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在深圳,你可以對“過度收集個人數據、強制索要用戶授權”App霸王條款說“不”。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條例堅持個人數據保護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并重,對民眾深惡痛絕的大數據“殺熟”、個人數據隨意收集、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問題說“不”,并給予重罰。(7月12日《經濟日報》)
深圳正在全力打造數字政府、數字經濟和“數字市民”三位一體的數字深圳,全力打造智慧城市,加快推動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數字城市建設中,數據已經成了一種重要的要素,成了一種生產力,成了民眾生活、企業經營、機構運行、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于數據發展的現狀和趨勢,依法調整數據關系,讓數據守規矩,讓數據收集、使用、儲存、流動有序且安全,讓數據更好地服務于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已經成了迫切的法治需求。深圳市出臺《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順應了這一法治需求,給數字城市、智慧城市建設提供了法治保障,也為其他地方提供了有益經驗。
近年來,一些平臺或應用程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誘導或強制索要用戶授權、大數據“殺熟”等行為侵犯了用戶信息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令人厭惡、擔憂。針對這些問題,數據條例專門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前提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即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數據處理者應當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徑,不得對撤回同意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明確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數據條例還對“人臉識別”“指紋驗證”“聲音解鎖”“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的應用做出了嚴格限制,將未滿14歲未成年人的個人數據視作敏感個人數據予以特別保護。這些規則具有治理和維權的靶向性,契合了公眾期待,夯實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底線。而給大數據“殺熟”等行為設定5000萬元罰款的高線,則能有效釋放法規的懲戒、震懾、警示功能。
給數據立規矩,不是遏制數字產業、數字模式的發展,而是通過治理數字亂象,限制、清除數字經濟中的負面因素,并確立數據權益規則,給數據企業建立規范的運營體系,劃清法律邊界和底線,給數字經濟的發展校正路徑和方向,營造健康有序的環境。
數據應用具有跨地域性,在現實中,很多數據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比較復雜,難以確定數據使用地、歸屬地、違法行為發生地等,這就需要深圳市在落實條例的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健全機制,優化法規的執行效果,并為國家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涉數據法律的具體化落實,為數字中國建設探索一條可行路徑,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