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社會治理需堅持依法治理,新型毒品防治工作應堅持源頭預防為先,創新宣傳教育途徑和方法,培育國家禁毒、社會治毒、公民拒毒的文化氛圍,進而構筑共建、共治、共享的健康無毒社會。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稱,2015年以來,檢察機關辦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下降態勢,禁毒工作成效顯現,但毒品犯罪案件總數仍非常巨大,特別是受全球毒品形勢影響,制販、濫用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質案件增長迅速,一些娛樂場所和特定群體濫用情況突出,社會危害性大。截至目前,我國已累計發現新精神活性物質9大類317種,近3年就新發現50余種。
6月21日國家禁毒委員會、公安部召開的“凈邊2021”專項行動視頻推進會議指出,當前,“國內一些地方制販毒團伙網絡依然存在,涉毒犯罪加快從線下向網上轉移蔓延,以新精神活性物質為代表的新型毒品違法犯罪問題日益突出”。境內和境外毒品問題、傳統和新型毒品危害、網上和網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織,對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社會穩定帶來嚴重危害,必須一如既往、堅決徹底把禁毒工作深入進行下去。
新型毒品犯罪的特點
傳統毒品和合成毒品的生物毒害性和社會危害性已人所共知,而新型毒品的出現進一步增加了治理困難。2021年5月,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將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的公告》,將整類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和氟胺酮等18種新精神活性物質列為毒品進行管制。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九大類新精神活性物質中的一類,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不依賴于大麻的種植,成本更低,獲取容易,且能產生更為強烈的興奮、致幻等效果,目前已成為新精神活性物質中涵蓋物質種類最多、濫用最為嚴重的家族。在全球已發現的1025種非植物類新精神活性物質中,合成大麻素類有297種,占近三分之一;我國已發現103種,潛在數量可能高達成千上萬種。在我國已列管的170種新精神活性物質中,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數量最多,達53種。即便如此,新型毒品種類仍然層出不窮,截至2020年底,全球已出現新精神活性物質1047種,我國已累計發現新精神活性物質9大類317種,其既有含合成大麻素等新精神活性物質如“小樹枝”“電子煙油”“娜塔莎”等,也有含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成分的混合產品,更有將傳統毒品改頭換面進行摻雜包裝的“奶茶”“神仙水”等,極具偽裝性、隱蔽性和迷惑性。新型毒品犯罪帶來的問題與挑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新型毒品層出不窮,列管目錄的擴張使刑罰懲治范圍不斷擴大。新型毒品以新精神活性物質為代表,該類物質又被稱為“策劃藥”或“實驗室毒品”,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打擊而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傳統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我國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管控打擊,主要通過增補“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黑名單的方式進行。面對“策劃藥”濫用的新情況,不斷擴容“列管目錄”將其予以入罪打擊是否一定是有效的善治方式?筆者認為,將新型毒品通過列管入罪的司法打擊治理方式仍只是單向施策的應急之計,應當配套體系化的綜合長效治理機制,進而培育國家禁毒、社會治毒、公民拒毒的健康文化氛圍。
第二,新型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隱蔽性進一步增強,關聯的具體犯罪行為呈現新形式。新型毒品獲取渠道和濫用方式更便捷,吸毒活動、毒品販運交易渠道更隱蔽。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社交軟件、電商平臺等在線支付App和郵包快遞等方式生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且行為全程零接觸,甚至從毒源產地直達終端消費者。這使涉毒違法犯罪的線索信息發現、獲取及偵查打擊方式面臨新挑戰。
第三,傳統毒品犯罪打擊模式和治理方式需迭代“升級”。傳統的毒品犯罪打擊及取證方式講求人贓俱獲,但當前涉毒犯罪“人”“貨”分離,甚至全程“在線”進行,這給打擊毒品犯罪帶來了新的挑戰。在司法程序關鍵的事實認定環節中,“列管目錄”外新增的能使人形成癮癖和依賴的新精神活性物質,面臨執法、司法于法無據的尷尬境況,例如,針對“笑氣”等氣體類新型毒品的販賣及濫用行為的定性與定量,都面臨規范依據與認定標準缺失的問題。治理方式上,過去單純依賴執法、司法強力打擊、單一渠道和集中的專題警示教育已不能完全滿足當下新型毒品的犯罪預防與治理需要。因此,新型毒品犯罪問題治理,亟須創新方式方法,并在證據審查判斷和事實認定上更審慎、精準、高效。
新型毒品依法治理的關鍵
新型毒品犯罪屬于典型的無被害人犯罪,犯罪現場隱蔽性極強,偵查取證中運用技術偵查所獲證據的隱秘性與庭審質證的公開性之間容易存在緊張關系。作為毒品案件依法治理的關鍵,證據是確保事實認定和司法裁判準確性與規范性的基石,在具體司法過程中需運用證據裁判規則進行嚴格的審查,堅持證據分類審查與綜合審查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鑒于毒品案件中不同證據種類所指涉的具體審查內容不同,應對涉案證據先進行分類審查,然后再從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一,基于正當程序的證據來源審查。涉毒案件中四類證據來源應當重點審查:物證、書證取得的時間、地點、何種情況以及以何種方式查獲、收集的;證人證言是否是源自直接感知、道聽途說還是推斷性言論,證人作證能力是否適格、收集程序是否合法;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是否來源于案件事實形成過程中以及是否載明制作人或持有者身份信息。同時,辦案中涉及運用特情或技術偵查等特殊情形,偵查部門出具的《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等證據的程序瑕疵能否做出合理解釋,無法作出解釋的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筆者認為,證據來源的審查,有利于保障取證程序的關聯性與合法性,進而實現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價值追求。
第二,基于客觀性要求的證據真實性審查。物證、書證未隨案移送的需重點審查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書證的副本、復制件是否與原件相符,制作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更改跡象等;證人證言則要重點判斷是否與案件處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并保證其基本的真實;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需重點審查其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刪改等;其他類型的證據也需進行客觀真實性判斷。這是因為真實性判斷是支撐證據獲得證明資格的關鍵所在。
第三,基于公正司法的證據合法性與全面性審查。重點審查與案件相關證據的收集、調取、鑒定等各取證活動是否附有相關筆錄或清單,簽字確認是否完備,物品的特征、數量、名稱是否注明以及具備辨認條件的物證、書證是否交當事人或證人進行辨認,以及具體的收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性審查涉及所有類型的證據,且是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關鍵,必須予以嚴格遵循。對于取證合法性存疑且影響司法公正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除此之外,在證據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還應該注意審查證據收集、移送的全面性。在勘驗、檢查、搜查、鑒定中發現的與毒品犯罪事實相關的痕跡物品應當妥善提取、保存、檢驗并全面移送,且需特別關注影響量刑的關鍵性證據收集與移送,否則可能會影響定罪的準確性和量刑的公正性。當然,在堅持犯罪事實審慎認定和公正司法裁判的基礎上,還應堅持綜合施策,實現治理策略上的協同共治。
新型毒品犯罪的防治路徑
新型毒品產生于傳統毒品和合成毒品治理取得顯著成效的環境背景下,其所關聯的犯罪行為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需在傳統治理模式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治理策略的綜合性、預防性,創新宣傳教育途徑,培育健康的生活文化氛圍。
第一,堅持綜合施策和“專群結合”的協同治理策略。新型毒品與傳統毒品的治理問題相互交織,在堅持專門機關嚴格管控和強力打擊的基礎上,應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堅持禁毒“人民戰爭”道路不動搖,不斷爭取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走專門機關工作同群眾路線相結合的社會治理之路,從而實現社會治理效能的最大化。例如,有的地方公安機關成立物流寄遞犯罪偵查部門,在重點人群以及涉毒情況比較嚴重的社區、村組網格化管理中建立敏感信息的舉報、收集、綜合研判機制,精準打擊毒品犯罪。在具體策略上,建議發揮“禮樂政刑,綜合為治”的傳統治理思想優勢,“三治并舉”綜合施策,形成標本兼治的治理合力。
第二,堅持源頭治理和預防性治理相結合。毒品違法犯罪問題治理,在具體策略上應強調源頭治理和預防性治理理念,既“治病”,更“預防”。新型毒品所呈現的偽裝性、迷惑性以及具體犯罪行為上的隱蔽性,亟須通過高效的宣傳教育機制、敏銳的防范發現機制,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毒品的認知能力和拒毒防范能力。同時,可以在新精神活性物質管控上引入“類物質”概念予以嚴格列管,地方上可以積極探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細化實施辦法、條例,不斷完善毒品管制的法律規范體系,通過鼓勵地方積極試點,將有效經驗做法經過科學驗證后予以推廣適用,進而從根源上實現毒品治理的減存量、防增量,取得治理成效最大化。
第三,創新宣傳教育路徑,培育禁毒治毒拒毒的健康文化氛圍。新型毒品違法犯罪的增量對象主要指向辨識能力不強的青少年群體。針對這種情況,在堅持推進宣傳教育全覆蓋的基礎上,應不斷創新宣傳教育路徑,采取青少年和群眾所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正面宣傳和引導。充分運用“微信、微博、抖音”等覆蓋面大且廣泛流行的各類社交媒體、短視頻、新媒體平臺擴大毒品宣傳,揭露新型毒品的偽裝形式和濫用所造成的危害,消除宣傳教育盲區。把毒品預防專題教育和新型毒品危害宣傳教育知識融入學校禁毒師資培訓內容,列入黨校、干部學院等機構的培訓內容,納入禁毒品牌創建活動和禁毒宣傳教育進社區、進學校、進單位、進家庭、進場所、進農村“六進”工作重點內容,在日常教育中重點引導廣大師生和干部群眾提高警惕性和識別防范毒品的能力,從而增強大家抵御新型毒品的意識和能力。在社會層面,強化針對失輟學青少年、農村留守兒童、外出務工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重點人群的宣傳教育,對娛樂服務、出租車、物流快遞等重點行業青年職工,醫藥化工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實驗室和電子商務企業從業人員等,開展有針對性、個性化的毒品防范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其法治意識、防范意識,最終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健康積極的生活文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