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畢業季的到來,數百萬學子即將離開“象牙塔”,經歷他們步入社會的第一步——求職,F實中,廣大求職者不僅要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還要警惕求職過程中的各種陷阱。以下幾個案例,為職場新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作出法律風險提示。
關鍵詞:合同要件要齊全
案例:大學生小秦應聘到某房產開發公司工作,當時雙方口頭約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給小秦工資4600元。但到了年底,小秦拿到的月工資是3000元。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了按每月3600元兌付工資的調解協議。
說法: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眲趧雍贤瑧斁邆湟韵聴l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關鍵詞:重要條款要說清
案例:經試用期考察,小王被某酒店錄用為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她未加細看就簽了字。結果發放工資時發現只有2000元,跟用人方口頭承諾的工資標準相差甚遠。小王找到老板理論,后者拿出勞動合同,稱工資條款中明確約定“工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當時該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每月2000元,其發放工資的標準符合約定。小王這才發現該工資條款約定并不明確。
說法:勞動合同中最重要的約定莫過于工資條款。對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工資與其收益是此消彼長的關系,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或在訂立合同時粗枝大葉,則可以增大升降勞動者工資的隨意性。因此,用人單位通常會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在工資條款處進行修改,將工資條款籠統規定為“參照有關國家發放工資標準或公司工資有關規定執行”。這樣“模糊處理”后,用人單位就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伸縮自如”,發生爭議后則拿出上述條款作為“擋箭牌”。鑒于此,職場新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要寫明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內容。
關鍵詞:工時約定要具體
案例:張某等人應聘到某網絡公司打工。由于外接工程多,他們在施工過程中每天需要加班4個多小時,連續3個月,公司都沒有支付加班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某等人將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費。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蓖瑫r,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在每日的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在元旦、春節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關鍵詞:工種不得隨意換
案例:王某在一家市政服務公司打工,并按合同約定預交了3000元保證金。合同履行1個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為由,要求王某由電焊工改做綠化帶養護工,王某則不同意。經多次協商無效,王某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審查,仲裁委裁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市政公司退還王某保證金并支付違約金3000元。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北景钢,市政公司在履行合同1個月后,單方要求王某改換工種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合同約定,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鍵詞:合同解除有條件
案例:林某、王某夫妻二人應聘到某皮革廠打工,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一天,林某在工作中右臂不慎被軋傷。傷愈出院后,廠方告知林某說他已被除名。其妻王某也因懷孕被除名。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林某夫婦將皮革廠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負擔醫療費用。法院經審理判決二人勝訴。
說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法律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嚴重過錯或觸犯刑律,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因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二原告的情況不符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法院判決其勝訴。
關鍵詞:試用期里有時限
案例:經過層層篩選,女工小肖被某食品公司錄用。公司負責人對她說:“按照公司的規定,凡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半年的試用合同,試用期月工資2600元,試用合格以后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小肖則提出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的要求,該負責人答復說:“只有等試用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口頭總是把試用期當做“萬金油”,根據這些規定,上述做法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