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為規制食品浪費行為專門立法的僅有法國和意大利。法國于2016年2月11日頒布了《與反食品浪費相關的法律》(以下簡稱法國2016—138號法律),意大利于2016年8月19日頒布了《關于為社會團結和限制浪費而捐贈和分配食品與藥品的法律》(以下簡稱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食品捐贈法律制度是這兩部立法的共有性內容,同時也是核心內容。
食品捐贈法律制度在反食品浪費立法中的地位。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共10條,其中第三、四、五條專為食品捐贈而設,具體規定了捐贈食品的一般性規則、捐贈食品的具體方式以及捐贈食品的質量標準和保存規則等。第一條“原則”和第二條“定義”雖然涵括內容較廣,但食品捐贈相關內容卻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對食品捐贈在反食品浪費諸措施當中優先地位的確認、食品捐贈及其各類參與主體的內涵、食品捐贈標的的具體涵攝范圍等。
法國2016—138號法律僅有4個條款,針對《環境法典》的3條涉及食品捐贈的修正性規范內容最為詳盡,內容涵括:食品捐贈在各類反食品浪費措施當中的優先地位,食品捐贈人針對捐贈食品的基本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懲罰措施,食品捐贈合同的特殊規制,食品捐贈標的物的基本要求等。
由上可見,兩國立法中的食品捐贈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共同點:一是食品捐贈在各類反食品浪費立法措施當中均居于優先適用地位,二是食品捐贈的規范內容,尤其是針對相關主體權利義務的設定都比較具體,可操作性強。
食品捐贈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將食品捐贈主體規定為“食品經營者”,并于第二條將其內涵界定為:從事與食品生產、包裝、加工、分銷和供應等有關活動的公營或私營、營利或非營利的利益相關者。法國2016—138號法律將食品捐贈主體限定為“食品銷售者”,并未對其含義作出界定,但法律第一條第一項將反食品浪費的內涵定義為:食品生產者、加工者和銷售者、消費者以及他們的協會必須承擔責任并采取相關行為,將“銷售者”與其他主體類型并立,由此不難推出:食品銷售者的主體類型應當涵括除食品生產者、加工者之外的以食品出售為業的所有經營者。
兩國立法都將食品捐贈主體限定為參與食品生產、儲藏、運輸、加工、銷售、消費等產業運行過程的各類主體,但具體外延涵攝范圍明顯不同。意大利立法中“食品經營者”的外延涵括范圍極廣,公私法主體、營利與非營利組織都被納入其中。法國立法中“食品銷售者”的外延涵括范圍則明顯狹窄,僅限于從事食品銷售業務的營利性組織。
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第三條為食品經營者明確賦予了自由捐贈權,其余各條則專門圍繞其捐贈行為設置了綿密的義務,具體包含:應當致力于通過良好操作規范保障所捐贈食品的健康和衛生安全;應當對所捐贈食品符合相關質量和安全標準負其責任直至捐贈完畢;應根據質量和健康、衛生標準,依法選擇所要捐贈的食品;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污染或混雜所要捐贈的不同用途的食品。
法國2016—138號法律并未賦予食品銷售者捐贈權,相反,卻將特定食品的捐贈設定為義務,具體表現為:1.規定直接捐贈義務。法律第一條首先列出各種反食品浪費行為的先后順序,即:食品浪費的預防行為;可供捐贈或加工使用食品的捐贈行為;通過將食品廢棄物轉化為動物飼料的回收行為;將食品廢棄物作為肥料或能源轉化材料的再利用行為。緊接著要求食品銷售者按照法定的順序處置其食品。這就意味著,如果食品銷售者剩有可供捐贈的食品,他就負有先將其捐贈的義務。若捐贈不能,致使可捐贈食品轉化為食品廢棄物,則其再負擔回收、再利用義務。2.設置間接保障義務。法律第一、三條規定:在不違反有關食品衛生安全規則的情況下,食品銷售者負有不得故意使其仍適宜消費但未售出的食品不再適宜消費的義務。若食品銷售者違反該義務,故意使可用于捐贈的食品超出保質期或者變質而不適宜捐贈的,將被處以罰款(3750歐元)。同時,任何合同條款均不得阻止以經銷商標簽出售的食品的對外捐贈行為,否則將可能招致無效以及相應的處罰責任。
由此,我們可以將意大利的立法概括為“自由捐贈權附隨系列義務模式”,將法國的立法概括為“捐贈行為義務化模式”。兩種模式強烈的相背性表現出兩國反食品浪費任務在急迫性上以及立法者對食品浪費行為價值評判的不同。每年每個超市浪費掉的食品平均在200噸正是催生法國義務化立法模式的主要動因。
食品獲捐主體及其權利義務。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將獲捐主體限定為“捐助組織”,并將其含義界定為:為公民利益和福利目的而設立的公共或私營非營利機構。法國2016—138號法律第一條將獲捐主體限定為“慈善組織”,但并未對其含義進行界定。可見,在獲捐主體的外延涵攝范圍上,意大利立法明顯寬于法國立法,因為慈善組織是非營利機構的主要構成,但卻不是其全部。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兩國立法其實都不允許食品捐贈主體越過捐助或慈善組織直接向需要食品的自然人捐贈食品。如此立法應該主要是基于方便監管和保證捐贈食品安全和質量的考量。
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第三條為捐助組織賦予了自行或委托其他組織收集食品的權利,以及將獲捐食品免費向最貧困群體分發的義務。通過對其第四條規范內容的反面解釋,還能推出:捐助組織在獲捐之后到分發完畢之前對獲捐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應負擔保義務。
法國2016—138號法律當中并未出現對慈善組織權利和義務的描述,但從其對食品銷售者捐贈食品的義務設定規范當中,不難推出慈善組織的食品收集權,即慈善組織享有向負擔捐贈義務的食品銷售者請求捐贈并將所捐食品集合保存的權利。意大利和法國立法都將收集捐贈食品的行為定性為獲捐主體的權利,但兩種權利的實現強度卻不一樣。前者受到捐贈主體自由捐贈權的限制,其實現與否取決于捐贈主體的捐贈意愿,后者則因捐贈主體捐贈義務的存在具備不能推脫的請求性內容。
食品捐贈標的。意大利2016—166號法律各條將食品捐贈的標的限定為“剩余食品”,并在第二條將其涵攝范圍明確為:符合產品衛生和安全要求的食物、農產品和農產品加工品,包括但不限于:因缺乏需求而沒有銷售或供應的產品;因不符合銷售要求而不準備銷售的產品;促銷活動的剩余產品;臨近有效期的產品;新產品測試發布后剩余的產品;因天氣狀況造成損壞而未售出的產品;因生產計劃失誤而未售出的產品;因包裝改變而不適合銷售的產品等。
法國2016—138號法律第一條將食品捐贈的標的明確為“適宜食用但未售出的食品”,并未列舉具體類型。可見,意大利立法所列舉的捐贈標的的外延涵攝范圍明顯寬于法國立法,這與其對食品捐贈主體的寬范圍界定相呼應。其實,捐贈標的涵攝范圍過廣或者過窄都無助于反食品浪費目的的實現。過廣可能將與反浪費無關的純慈善性捐贈行為納入反食品浪費法的規制范圍,過窄則無法借助捐贈編織出一道預防食品浪費的細密制度之網。
兩國食品捐贈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啟示意義:1.食品捐贈含有預防食品浪費的功效,只有使其成為反食品浪費措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才能充分彰顯其社會功能;2.食品捐贈主體、標的、權利義務等的形塑具有寬泛的空間,各國立法者可以依據本國食品浪費情況以及國情、社情創制具有國別特質的食品捐贈法律制度;3.食品捐贈法律制度必須要重點關注與捐贈行為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的細化設置,如何保障捐贈食品的食用安全應當是重中之重。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