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制及權限設定
行政處罰制度早在20世紀初就開始出現了,其標志是奧地利于1925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處罰權的設定,是行政處罰立法中的一個根本問題。
立法模式。一是用統一的法典式制定行政處罰法。主要以奧地利、德國為代表,這些國家制定了完備的行政處罰法典。二是將行政處罰的規定分散在各單行法中。主要以美國、英國、日本為代表,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了對違法者的處罰形式,《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定了工廠主的違法責任,聯邦政府和州的行政程序法對處罰種類、司法程序作了規定。
處罰權設定模式。一是議會設定。在意大利,行政處罰設定權掌握在國會和20個地區議會手中,但地區議會制定的規定不得與國會的法律相抵觸。在德國,行政處罰設定權集中在聯邦議會,聯邦政府和各州原則上不能另行設定新的行政處罰。二是議會設定,法院解釋。澳大利亞的行政處罰設定權歸議會,但法院的解釋和認定也可以涉及行政處罰的設定。三是議會設定,輔之以法律授權。在日本,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在中央,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集中在國會,內閣各省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設定行政處罰;在地方,地方議會和行政長官經法律的授權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在美國,經過議會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自行設定行政處罰,美國行政機關享有準處罰權,但準處罰權僅限于某些領域的罰款權,如交通管理、環境衛生。
處罰主體及處罰原則
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原則為行政機關,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分權的形式。一些國家從行政處罰的實踐中,還歸納總結出了一些處罰的原則。
處罰的執行主體。一是以行政機關為主,法院和其他機關有部分處罰執行權,如德國、奧地利等國;德國規定執行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能委托社會團體、組織處罰,但有關社會團體、組織有協助實施處罰的義務。二是以法院為主,行政機關有處罰執行權。在日本,行政處罰分行政刑罰和秩序罰兩種,行政刑罰適用刑事訴訟法,由法院決定;秩序罰由地方公共團體的長官根據地方公共團體條例或規則進行處罰。德國微罰法庭及行政官署均有權對違法者作出處罰決定。法國在普通法院以外另設行政法院以執行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受此影響,意大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土耳其等國先后建立了行政法院。
處罰的原則。一是無法不罰原則。奧地利《行政處罰法》規定,對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該行為發生以前已有可對此進行處罰的法律存在為前提;無法律規定,不得處罰。日本的行政處罰法也規定要遵循無法不罰原則。二是適法從其輕原則。奧地利《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官署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時,如果行為實施時的法律與裁決時的法律不一致時,應適用規定處罰較輕的法律。三是處罰以國內為限原則。奧地利《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罰只能適用國內違反者,而且,不能將違反行政義務適用國際引渡,外國官署所作行政處罰,也不得在本國執行。
處罰形式及處罰內容
域外行政處罰的形式一般以決定或裁定為主,美國用令狀形式。處罰的內容一般涉及金錢和物質兩方面,有的涉及生產經營權和自由權。總之,各國處罰的深度和廣度是互不相同的。
剝奪物質利益。剝奪物質利益表現為以罰款為主,兼有警告和沒收等。按照德國《違反秩序行為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基本處罰形式是罰款,其他形式還有警告和沒收,罰款幅度為5馬克至1000馬克,但其他法律可對某些特殊的違法行為,規定比這個數額高得多的罰款額;警告適用于較輕微的違反秩序行為;沒收適用于違反秩序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收益。
剝奪名譽和自由權。奧地利《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名譽罰就是警告,自由罰包括拘留,住宅禁足、易科拘留等,自由罰不得少于6小時;被判處住宅禁足者,應進行宣誓,保證不離開住宅,違反誓言,按禁足時間執行拘留;易科拘留,是指當事人無力繳納罰款時可用拘留代替。
剝奪經濟活動權。法國最常見的行政罰種類有申誡、罰款、扣留、沒收、停止營業、停止發行、取消職業證件、取消開車執照、喪失某種利益、取消某種資格等,涉及經濟活動的主要權利被剝奪了。
剝奪生命財產權。日本的行政刑罰,是指適用刑法典上的罪名進行制裁處罰,包括死刑、徒刑、監禁、罰金、拘留、科金等;行政秩序罰,是指對違反秩序義務人的一種金錢上的制裁。
剝奪人身自由權。美國聯邦行政秩序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禁止令和強制令,具體內容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不予救濟、罰款和罰金、銷毀、沒收、扣留財產、責令履行金錢義務、責令恢復原狀、吊銷許可證、限制許可證使用等。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移民局可以根據“限制人身自由”條款而逮捕、監禁違法的公民或外僑。
處罰程序及處罰方法
行政處罰的程序有專門程序和混合程序兩大類,審理中有答辯和辯論等環節。處罰的方法相似于法院的開庭審理,受處罰人原則上必須到場。
專門程序。奧地利有統一的、專門的處罰程序,其《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罰程序,包括追訴時效、被告的確定、證據適用、處罰前的強制措施、正式審理的程序、不服行政罰的救濟、費用負擔等內容。通常,行政官署根據告訴書的記載或與此相關的調查資料受理案件,并命令被告(被指控違反行政義務的人)提出答辯。如果被告不作答辯,行政官署得傳訊被告,或命令其到場或令其提出答辯書。如果被告不在受理官署的管轄區內,受理官署應囑托被告所在地的官署進行訊問。被告拒絕答辯,行政官署可缺席裁決。行政被告答辯后或被拘訊后,正式審理即開始。審理采用言詞審理方式進行,雙方當事人在審理中可作口頭辯論,還可邀請律師協助進行。裁決有口頭裁決和書面裁決兩種。
混合程序。美國行政處罰程序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制裁”之中,該法所指的“行政制裁”主要是指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制裁應遵循《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并適用聽證程序、初步決定程序、機關復議程序及制裁實施等規定;行政機關應在給予當事人聽證機會后,基于記錄才能加以裁決。
在日本,行政處罰主要在各類具體的法律中加以規定,行政處罰原則上按照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程序科處,在法院處罰一般經由有關行政機關的通知才進入程序;法院在裁判罰款時,原則上必須允許當事人陳述,并在裁判書中附具理由。
處罰執行及處罰救濟
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二是由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后強制執行。救濟措施均貫穿于執行程序之中。
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在奧地利,被裁決人對裁決不服可以提請復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請復議,又不執行裁決,便進入到執行階段;對于金錢罰不必通知便可進行征收,當事人有具體理由請求延緩執行的,是否準許,由行政官署決定。
如果被告因自由罰的執行,受到職業上的損害,或使其家屬無法維護最低限度的生活,或因處理家務而有特殊需要時,自由罰應予延緩執行。金錢罰執行有困難的,可批準當事人分期繳納。但對于請求延緩執行,或分期繳納罰金的裁定,不得請求任何法律救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或身患重病的人,或懷孕的婦女在疾病或懷孕期間,應停止自由罰的執行。婦女分娩后6個星期內,亦不得執行自由罰。
由法院強制執行。美國《聯邦行政秩序法》規定了大量的行政處罰項目,但每個項目的執行效力是有區別的。美國行政機關決定的罰款不具有當然的執行力,被罰款人可以拒絕繳納,或者對行政機關的通知不予理睬,或者按法定程序申請救濟。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指控,只要法院受理該項指控,行政機關的罰款決定即停止執行。如果法院認定違法事實清楚,則要對被罰人處以更重的罰款。如果被罰款人不履行義務,就按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來執行。在美國,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不屬于法律制裁,此項權力是行政權的組成部分,因此,對于相對人來說,是否給予其許可證和執照,或者給予許可證和執照之后是否收回,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
在日本,對于法院的決定,當事人及檢察官可以提出即時報告,而產生停止執行的效力。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