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發布近一年,它的發布引起廣泛反響。
同類情況同樣對待、適用統一法律進行處理,就是類案同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僅僅體現在適用一樣的法律進行處理,還須體現在以同樣的解釋、理由得出一樣或類似的處理結果。也只有類案得到同樣判決,對不同的當事人才公平。也只有類案同判,才會使法律的統一性名符其實,才能有效遏制在統一法律之名下不統一執行與適用現象。一直以來,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我國十分重視法律與司法的統一性。
眾所周知,之所以會對同類案情或一樣法條作出不一樣理解,是由成文法的局限性即抽象性決定的。不同法官由于角度不同、傾向不同、經驗不同和案件具體情境不同等原因,對同一法條或案情產生不同的理解,確實不可避免。美國法學家弗蘭克認為,法官個性是司法中的中樞因素,裁判結果隨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個性而定。他說的法官個性,即是每個法官的各自特點、性情、偏見、習慣、法律素養等總稱。
雖然司法解釋對相關法律進行了細化、明確,但仍然屬于成文法性質,成文法的局限照樣存在于司法解釋之中。且不說,對很多法律或條文并沒有司法解釋,或者解釋滯后。最高法院雖然發布了諸多指導性案例,但總數有限,在很多類型案件中特別是新型案件中并沒有指導案例。
《指導意見》對于類案同判的一項重大推動,就在于極大地拓展了檢索范圍。不僅要求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進行檢索、遵循,還要求對最高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本地高級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裁判生效案件、上一級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案件,都應進行檢索并作為裁判參考。
尤其是,《指導意見》要求對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定的、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以及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都應在裁判或者匯報、討論前進行檢索。這就對凡是有疑惑、拿不準、可能與其他法官和法院作出不一致判決的案件,都提出檢索要求,勢必客觀上形成一種裁判或討論前先行檢索的規則、意識與習慣。
類案檢索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自己理解的狹隘與局限,因為借鑒、吸收他人的觀點而使思考更全面,確保作出的裁判更加公允合理,確保與在先作出的權威裁判相一致,從而極大地推進裁判統一性。與判例法制度中進行案例檢索一樣,類案檢索根本就是發現和了解相關裁判的必由之路,是確保類案同判的前提。當然,進行類案檢索以決定是否遵循或參考,最為關鍵的是注意甄別,必須確保檢索的案例與待判案件具有相似性。亦即,案件實質事實或曰關鍵事實必須類似,才能以一樣的思路、理由、適用一樣規則進行裁判。不然的話,看似差不多的案例,則可能因為據以適用法律的關鍵點不同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不僅《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本意見所稱類案,是指與待決案件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問題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隨后發布的《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中,又進一步對類案檢索進行了規定和完善。要求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
由于檢索到的裁判理由也可能不被贊同,或因時過境遷,或因新的法律法規的制定等與社會發展不一致,或者檢索到的同類案例判決不一致,《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還規定,檢索到的類案存在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以解決法律適用分歧問題。
總之,類案檢索是類案同判不可缺少的環節,必須在實踐中通過不斷豐富、發展使之日趨完善,最終實現所有類案、所有法院的裁判都相統一、避免相互矛盾與不一致的現象。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