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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的法理解析
——兼議沙塔爾·沙吾提的分裂國家行為
發布日期:2021-06-08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04月15日第06版  作者:肖君擁

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犯本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分裂國家罪的教義學分析

分裂國家罪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但是對于本罪的直接客體,學界表述不一,有學者認為該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有人認為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還有的認為是“國家的安全與統一”。這幾種觀點的共同之處在于都認為其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而不同之處在于是否包括“民族團結”以及“國家安全”。筆者認為,國家安全作為分則第一章的同類客體,不宜再被認定為本罪的直接客體,而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屬于兩個維度的概念,一方面,破壞民族團結可能構成影響國家統一的一個方面,此時民族團結屬于國家統一的下位概念,另一方面,民族不團結并不會直接導致國家不統一,此時二者屬于不同的性質,可以理解為“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的區別。因此,結合法條規定,本罪的直接客體應當表述為“國家的統一”。

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條文所禁止的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造成現實危險或實質的后果。本罪的客觀方面應當表述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上述客觀方面主要分為兩部分內容,一方面為行為方式,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實踐中分裂國家的預備行為,但刑法尚無對此的嚴格規制。另一方面為行為內容,表現為“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針對行為內容的具體含義究竟應是行為人實行分裂國家的活動從而給國家統一造成破壞還是行為人實行分裂國家的行為或其他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筆者認為,立法者既然使用頓號連接, 清晰地表明了二者之間的并列關系。

分裂國家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本罪系必要共同犯罪,即只能由多數人共同實施,單獨的個人不能構成本罪。基于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及其分工,本罪的主體可分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四類。由于犯罪活動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行為人也會隨著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發生身份的變化,因此,在上述四類犯罪主體中,可能存在著身份上的互相轉化或者包容的問題。

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法學界對此無爭議,但是對于該罪屬于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認識尚有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另一種觀點認為,分裂國家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筆者認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如前所述,本罪的性質是行為犯,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實施一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態度,即在行為犯中,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實際態度不是犯罪故意的內容。

二、沙塔爾·沙吾提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定性

近日,涉疆紀錄片《暗流涌動:中國新疆反恐挑戰》在CGTN(中國國際電視臺)播出,為幫助公眾了解新疆嚴峻的反恐、去極端化形勢,4月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召開專場涉疆問題新聞發布會,其中,“沙塔爾·沙吾提分裂國家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沙塔爾·沙吾提的行為已構成分裂國家罪,并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系首要分子,應依法嚴懲,最終,對其以分裂國家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就本案而言,沙塔爾·沙吾提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系統的重要領導干部,利用了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通過職務之便,親自組織、策劃并伙同他人實施了將民族情緒和錯誤認識轉化為中小學語文教材中的具有極端思想內容的行為,意圖從思想上控制自治區的廣大中小學生,使他們在潛移默化中不斷加深民族仇恨,成為分裂分子,進而破壞國家的統一。在教材的編寫、發行過程中,沙塔爾·沙吾提從始至終都起到組織、策劃、指揮的作用,是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的核心和首要分子。事實證明,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內,數以百萬計的中小學生深受這些教材的影響,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思想濃厚,間接造成了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暴力犯罪活動、烏魯木齊火車南站4·30暴力恐怖活動等一系列暴恐事件,給國家的穩定和統一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將沙塔爾·沙吾提的行為定性為分裂國家罪是準確恰當的。

(作者系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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