法院卻被定為中級人民法院,既能審理一審法院,也能審理上訴案件,如上海金融法院。其次,專門法院的上訴法院各有不同。對于專門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上訴法院有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例如,互聯網法院作為初審法院審理“涉網”案件,上訴法院可以是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又如,海事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其上訴法院為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再如,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當事人對于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再次,專門法院之間也存在管轄上的交叉。例如,互聯網法院作為初審法院審理“涉網”案件,上訴法院既有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也有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權限并不統一。

  其一,作為初審法院的專門法院。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在某地或者跨地區設置管轄第一審案件的專門法院。例如,就知識產權法院而言,可以設置管轄某一行政區域的專門法院,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也可以設置跨區域的專門法院,如“蘇南知識產權法院”。其二,作為上訴法院的專門法院。目前,經由專門法院管轄案件的上訴問題比較復雜,應考慮將專門法院的上訴問題予以集中化處理:建議在省級層面或者跨省域設置專門法院的上訴法院。如,可以考慮設置“江蘇知識產權法院”或者“華東知識產權法院”。在司法專業化審判和專門法院審級體系構建方面,通過設置專門的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集中管轄知識產權、金融、互聯網等新型領域案件,可以有效避免與地方法院管轄權的“混合”狀態。其三,最高人民法院與專門法院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對于專門法院審理的案件擁有最終的審判權限。如此,由專門的初審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構成的“三級兩審制”專門法院體系,應成為未來專門法院體系構建的發展方向。

  3.強化專門法院的技術支撐。專門法院的專門性,不僅體現在案件管轄領域與類型等方面的特定性,更重要的是向當事人和社會提供“專業的審判服務”。在知識產權、海事、互聯網、金融等領域,專門法院要向社會提供高質量的“專業的審判服務”,還必須注重技術因素。

  其一,“技術調查官”崗位的專門設置。目前,各專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技術人才普遍緊缺,大多依賴司法鑒定等外部力量。但是,由于司法鑒定存在特定的啟動程序和工作機制,時效性相對不足。比如,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大量涉案事實和證據涉及前沿、專業和高科技內容,對此必須加強專業技術支撐。司法實踐中,在一起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據保全案中,由于關鍵證據在被告手上,原告陷入舉證難的窘境。在保全現場,法院臨時抽調負責信息技術維護的工作人員前去參與處理,發現被告電腦里存在刪除軟件的情況,并在系統盤中找到了卸載信息的緩存文件記錄,發現是在證據保全開始后才卸載,最終幫助法官確定了真實的盜版軟件使用數量,為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基礎。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法院內部主管信息技術的人員被臨時抽調協助辦案,那么該證據可能就滅失,后續案件事實也就不能準確查清。因此,為了及時固定證據、確定涉案事實,有必要在專門法院的崗位設置上,應該通過專業化招聘,吸引信息技術、工程機械、生物醫藥等專業領域的人才,專門設置“技術調查官”崗位,以解決爭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認定問題。

  其二,探索開發聯動共享的信息系統。現代社會,信息數據猶如人之眼睛,對于決策判斷具有基礎性的意義。例如,在海事案件審判中,糾紛發生在汪洋大海、萬里之外,而船舶、貨物的移動又難以實時掌握,審理難度較大。長期以來,世界各國的海事司法都存在舉證難、證據固定難、證據易被銷毀的問題。構建科學高效的技術系統,已經成為海事審判工作的必要前提。上海海事法院海事聯動指揮中心開發的信息化“鷹眼”(船舶數據分析系統)即為專門法院科技化的重要成果。通過該“鷹眼”系統,輸入涉案船舶名字后,船舶類型、船籍國、噸位、船東公司、航行軌跡、錨地經緯度等信息即可被實時掌握。未來,全國海事法院應與全國國際船舶登記信息系統對接,構建覆蓋全國的船舶數據分析和共享系統,以實現船舶實時定位、天氣水文預告、歷史航跡回溯、船舶扣押預警、模擬船舶碰撞事故發生軌跡等功能。與此類似,在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金融法院等新興專門法院內部,也應當就涉及審判工作的關鍵要素構建全國聯動共享的信息系統。唯有如此,才能讓專門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更加精準高效。

  4.健全專門法院的人財物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地方各級法院(包括除軍事法院以外的各專門法院)的審判人員由所在行政區域的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加之地方各級法院的經費由同級財政劃撥,由此也就難以避免地帶來司法地方化的困擾。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

  專門法院由于與地方政府相對隔離,司法地方化弊端較為輕微,在人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進程中,可以先試先行。基本思路是,專門法院(軍事法院除外)審判人員的任免應由省級人大常委會進行集中統籌,統一錄用、選拔、任命,法院經費也直接由省級財政統一負擔,確保各專門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5.細化專門法院案件審理的程序規則。專門法院與其他人民法院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專門”性角度。專門法院的專門性不僅體現在案件類型管轄的特殊性上,還體現在案件審理程序和規則的專門性方面。換言之,構建科學、系統的專門法院程序規則,是專門法院審判工作良性開展的必要條件。就目前而言,我國專門法院案件審理的程序規則主要包括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幾種規范性文件。

  雖然上述文件對于海事和互聯網專門法院的管轄、保全、擔保、送達、審判程序以及簽名、歸檔等訴訟規則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但仍存在許多粗疏之處。比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已實施近二十年,一些規定與司法改革的原則和要求已不相適應,這都需要進一步梳理和完善。此外,有關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規則也尚未形成,無法匹配知識產權、金融案件集中審理的時代要求,這就要求我們應當認真總結經驗,盡快制定相關程序規則,以為專門法院的公正、高效、權威司法提供扎實的制度保障。

  6.著力彰顯國際化特色。在經濟全球化浪潮下,司法服務國際化也是專門法院面臨的必然挑戰。比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5年受理的涉外案件1069件,涉港澳臺案件234件,兩者共占案件總數的12.98%;再如,上海海事法院2019年受理的各類案件中,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占比近20%,當事人涉及70個國家和地區。未來,專門法院的審判服務應著力彰顯國際化特色,努力將我國打造為“國際訴訟優選地”,提升我國法治環境建設的國際影響力。

  其一,秉持開放共贏的“中國立場”。涉外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查找與適用法律困難。專門法院在審理涉知識產權、金融、海事等涉外糾紛時,應以開放共贏的基本理念為指導,學習借鑒國際公認糾紛解決的發展經驗,為中外當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準的司法服務;專門法院司法服務,應努力營造國際一流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以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為重點,努力提高我國專門法院解決國際爭議的吸引力和競爭力。

  其二,提升涉外糾紛審理的“中國速度”。“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效率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影響因素。司法審判工作的高效運作,不僅能夠及時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且還會有效促進社會發展。比如,位于美國特拉華州集中管轄商事糾紛的衡平法院,由于其在公司法審判領域的高效、專業服務,美國超過一半的上市公司和《財富》“500強”中63%的公司都選擇在特拉華州注冊。近年來,伴隨我國知識產權法院、互聯網法院和金融法院等新興法院的設置,將涉互聯網、知識產權和金融領域的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和辦理,大幅提升了審判質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截至2020年8月31日,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案件222473件,審結194697件。其中,在線立案申請率99.7%,在線庭審率98.9%,平均庭審時長29分鐘,比普通線下訴訟節約時間約四分之三。未來,我國專門法院贏得國際影響力的一大法寶,就要通過在線訴訟等便捷、專業、有效的方式,向涉外糾紛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中國速度”。

  其三,及時發布涉外審判領域的“中國標準”。雖然涉外糾紛領域的法律關系復雜,有些問題甚至難有定論,但為及時解決糾紛,及時止損和修復社會關系,我國專門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時,應切實承擔起大國責任。在充分研究、考察域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應堅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遵循公正平等透明理念,充分發揮專業化爭端解決優勢,加大對具有規則創設意義案件的審理力度,努力形成并及時發布解決涉外糾紛的“中國標準”,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爭取將我國打造成為國際知識產權、海事、金融、互聯網審判的新高地。

  (作者劉仁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莊緒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本文原載2021年08月《小康》上旬刊,發表時有刪減)


責任編輯: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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