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刑法學界對環境犯罪的法益界定問題出現較大分歧,如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存在不同解讀。筆者認為,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理論解讀應當堅持人本主義和符合我國國情。
一、污染環境罪保護法益的幾種解讀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生態中心的法益觀認為,生態法益是生態系統提供給人類的且脫離人類的人身、財產等法益以及環境精神利益而獨立存在的利益,對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基礎價值,值得刑法保護。環境犯罪的設立目的是保護環境本身,不是對于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等利益的保護。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認為,只有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利益才是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環境只是因為給人類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基礎,才受到刑法保護,否則人類沒有必要保護環境。環境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免受被污染的環境的危害。主流觀點均立足于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綜合二者來界定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的折中觀認為,環境本身以及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利益都是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當前法益論所面臨的抽象化危機,出現了被認為難以還原為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利益的“環境”之類的抽象法益,由刑法予以保護的法益越來越抽象,距離能夠把握的法益越來越遙遠。筆者認為,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能夠合理化解法益的抽象化危機,進而為環境犯罪的懲罰觀念正本清源。
二、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的理論優勢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具有理論上的優勢。一是環境本身屬于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從環境保護的歷史來看,先后出現了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和人類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主流的環境刑法理論均立足于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雙方,綜合二者來界定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人類的生存、發展本身就是一種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因為環境破壞導致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等法益受到損害,故而需要保護環境本身。二是環境本身是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的原因在于,它是有利于人類自身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利益實現的外在事物。如果環境本身與人類自身不存在上述緊密的聯系,則環境本身也無法成為值得刑法保護的法益。人類中心的法益論僅僅是一種確立法益是什么的基本立場,環境本身是否為獨立的刑法法益,并不能影響人類中心的法益觀的成立與否。三是環境法益最終可以還原為個人法益,保護環境最終也是為了保護人類中心的法益。折中觀實質上仍然是人類中心的法益觀,沒有必要以折中生態中心的法益觀與人類中心的法益觀來確立自身的標簽。
三、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我國刑法學界存在的折中觀是德國刑法學界存在的個人的法益觀。折中觀沒有意識到自身的理論定位問題。在環境犯罪法益立場選擇上,德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供人類利用、價值來自人類的法益,應當堅持人本主義觀,即相當于當前我國刑法學界存在的人類中心的法益觀。在環境犯罪法益立場上堅持人本主義觀的具體觀點主要包括三類:其一,以環境作為當代及后世人類全體的生存基礎,因此與個人法益相獨立的人本主義生態法益觀;其二,以各種環境媒體作為經濟利益,例如水資源等經濟利益,并在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定義與管制的范圍內,將環境認定為法益;其三,以個別人類的古典個人專屬法益,即以生命、健康、身體完整性為基礎的個人的法益觀。包括當下盛行的折中觀認為,大自然的自身權利,與人類的利用、生活功能無關,環境法益應當作為獨立存在的生態法益。但是,既然與人的利益無關,則以刑法保護這種事物的目的是什么就經不起推敲,因此生態中心的法益觀有其不當之處。事實上,環境本身對于人具有值得刑法保護的價值,環境本身能夠成為一種刑法法益。
四、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的實踐優勢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具有實踐上的優勢。人類中心的法益觀不僅在理論上正當合理,而且它在解釋我國刑法上的污染環境罪等環境犯罪時,能夠妥當指導司法實踐展開環境犯罪的定罪量刑。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規范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系列司法解釋,并貫徹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環境污染行為的妥當化處罰。對于環境污染行為是否屬于環境犯罪行為至關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18種屬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具體列舉加兜底條款的解釋方式,既滿足相對明確性的規范適用要求,又滿足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對于規范需求的要求。即使相關環境犯罪司法解釋將“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環境媒介直接作為保護的對象,也不意味著它們與人的生存和發展無關,相反恰恰是對人的生存和發展極為重要,與人類的生產生活關系緊密,因而對它們的保護并沒有優于人類的生產生活。譬如,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是污染環境的外在展現,對于人的生存和發展造成嚴重損害,予以刑法處罰。上述處罰機制的形成也是堅持人類中心的法益觀的擴張要求。
五、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其他環境犯罪入罪的理論自洽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以人類中心的法益觀解讀在解釋其他環境犯罪的入罪問題時,能夠形成理論自洽。行為對人的生命、身體等利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脅,則構成犯罪。我國刑法上的環境犯罪不僅包括污染環境罪,而且包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以及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等犯罪。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等事物是在保護人的生活利益。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等事物就是在保護人類生存賴以維繼的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是地球生物圈中所有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們所擁有的基因和賴以為繼的生存環境的多樣性,包含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多樣性等三個層次。從遺傳到物種再到生態系統的三層次決定生物多樣性的維持及其良性發展。物種多樣性的存在與發展是一個生態系統,沒有物種多樣性,就沒有生態系統的和諧存在以及發展,則人類自身必將受到嚴重的影響,甚至難以存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就是保護人類自己。環境污染行為無法對于人類自身造成生存或發展的損害時,堅持實質的刑法處罰觀,不僅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而且有利于提高公眾對刑法處罰的認同感。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西部生態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