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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特色
發布日期:2021-07-19  來源:《檢察日報》2021年7月19日第03版  作者:熊秋紅

  □刑事訴訟法治建設與國家現代化建設同步推進,與社會進步的發展規律相適應、與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相適應,體現出鮮明的現代性和時代性。

  □自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道路、中國理論決定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在本質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即便是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制度,也因經歷了本土化的過程而具有了中國特色。

  中國現代刑事訴訟法治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逐步向前推進的。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創建了革命根據地和革命政權,建立了司法組織體系和訴訟制度,刑事訴訟制度獲得漸進式發展,為新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建設奠定了雛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逮捕拘留條例》等法律對刑事訴訟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制度和程序作了規定,并就制定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了探索;改革開放以來,吸取“文革”期間刑事訴訟法制遭到破壞、公民權利被任意踐踏的歷史教訓,頒布了首部社會主義性質的刑事訴訟法,此后,該法經歷了三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治建設整體上呈現螺旋式上升的發展趨勢。值此中國共產黨建黨百年之際,回顧我國刑事訴訟法治建設所走過的歷程,總結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特色,是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增強“四個自信”的重要組成部分。

  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道路

  在社會主義國家建設刑事訴訟法治,堅持黨的領導是帶有根本性的原則。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22年6月發表的《中國共產黨對于時局的主張》中指出:“改良司法制度,……實行廢止肉刑”,表明了中國共產黨改造舊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決心。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中,建立了一些司法組織和訴訟制度。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隨著各革命根據地工農民主政權的建立,特別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以后,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建立了國家保衛機關行使偵查權、在審判機關內設的專職檢察員行使檢察權、裁判部行使審判權的制度,實現四級兩審終審制,實行審判合議制、陪審制、回避制、公開審判和巡回審判、辯護和上訴制度、死刑審批制度等。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的工農民主政權改為抗日民主政權,在陜甘寧邊區,規定了反對刑訊逼供,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創造了就地審判、巡回審判、公審制等方便群眾的審判方式。解放戰爭時期,華北地區規定了公安、司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原則;實行案件復核和死刑核準制度,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注重平反、改判錯案。1949年2月,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作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法律為依據。”這一指示是對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司法建設經驗的總結,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1979年,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此后,刑事訴訟法分別在1996年、2012年、2018年進行了修改,回應了黨在不同歷史時期所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

  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道路,除了體現在堅持黨的領導之外,還體現在堅持人民性、現代性與本土性。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就把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確立為自己的初心使命,并且樹立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刑事訴訟法將“依靠群眾”確立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系列保障和方便人民群眾參與刑事訴訟的制度,如協助調查制度、控告檢舉制度、扭送制度、公開審判制度、陪審制度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應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中國共產黨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為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將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作為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黨的十八大以來,提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造中國式現代化新道路。刑事訴訟法治建設與國家現代化建設同步推進,與社會進步的發展規律相適應、與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相適應,體現出鮮明的現代性和時代性。加強對公安司法機關權力的制約,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的基礎上引入合意式刑事訴訟模式。凡此種種,均體現出刑事訴訟法治建設將堅持現代性作為基本追求。

  中國共產黨積極學習借鑒人類文明的一切有益成果,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洞察時代大勢,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相結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復核程序,不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作證,采取四級兩審終審制,均體現了對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視。刑事訴訟法從體系到內容吸收大陸法系的較多,這是因為大陸法系的法律,體系比較嚴密,內容比較明確,易于掌握和應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受蘇聯法律影響較大,這是因為同屬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在引進和移植外國法的過程中,注重進行本土化改造,如蘇俄刑事訴訟法中的“提起刑事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稱為“立案”;蘇聯的起訴階段并不明顯,但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公訴作為單獨一章;蘇聯將生效裁判的復審分為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和恢復刑事訴訟程序的再審,而我國統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刑事訴訟法對于無罪推定、非法證據排除等的規定,均是在借鑒外國法的基礎上進行了中國化改造。

  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理論

  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刑事訴訟法治建設需要以科學的刑事訴訟法治理論為指導。在我國,經過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努力,逐步形成了若干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法治理論,主要包括:

  (一)實體與程序并重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在清末之前的數千年歷史中,中國法律不僅民刑混雜,而且實體與程序沒有得到區分,存在著“重刑輕民”“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清末改制沖破了諸法合體的格局,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刑事訴訟法制得以獨立發展。但是,在實體與程序關系的理解上,曾經長期盛行程序工具論,認為程序法只是實現實體法的工具和手段,刑事訴訟法相對于刑法處于依附地位,導致司法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現象較為普遍。后來,程序的獨立價值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重視,在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問題上,形成了實體與程序并重論,這區別于一些西方國家的程序本位論。

  (二)公正與真相并重論。我國學者認為,公正與真相是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兩大核心價值。刑事訴訟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方面,程序公正即過程公正,實體公正即結果公正,過程公正與結果公正猶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互相依存,互相聯系,總體來說,不能有主次、輕重之分。真相與公正緊密相連,是實體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刑事訴訟中,對于真相問題,應當堅持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這區別于一些西方國家的司法競技主義以及法律真實觀。對于公正與真相兩大價值目標,應當一體化地予以追求,而不能將其割裂開來、對立起來。

  (三)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動態平衡論。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目的的兩個方面。在我國,曾經將懲罰犯罪作為刑事訴訟的首要目的,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重打擊、輕保護”的現象。為了糾正上述觀念和現象,理論界提出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論,認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有統一的一面,也有對立的一面,總體上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應當兼顧這兩方面,在無法兼顧的情況下,應當采取權衡原則,綜合考慮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作出有利于刑事訴訟根本目的(維護現有體制、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秩序)實現的選擇。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是一種動態平衡,可能因時因事因國而異。

  (四)相對合理主義。該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著一些跨區域文化的,基于人類共同的生存條件和基本需要,反映人類文明共同成果的準則,在刑事訴訟中突出地體現為刑事司法國際準則。由于各國刑事訴訟法治處于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對于刑事司法國際準則的遵循,只能建立在現實基礎上,必須承認法律理性的有限性,綜合考慮國家的政治和法制結構、法治實施的主客觀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以條件論為前提,在現實與理想之間遵循相對合理的思想,對現行制度進行改造,應當采取一種漸進的、逐步改良的方式,反映在改革思想上,即為“相對合理主義”。

  (五)混合模式論。現代刑事訴訟模式有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與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之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模式既不是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也不是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而是一種混合模式。該模式體現社會主義性質,帶有一定的傳統因素,受大陸法系影響較大,受制于諸多現實因素,受不同階段國家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的影響,呈現出多樣性和變動性。這種融合了古今中外刑事訴訟制度元素的混合模式代表了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方向,即在尊重刑事司法國際標準的前提下,基于一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現實需要,綜合考慮文化傳統、司法體制、刑事政策、資源狀況等因素,取長補短,形成符合本國國情的刑事訴訟模式。

  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制度

  自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道路、中國理論決定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在本質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即便是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制度,也因經歷了本土化的過程而具有了中國特色。刑事訴訟中的諸多具體制度均存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制度的差異,如辯護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強制措施中的監視居住制度;偵查程序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求其如實陳述;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范圍;起訴制度中自訴案件的范圍;審判組織包括審判委員會;三種情形下可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等等。其中,中國特色極為鮮明的刑事訴訟制度主要包括:

  (一)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司法體制。該體制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已初具雛形,1979年刑事訴訟法予以明確規定。分工負責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分別行使法定的職權,各負其責、各盡其職,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互相配合是指三機關應當通力合作、協調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互相制約是指三機關對其他機關發生的錯誤和偏差應當予以糾正,對重要的刑事訴訟活動或措施,應當由其他機關把關,以達到互相牽制、互相約束的目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三者相輔相成,任何一項均不可偏廢。

  (二)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制度。該制度是對蘇聯的制度進行借鑒的產物,但在我國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我國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以及對執行活動的監督,法律監督具有廣泛性,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在監督效力上既包括剛性監督,也包括彈性監督,監督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公安機關、法院等可能出現的程序違法、實體法律適用錯誤能夠得到糾正。

  (三)辯證唯物主義的證據制度。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以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為指導,強調實事求是,重調查研究,反對主觀唯心主義,要求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要求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要求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要求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采取印證證明模式。

  (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8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和制度。“認罪認罰從寬”濫觴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其中寬緩一面的發展。該制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認罪案件處理機制存在某些相似之處,但又超越了類似制度,具有鮮明的本土特色,如它包括認罪與認罰兩個方面;是集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于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但其重心在審查起訴階段;為了保障“底線正義”,奉行法官保留原則;與之相配套,規定了值班律師制度。

  (五)死刑復核制度。基于死刑的極端嚴厲性和不可復還性,中國古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死刑復核與復奏制度,隨著歷史的發展,決定死刑的權力逐步從地方集中到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手里;死刑已定判的案件,在行刑前必須奏請皇帝再次核準。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確立了死刑審批和死刑核準制度。1979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死刑復核程序;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對該程序進行了完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控辯雙方均可以提出意見。死刑復核程序對于死刑案件來說是強制程序,自動啟動,旨在保障死刑適用標準的統一,嚴格限制死刑適用,貫徹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刑事訴訟法治的中國文化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刑事訴訟法治建設奠定了文化基因,中國古代刑事訴訟制度根植于古代社會的經濟基礎,服務于君主專制的政治統治,并以儒家思想為主調的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為底蘊,其中既有精華,又有糟粕;中國近代刑事訴訟制度是中國傳統法律現代化轉型的產物,改變了幾千年來的刑事司法傳統,是打開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歷程的一把鑰匙;而中國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孕育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帶有紅色基因。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建設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底色,在傳承中創新和發展。

  (一)明德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儒家文化倡導“德主刑輔”,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潛移默化之功,這種以教化變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恥而無奸邪之心,是最徹底、最根本、最積極的辦法,非法律裁判所能辦到。西周的政治家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罰”的思想;《唐律疏議》于《名例律》的序疏中提出了“德禮政刑,綜合為治”的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在立法、執法、司法中都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而刑事訴訟通過懲惡揚善,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地生根。

  (二)慎刑與防范、糾正冤假錯案。中國古代統治者中一些有見識的政治家,認識到獄訟操生殺予奪之權,乃國祚修短所系之大事,必須高度重視,謹慎施刑,不斷強調:“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因此他們要求法官“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于刑中”。現存于西安碑林博物館的一塊宋代石碑,正面刻有碑文《勸慎刑文》、背面刻有碑文《慎刑箴》,以確切的史料證明了中國古代的“慎刑觀”。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形成了有錯必糾的司法傳統。“文革”結束后,復查糾正了一大批冤假錯案。1979年刑事訴訟法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為刑事訴訟的任務之一。進入新世紀之后,一些冤錯案件相繼被發現、被糾正。以此為鑒,通過改革刑事司法體制和制度,筑牢了防范冤錯案的制度基礎和程序防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

  (三)集議、會審與民主集中制。中國古代刑事司法中,為了保障公正審判,實行集議制度。西周時期有“三刺”之法,即在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中,讓群臣、群吏、萬民參與案件的審議;秦漢以后,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由中央的審判機關共同審理,后來形成較為規范的會審制度。《唐律》中規定,必須“長官同斷”,即判決必須經過長官同意,而且比較重要的案件判決要幾個人連署意見。中國古代的集議和會審制度中所體現的發揮集體智慧的思想,為后來刑事訴訟中的合議制、審判委員會制度、檢察委員會制度以及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所創立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所承繼。在推行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同時,規定院庭長對“四類案件”進行監督,也與中國古代的“長官同斷”制度一脈相承。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的多個層面得以體現。

  (四)和合文化與合意式刑事訴訟。中國傳統文化倡導和合,推崇和諧,強調合作,追求和平。“和合”一詞,首見于《國語·鄭語》:“商契能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也。”“和合”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價值,“和”是和諧、和睦、和平,“合”是結合、合作、和解;和諧、和睦、和平以結合、合作、和解為基礎,沒有合作,就沒有和諧;沒有和解,就不可能有和平。中國現代的合意式刑事訴訟正是和合文化的集中體現。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訴案件中的調解、和解和撤回自訴制度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和解制度;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2018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上述制度中,通過控辯雙方協商、合作、妥協等方式達成合意,從而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及其他相關問題。

  回眸百年,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刑事訴訟法治建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法治體系,在刑事訴訟法治道路、理論、制度、文化方面彰顯了中國經驗。面向未來,如何將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好地貫徹到中國特色刑事訴訟法治實踐當中,是新時代刑事訴訟法治建設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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