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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甘寧邊區矛盾糾紛調解的歷史經驗
發布日期:2021-06-09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2021年4月15日第06版

  陜甘寧邊區調解工作中,既有黨和政府推動各級政府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典型案例,也有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民間矛盾糾紛調解的典型經驗。在這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探索了一套新型司法制度,使中國傳統調解制度發生了質的變化。


  在陜甘寧邊區,中國共產黨和邊區政府獲得了相對穩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之下,當時邊區黨的執政經驗、政府的行政經驗、人民的參政經驗得到了極大提升。陜甘寧邊區的調解實踐在中國近現代調解歷史上占有著重要歷史地位。陜甘寧邊區調解工作中,既有黨和政府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生產而積極參與和推動各級政府開展矛盾糾紛調解和司法調解的典型案例,也有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民間矛盾糾紛調解的典型經驗。前者主要是政府出于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后者則是出于自治主體解決內部糾紛的需要,兩者之間有效結合使得傳統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在新的歷史時期和特殊區域內完成了向人民調解的轉變。陜甘寧邊區的調解工作經歷了多年的實踐檢驗,逐漸積累了一些豐富的經驗。


  黨的領導是邊區調解工作的基本保障

  黨的領導是邊區調解工作不斷發展的主導力量。在邊區政府的領導下,系統化的調解組織網絡得以全面建設,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被納入縣、區、鄉各級基層政權的日常工作之中。陜甘寧邊區,無論是調解制度創新,還是調解方式、方法的改進和調解工作的具體開展,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展開的。1942年底,陜甘寧邊區關于司法的改革方向已經基本明確,那就是走“群眾路線”。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根據以上方針發布指示,要求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可由當事人居住地之鄰居親友出面調解,無須設固定機關調解,由此啟動了邊區的人民調解工作。

  1943年,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布《關于普及調解的指示》,將調解作為重要的政府工作在全邊區推廣。1943年6月8日,邊區高等法院發布《實行調解辦法、改進司法作風、減少人民訟累》的指示,表明推行調解工作是邊區改進司法的重要內容。1943年6月11日,《陜甘寧邊區民刑事調解條例》的發布更是將邊區的調解工作上升到了規范化、法制化。1943年12月20日,邊區高等法院發布《注重調解訴訟糾紛》的指示信,再次強調了調解對于解決糾紛的重要性。1944年6月,邊區高等法院綏德分庭副庭長喬松山提出了《普遍建立調解制度,訂入鄉規民約,切實做到減少人民訴訟糾紛》的提案。該提案在邊區參議會常駐會第11次會議和邊區政府第五次政務會議上通過。此案一經通過,邊區高等法院隨即在1944年8月發布指示信,要求各級法院對此精神進行深入貫徹。總體而言,邊區調解工作的目標不僅僅是定分止爭,同時也是黨領導政權建設的重要舉措。


  依靠群眾是邊區調解工作的基本路徑

  1940年1月,毛澤東同志發表了著名的“新民主主義論”。這篇以《新民主主義的政治與新民主主義的文化》為題的演講(載于1940年2月15日延安出版的《中國文化》創刊號),對當時邊區的政策和發展方向起到了巨大指導作用。1940年5月10日,陜甘寧邊區政府和高等法院在給各縣司法處的指示信中作出了關于“在人民群眾中建立司法基礎”的重大決定,這標志著邊區司法工作朝著相信和依靠人民群眾的方向上逐漸轉變。1942年的“整風運動”促使邊區司法工作者總結經驗教訓,重新認識人民群眾在司法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樹立了司法工作的群眾路線和群眾觀。由此邊區司法工作的總方向開始明確,那就是走群眾路線;走群眾路線的重要載體是全面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毛澤東在1943年11月29日《組織起來》一文指出:“我們應該走到群眾中間去,向群眾學習,把他們的經驗綜合起來,成為更有條理的道理和方法,然后告訴群眾,并號召群眾實行起來,解決群眾的問題,使群眾得到解放和幸福。”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和最終評價者,任何時候都不能低估人民的智慧和創造力。陜甘寧邊區調解工作的成功關鍵就在于依靠人民群眾,正確處理民間糾紛。在人民內部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方面,強調群眾路線,深入了解情況,妥善解決糾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并就地解決。陜甘寧邊區的調解工作同時也是推行群眾民主自治的重要內容之一,它很好地體現了群眾自身創造力。從當時的調解檔案看,群眾自己調解解決了大量民間糾紛,調解人員高度負責的政治覺悟、不怕煩瑣的敬業精神、日益嫻熟的調解藝術對社會的進步以及和諧安寧作出了重要貢獻。邊區的調解工作來源于群眾、服務于群眾,也是黨堅持走群眾路線的重要成果之一。


  專業指導是邊區調解工作的基本特色

  當時,邊區的司法干部是陜甘寧邊區對法律和政策掌握水平最高的一個群體,在新民主主義司法路線指導下,邊區的司法人員完成了從“司法官”到“司法干部”的轉變,即當時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僅承載了審理案件的任務,還作為黨的司法干部承擔了相應政治使命。司法工作群眾路線確定以后,陜甘寧邊區司法干部不僅僅承擔著處理案件的職責,還要以人民為中心開展民間糾紛化解工作。在邊區高等法院領導下,邊區司法干部除參與案件調解外,還承擔了普及法律政策和提升調解水平的任務。

  在普及相關調解法律和政策方面,為了強化調解工作的規范性,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發布過一系列指導信并直接指導調解工作。各種宣傳政策和法律小冊子在邊區高等法院的指導下散發到邊區各級政府和調解人員手中。這些小冊子的主要內容是宣傳邊區頒布的調解條例,用以說明調解的原則和經驗,并宣傳調解工作中涌現出來的模范。各級司法干部則通過自身參與調解工作,用事實呈現調解的原則、推廣調解工作經驗,其中最突出的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推廣。

  另外,司法干部直接主導現場調解,提升了其他調解人員的技能和水平,起到了顯著的示范效果。為了加強對調解工作指導的針對性,陜甘寧邊區有些縣的司法處將比較復雜的案件,直接拿到發案地點進行調解,召集鄉村干部和調解人員到現場觀摩學習,這不僅讓其他調解人員現場學習了相應的調解技術,還在當地人民群眾中產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制度規范是邊區調解工作的基本依據

  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是保障調解工作質量的關鍵,調解原則、規則的落實需要通過具體的程序性規范作為載體。對調解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作出細致的規定,有利于保障社會基本公平。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建設有賴于對調解過程的分析。調解過程一般可以分為七個階段:一、營造信賴的氛圍、建立非對抗關系;二、事實調查和爭議點的整理;三、提出可選擇、替代性方案;四、交涉和意思的決定;五、表明立場和制作調解書;六、合法性審查和加工;七、履行、審查及修改。由此可以發現,其中二、三、四階段是最重要的環節。上述各個階段在邊區調解實踐中都有所體現,且對各個階段的規范化建設一直是邊區調解工作提升的主要趨向。如1943年是陜甘寧邊區調解制度發生重大改革的一年。1943年6月10日《陜甘寧邊區民刑事調解條例》正式頒布,這標志著民間調解在根據地的全面發展、民間調解工作已逐漸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陜甘寧邊區民刑事調解條例》明確了當事人通過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的法律地位,并對調解如何與審判相銜接提出了細致的要求。具體而言,就是經過調解所達成的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字據或者協議,不能被當事人擅自變更或解除。當時的邊區調解工作實際上已經形成了調解組織網絡覆蓋的局面,調解人員能夠植根基層、貼近群眾。調解工作也因為具有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為人民群眾所普遍接受。在邊區調解工作規范化的層面,主要體現在處理過程的規范化和調解文書的規范化兩個方面。第一,調解處理規范化。在陜甘寧邊區調解過程中,自愿調解、依法調解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等三大原則逐漸建立。深入現場向當事人、知情人和周圍群眾、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調查取證,并注意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在掌握糾紛情況、弄清糾紛性質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則進行調解,以及對確實無法調解的糾紛要告知當事人依法起訴。這表明當時陜甘寧邊區已經將調解工作納入規范化程序建設之中。第二,調解文書規范化。調解的字據或者說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關系到調解的公信力以及調解的效力。陜甘寧邊區調解工作中推行“和解書”就是一例,即雙方當事人糾紛和解后,一般由調解人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制作和解書。

  綜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探索了一套新型司法制度,開始走向了新民主主義的司法道路。在此過程中,中國傳統的調解制度發生了質的變化。在邊區黨和政府的領導下,調解制度無論是在指導思想和具體功能,還是在調解原則、調解程序、調解范圍、調解主持者、調解效果等諸多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轉變。作為新中國的“試驗田”,陜甘寧邊區創造并實踐的新型調解制度,為新中國的人民調解制度奠定了堅實基礎。

  (作者單位: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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