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英國的最高司法機構由2009年成立以代替上議院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和1833年改革確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共同組成。雖然前者的歷史遠不及后者悠久,但是國際比較法學界對于前者的重視遠多于后者。其原因自然是一國最高法院的稱謂更具關注度的必然性;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則因其古老的名稱給人一種神秘的歷史感。但是,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現代國際司法的先驅和踐行者,其司法職能的發揮對于跨國司法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歷史
從字面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國樞密院的一個下屬機構。盡管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在事實上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司法機構,與英國樞密院幾乎沒有任何實質的關聯,但其歷史的確與樞密院有關。畢竟,英國樞密院的前身——國王咨議會曾擁有行政、司法與立法的混合功能,是英國所有中央政治機構的母體。
近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曾經的英帝國的最高上訴法院。英帝國在20世紀初達至頂峰時,占據了全球可人居土地的四分之一,涵蓋了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這些人口具有不同的種族與膚色、宗教信仰和文明程度。法律對于帝國中的“英國形象”至關重要,英國的權威通過法律在帝國范圍內得到執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最高司法機構,通過解釋、適用法律給帝國帶來秩序和繁榮,為普通法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播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謂是普通法系的重要孕育者。
從歷史上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終審管轄區曾經包含帝國中許多重要的自治領、殖民地,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印度、新加坡、中國香港等。
1833年,英國通過《司法委員會法》,現代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自始明確。在英帝國廣袤的地域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針對不同的民族,在適用普通法的同時,適用各式當地法律,使之與普通法所融合,并兼顧各地多元的法律文化。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聽審各種類型的案件,根據帝國內不同類型的殖民地法律進行裁判,如羅馬-荷蘭法(南非、英屬圭亞那)、西班牙法(特立尼達)、大革命前的法國法(魁北克)、拿破侖法典(毛里求斯)、舊薩丁尼亞法(馬耳他)、威尼斯法(愛奧尼亞群島)、中世紀諾曼底法(海峽島嶼)、愛爾蘭自由邦議會法案(愛爾蘭)、穆斯林法、佛教法、印度法(印度)、奧斯曼法(土耳其、塞浦路斯、埃及)、中國法(香港)、非洲部落法等。
當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管轄權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海外(國際)司法管轄權
1.受理來自以下英國王室屬地的上訴:澤西島、根西島、馬恩島。2.受理來自以下英國海外領土的上訴:安圭拉、百慕大群島、英屬南極領地、英屬維京群島、英屬印度洋領地、開曼群島、馬爾維納斯群島(福克蘭群島)、南喬治亞島和南桑威奇群島、直布羅陀、蒙特塞拉特、皮特凱恩群島、圣赫勒拿島、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群島。3.受理來自以下位于塞浦路斯的英屬基地區的上訴:亞克羅提利、德凱利亞。4.受理來自以下英聯邦中以英王為元首的國家的上訴: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庫克群島和紐埃、格林納達、牙買加、圣基茨和尼維斯聯邦、圣盧西亞、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圖瓦盧、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5.受理來自以下作為英聯邦成員的共和國的上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共和國、基里巴斯共和國、多米尼加共和國和毛里求斯共和國。6.根據英國與文萊達魯薩蘭國蘇丹的協議,文萊的民事案件可最終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裁判意見將報告至文萊蘇丹而非英王)。
值得重視的是,許多英國海外領土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一直是全球經濟界的熱點,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稅收優惠”等制度吸引了大量投資者前往注冊公司、開展金融投資等業務。作為曾經的英國殖民地,這些地區的法律制度皆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在這些地區的司法體系中,處于最高位置的終審法院便是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其裁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與英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一同對國際金融領域產生重要影響。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國內管轄權
在英國本土,英國最高法院并未壟斷所有的終審案件。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國尚存不多的傳統法院和基督教教會法院的上訴終審法院。這些法院包括:英格蘭國教委員會、坎特伯雷大主教法院、約克大主教法院、虜獲法庭、五港同盟海事法院、高等騎士法院等。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還受理對皇家獸醫協會紀律委員會決定的上訴,并審理英國下議院議員資格訴訟案件。此外,根據1833年《司法委員會法》,英王有權將其認為有必要之事交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咨議。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組成
《司法委員會法》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法官資格授予擁有樞密院顧問身份的高級別英國法官。所謂高級司法職務的定義,即指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法官、北愛爾蘭高等法院法官、英格蘭和威爾士上訴法院法官、北愛爾蘭上訴法院法官、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法官以及英國最高法院法官。
《司法委員會法》規定,英王可以任命樞密院司法常務官。1853年《樞密院司法常務官法》對司法常務官的職能予以了明確,樞密院司法常務官負有在司法委員會開展行政管理的職責。樞密院司法常務官可以在司法委員會案件審理過程中,為司法委員會詢問證人、接受誓章和宣誓陳述,以及管理誓詞、負責為司法委員會制發傳票和上訴駁回令等。司法常務官通常配有若干名書記員協助其開展工作。
自1833年至2009年10月之前,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開庭場所位于倫敦唐寧街9號的樞密院議事廳,地處唐寧街與白廳交匯處的西北角,離首相官邸僅一步之遙。在英國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作為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主要成員,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為了開庭常常要往返于上議院和樞密院議事廳之間。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廖柏嘉勛爵曾回憶道:“五位要去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庭的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神情嚴肅地在議會大院集合,然后擠入一輛十分老舊的奧斯汀公主牌汽車,它會載著我們行駛200碼的‘遙遠’距離。我們看起來一定像一群前往首相府請愿的資深葬禮指導師。由于議會廣場的交通擁堵,我們若步行只要花費三分之一的時間,我們偶爾是會走過去,當那輛古老的奧斯汀拋錨的時候。”
2009年10月,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辦公點遷至議會廣場西南角的前米德爾塞克會館,與新成立的英國最高法院合署辦公。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與最高法院合署辦公具有合理性,因為兩者很大程度上共享法官和行政管理部門。米德爾塞克斯會館為來訪者提供良好的訪問環境。其中,三號法庭專供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庭使用,它有造型美麗的木梁、鑲有紋章點綴的垂直高窗。當訴訟涉及的人數較多時,米德爾塞克斯會館三個法庭中最大的一號法庭也會供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使用。法庭布局與樞密院議事廳差異不大,雙方出庭律師并排而坐面向法官,法官與律師面對面圍坐在馬蹄形審判臺兩側,法官和律師開庭皆無需穿法袍、戴假發,但律師發言時需起身站立。
盡管傳統的庭審場所在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事實上是一個國際性的司法機構,它被視為上訴案件來源國司法體系的組成部分。2008年,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第一次前往毛里求斯開庭。在檢查法庭設置時,法官們發現審判臺后面有一面巨大的英國國旗,大法官霍普勛爵隨即要求將英國國旗替換為毛里求斯國旗和盾徽。自此以后,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決定,在審理某一國家或地區的上訴案件時,法庭內就懸掛該國或地區的旗幟。廖柏嘉勛爵認為,這一做法是在提醒法官,他們是作為旗幟所代表轄區的最高上訴法院,適用該地法律審理案件。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決
不同于英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制發模式,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決制發流程如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審理案件→向英王報告意見→英王會同樞密院作出決定→以樞密院頒令制發判決”。然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在實踐中履行著獨立的司法職能,在上訴程序中,英王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關系只是一種形式。英王無權推翻、變更或以任何形式干預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審理或決定。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決內容必須公開,通常出具兩份文件,一份是致英王會同樞密院的正式報告,另一份則是含有判決理由的意見書(也稱判決書),判決書會當庭在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面前公開宣讀,這一程序通常是在報告被呈送英王以樞密院頒令批準確認之前,這一做法體現了英王批準環節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致英王報告的措辭雖然十分謙恭,但意見書的措辭常常運用祈使句,這種行文方式充分反映出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信念:他們擁有獨立的上訴管轄權,而英王在上訴程序中的作用僅是一種形式。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交于英王的報告通常較為簡短,僅載明:“司法委員會聽取并考慮了上訴人的訴請,聽取了雙方律師的意見,謙恭地向陛下匯報,某下級法院的判決應被維持(撤銷發回或改變)……”呈交英王的報告一般不包含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作判決的理由。針對上訴判決制定的樞密院頒令通常作如下表述:“陛下經對相關報告充分考慮,全然接受樞密院建議,批準該報告,并頒令維持(撤銷發回或改變)被上訴之判決……法官和所有相關人士應予注意并遵循。”【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2020年度一般項目“英國最高法院初創十年司法運行研究(2009—2019)”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20BFX026】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