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相關行為的矯治教育乃至懲罰措施,以未成年人司法權為核心、具備司法性質特征的一部相對完備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應當成為努力的方向。
□無論是從當前的法理基礎還是國內相關經驗的探索來看,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建設中居于重要位置,同時也是有力的推動者。依據憲法及法律的授權,兼顧未成年人自身身心發展的特殊性要求,檢察機關也應當發揮推動建設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積極作用。
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居于未成年人法律體系核心地位的法律規范。1984年,新中國第一個少年法庭成立,伴隨著少年法庭的起落及未成年人檢察的異軍突起,中國未成年人司法法的發展面臨著新的歷史機遇。如何合理借鑒世界各國少年法發展的有益經驗并形成未成年人司法法的中國方案,是在“兩法”修訂的背景下必須重視的問題。
體系定位:從附屬性司法法走向獨立司法法
未成年人法律體系是一個內容多元、結構綜合的法律體系。關于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合理定位,目前至少形成三點共識:其一,各國未成年人司法法均在福利本位與刑事本位之間進行抉擇。福利及懲罰本就在各國未成年人司法及相關立法的動態中呈現出均衡的態勢。其二,專門保護、兒童最大利益等原則在各國已基本成為定式。對于未成年人司法法,尤其是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體系,經由世界各國數十年發展,形成了兩個重要原則,即專門保護原則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經由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成為聯合國層面的政策文件乃至各國少年司法發展所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這在我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或未成年子女)原則”的表述得到了體現。其三,存在較為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法律法規層面,我國已經開始逐步推進具有“專章”特征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刑事訴訟法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以專章形式確立了獨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色的程序性規定,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法已經初步成熟。
在前述相關專門機構已經建立的背景下,如何定位未成年人司法法在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在一套理想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中應當包括哪些法律?筆者認為,必須厘清當下未成年人法律的定位:其一,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未成年人司法法的關系。由于兒童福利制度尚未完全普及,且無法在短時間內做到普及,因而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實現其適度福利法化,不僅是當前立法努力的方向,也是政府部門所努力的方向。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福利法化定位成為其與未成年人司法法區分的核心標準。其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未成年人司法法的關系。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三部核心法律: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福利法。這樣的法律體系定位決定了未成年人司法法本身應當是指導并服務于司法工作的法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司法法化導向也契合了未成年人司法法研究的方向。
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體現出相當的進步與完善。比如,該法第6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等進行監督”,一個“等”字體現了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為重要代表的司法權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進一步延伸;再如,根據該法第7條規定,將過去審判機關的機構和人員專門化擴展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成為總則的指引性規定。
針對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相關行為的矯治教育乃至懲罰措施,以未成年人司法權為核心、具備司法性質特征的一部相對完備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應當成為努力的方向。
可以看出,在國內建立一部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所應當肩負的歷史使命:一是未成年人司法擺脫成人司法桎梏,體現對兒童特殊保護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國際趨勢;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中“宜教不宜刑”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刑事政策在司法法中予以具體體現;三是形成具有專門性、獨立性、福利色彩的綜合性未成年人司法法。
機構推進:從審判先行到檢察凸顯
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及其矯治措施(保護處分)的規定主要散見于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中,監獄法在第六章規定了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的相關制度。如何將這些實體性的規范輔以必要的機構配置,成為一直以來未成年人司法實務工作者關注的重點。
檢察機關的作用同樣不容小覷,甚至更為凸顯。1986年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在起訴科內部成立“少年起訴組”,1992年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首次以獨立建制形式成立未成年人檢察科。進入本世紀以來,未成年人檢察改革不斷提速,更加呈現出一種自上而下頂層設計的規范化努力。201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系列文件,2015年成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直至2019年設立了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業務廳。
隨著改革進入深水區,各政法機關分頭建設的指導思路需要進行必要的理論整合。這是由歷史的演變進程所決定的,也體現了新時代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屬性。事實上,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較其他檢察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也具備較強的主體性色彩。未成年人檢察機構是當前檢察機關中唯一以主體為依據進行分類的業務部門,目的是適應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主體性要求,這反映出未成年人檢察改革的訴求應當是全面、綜合的司法保護而非片面、狹義的刑事司法保護。有鑒于此,無論是從當前的法理基礎還是國內相關經驗的探索來看,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司法建設中居于重要位置,同時也是有力的推動者。依據憲法及法律的授權,兼顧未成年人自身身心發展的特殊性要求,檢察機關也應當發揮推動建設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積極作用。
模式轉變:從狹義刑事法轉為綜合性、全面性的司法法
自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公益訴訟無論從規模、數量還是辦案人員的素質上均有了較大程度的提升,這也導致如侵害眾多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安全、交通安全、校園設施安全、網絡空間安全等領域日趨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形成了頗具規模的涉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案件的發展動力。同樣,自2015年始,最高檢在構建檢醫合作、檢校合作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所推出的“一站式”詢問機制,密切接觸行業中對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行為者的入職查詢及從業禁止制度,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原則上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社會安置幫教及心理測評輔導等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機制,充分體現出在未成年被害人保護、社會支持體系建立等方面的日趨完善。當前無論是相應的機構及人員配置,還是內部若干實體及程序性規則的建設等,都已在檢察機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推動形成一部多元性、綜合性的未成年人司法法。
體系嬗變:從“小未成年人司法”到“大未成年人司法”
目前,我國宏觀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尚未形成,其大都體現于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各類政策、司法解釋、行政法規中。這是具備歷史慣性及發展合理性等多重因素的結果:其一,就國家政策沿革的情況而言,兒童發展與青年發展之間存在較多差異,這使得“青少年”這一命題往往在從政策轉化為法律的過程中存在經驗性立法的缺陷及受習慣用語的影響,從而忽視了未成年人法作為一門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自身的科學完備性與邏輯自洽性。其二,就國外少年法立法經驗而言,其本質上更多體現于對罪錯未成年人的干預、矯治、處遇等等,并不包括國家治理中對于未成年人相關領域機制及機構的建立等。其三,就未成年人自身成長經歷而言,未成年人司法并不等同于與未成年人有關或包含未成年人因素的一切司法。
有鑒于上述前提,我國未成年人司法法的體系建設具有較強的本國特色。強調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不僅應當關注司法之內的“小少年司法”,更應當關注司法之外的“大少年司法”。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與審判領域所推廣的社會調查、審前幫教幫扶與審后案件回訪,對侵害眾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校園設施安全、醫療設備安全等責任主體發出檢察建議書、提起公益訴訟等舉措。從司法之內轉向非司法性的領域,是國外少年司法發展趨勢及國內優勢經驗總結所體現的“案結事不了,功夫在案外”理念的升華。
進入新時代,以檢察機關為示范性代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改革步入成熟期,這也意味著未成年人司法法具有更高的歷史定位。以“未成年人法律體系”作為核心的歷史命題已經成為未成年人司法法所關注的重點。當然,體系的構建完善未來尚需更多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推動助力,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然而經歷未成年人司法法相關制度的突破或探索,司法機關無疑已經在國內“政府、社會、司法一條龍”的未成年人法治體系中發揮了其應有的角色使命,相信其也將助推未來國內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改進、發展與完善。
(作者分別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上海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本文節選自作者發表于《人民檢察》2021年第11期的文章《未成年人司法法的中國方案及其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