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民法典之與國家:“民事憲法”和“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
二、民法典之與社會:“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三、民法典之與個人:權利的 “啟蒙教科書”
民法典之與國家:“民事憲法”和“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
從法律史的發展來看,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而民法典的成功頒行是政治國家具備現代性的重要表征。
究其原因,法典化的本質是法律淵源的理性化操作,以法律適用的統一為目標,終結法律淵源的混亂對法律秩序的安定性所造成的破壞;法典化通過對立法性、行政性及司法性淵源、民間習慣、行業慣例、軟法規范等性質各異的法律淵源進行體系化整合,實現國家對影響社會主體行為模式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產生進程進行控制,這是現代國家理性的重要標志。
法律社會學的研究表明,法典化是法律現代化的重要手段與表現,法典的頒行使得以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來調整個人的生活世界及其與外部世界的關系成為可能;在此基礎上,法律最終實現對社會生活的有效組織。
正因為如此,拿破侖關于民法典的名言在法律史上時常為人所津津樂道:“我真正的榮譽,并不在于畢生打贏了40場戰役:滑鐵盧一役將所有這些勝利都一筆勾銷。然而,真正無法抹殺并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作為世界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在誕生后的兩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中,充分證明了其在重鑄法國社會的進程中所無法替代的重大作用:法國民法典由此被公認為是法國的“民事憲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因為它被公認為增進了國家的凝聚力,使得整個國家團結在自由、平等、責任和世俗性等基本價值周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國民法典被認為是法國現代社會誕生的“出生證”。
另外,法律的發展史還揭示出民法典歷來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法律文本,對于推進法典化議程的政治家而言,民法典是一個國家進行社會和政治重構的決定性文本。就中國的民法法典化進程而言,民法典的編纂深刻地植根于當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長這一深刻的歷史背景之中。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眾所周知,我國成功解決了十幾億人的溫飽問題,即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由此,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與此同時,突出的問題是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貧富差距加劇,這些都成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約因素。
就此而言,民法典在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確保人的尊嚴、滿足民眾的精神需求等方面,可以發揮重大的功效。民法典將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作為首要的民事權利加以規定和保護;為民事主體規定了范圍廣泛、內容豐富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民法典構建了完善的現代產權制度。產權保護是法治原則基本內涵;作為民事權利體系的兩大支柱的組成部分,財產權制度歷來構成民法典的內核之一。
民法典全面規定了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知識產權及數據、虛擬財產等各類無形財產權。民法典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最新表述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明確規定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此外,民法典弘揚平等保護精神,強調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民法典對規范公權力的行使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民法典通過全面規定完整的私權體系,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了邊界。民法典的部分規定還直接為公權力設定了義務。例如,民法典部分條文中“受法律保護”的措辭為國家設定了保護義務(例如第一百零九條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保護,第一百一十二條關于身份權的保護);部分條文規定了國家在未來的立法保護義務(如第一百二十七條關于數據、虛擬財產的保護,第三百五十九條關于住宅建設用地所有權的自動續期);另有部分條文為國家機關或特定的公職人員設定了義務(如第二百四十三條的征收補償義務,第一千零五條為特定人員設定對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救助義務,第一千零三十九條對公民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高空拋物的調查義務)。
這些重要規定對于保障私權、規范公權,對于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對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民法典之與社會:“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囊括了社會的方方面面,發揮著組織社會有機體的重大職能。民法典奠定了現代社會所賴以立足的基本“支柱”——所有權、家庭以及契約等;民法典確立了組織社會的基本法律框架,對于社會治理體系的完善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中國民法典將成為調整和促進中國社會轉型的“孵化器”。
首先,民法典完善了家庭治理框架。考慮到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民法典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民法典強調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保護無辜的一方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為貫徹公平和平等原則,民法典完善了對一方家務勞動的承認與補償制度及婚內析產制度。
另外,為了在保護無辜的配偶一方與善意的第三方債權人之間維系合理的平衡,民法典增設了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基于公平原則及保護未成年人,民法典規定了親子關系的承認與否認制度。為維護家庭穩定,防止草率離婚,民法典增設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另外,民法典特別強調,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其次,民法典構設了“家庭監護為主體、社會監護作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多層次保障體系,為弱勢群體構設了周密的法律保護屏障,確保所有社會主體的人格自由發展。民法典明確了家庭監護作為原則;一旦家庭這道屏障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民法典設計了社會監護補償和國家監護兜底的輔助機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總結了新冠疫情防控期間的經驗教訓,增設了緊急監護制度,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民法典規定了社會組織的最基本形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它們是“社會”這一架構中最為主要和最為核心的行動者。就法人的類型而言,民法典采取了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這一較為獨特的分類方法,實現了法律規則的明晰和簡化。由此,社會組織在必須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二者之間作出法律性質的選擇,避免其在從事營利活動的同時又享受非營利法人的各種優惠待遇,確保公平競爭。民法典還對非法人團體作出了規定,這就將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為市場主體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市場中介組織納入規制范圍。
第四,民法典大幅完善了小區治理和業主自治機制。為此,基于公平與效率的兼顧,民法典對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權利義務的配置進行了優化與改進。物業服務企業屬于基層治理體系的“神經末梢”,承擔了基層治理的部分職能;為此,民法典增設了部分重要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對此負有配合義務。對個別業主的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具有處置、報告和協助處理的義務。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從而保障業主的基本生活條件和人格尊嚴。另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對于高空拋物專門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
最后,根據公認的定義,治理是國家與非國家行動者相互影響,以在形塑權力的一系列正規和非正規的規則框架中形成和實施政策的進程;因此,現代治理體系中,非國家行動者的參與十分必要。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民法典基于建設生態文明的使命構設了較為完善的環境治理體系;其中就明確了專業性的非政府社會組織的參與。這對于引導公眾參與、強化全社會的環保意識、構建現代化的環境治理體系,無疑都具有積極意義。
民法典之與個人:權利的“啟蒙教科書”
民法典的精髓在于民事權利,民法典始終以民事權利的保護為使命和歸依;因此,民法典的本質是“民權法”。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精辟地指出:“在民法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意味著整個城邦”。因此,法國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波塔利斯曾經說:一部好的民法,是一個民族所能給予和接受的“最偉大財富”。
對民事權利的全面規定和周密保護正是中國民法典最大的亮點與創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民法典編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
這首先體現于民法典繼承和發展了設立“民事權利”專章的立法傳統,由此明確宣告了民法典作為“權利法”的定位。這一立法模式最大的優勢是,以集中和體系化的方式完全地規定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便于公眾知曉和查詢。由此,民法典將成為公眾的“權利憲章”,發揮“權利啟蒙教科書”的功用。還值得指出的是,民法典還與時俱進地對民事權利的范圍進行了豐富與創新,增設了數據、虛擬財產的權利,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涵,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其次,民法典設立了極富原創性的人格權編,這是民法典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最為集中的體現。其中,除了傳統的人格權類型之外,民法典增設了大量的新型人格權,包括聲音權、信用權、安寧權等。此外,除了全面規定各類具體的人格權類型之外,民法典還規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這就為未來保護新出現的人格利益預留了充裕的制度空間,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的開放性。
第三,針對當下的科技革命挑戰,為了確保人格尊嚴和人的主體地位,防止出現人的物化,民法典針對器官買賣、人體醫學試驗、基因編輯、性騷擾、人臉深度偽造、酒店偷拍、人肉搜索、網絡暴力、個人信息的過度收集和濫用、算法歧視等現象,均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確應對。由此,人格權編也是中國民法典為法律如何應對科技革命挑戰所貢獻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另外,民法典十分注重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消費者、承租人等弱勢群體的保護。民法典完善了征收補償制度,強調應基于公平、合理的補償;如征收村民住宅的,必須將村民住宅作為法定的獨立補償事項。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的規制規則,防止合同異化為強勢方奴役弱勢方的法律工具。民法典為承租人規定了租賃權的對抗力、優先購買權、優先承租權等權利;民法典對公共運輸服務提供者設定了強制締約義務,防止社會排斥,確保公共服務享有的均等性。
由此,民法典必將有力地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平等,這對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開創新時代法治中國建設新局面、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都有著深遠的意義。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研究”(20ZDA049)的階段性成果。經作者授權轉載,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