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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辦案閱卷的理解
發布日期:2021-05-21  來源:《檢察日報》2021年5月21日第03版  作者:尹伊君

  □辦案為什么要閱卷?閱卷是由法律事實向客觀事實無限接近的過程,是讓死去的東西活過來的一種體驗,是發現被遺棄寶藏的奇妙之旅,這和考古極為類似,辦案本質上就是依循法律探尋正義、維護公正——人類已經為之奮斗了幾千年。這樣一來,閱卷這種原本單調、重復、枯燥的工作,便也憑添了某種神秘的意趣和崇高的使命。

  我1984年入職檢察院,在地區一級檢察機關刑事檢察部門中擔任公訴人,于那年的夏秋之交開啟了人生所辦第一起案件的閱卷之旅。36年過去了,至今我仍能清晰地回憶起那個案子被告人的姓名和許多案件細節,可見深耕細作式閱卷給人留下的深刻印象。最高檢工作期間,尤其是在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了大大小小很多案件,特別是受到全國廣泛關注的聶樹斌案、張文中案,作為辦案組組長,我和大家一起閱卷,共同調查復核證據,研究討論案情。到吉林省檢察院工作后,我仍然堅持直接辦案、閱卷的習慣。履職至今,閱卷無數。閱卷既豐富了人生閱歷,也鍛煉了洞察事物的能力。我曾自撰一副對聯:“觀訟到老眼如月,落筆驚人胸有珠。”“觀訟”,當然包含閱卷在內的辦案活動,正是閱卷所見所聞所思使我看問題想事情能夠避免主觀、隨意,努力做到客觀、公正。張軍檢察長在和最高檢青年干部座談中發出“為何閱卷、如何閱卷”的追問,使我意識到閱卷這個看似平常、普通、基礎性的工作,其實蘊含著深刻的哲理和豐富的內涵,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

  辦案閱卷的哲學解釋

  任何案件的偵查、調查、復核、審理,都是案發后對案件原有事實真相的呈現和還原。案件發生時的情景,哲學上稱之為“在場”。“在場”其實就是客觀性,用法律人比較熟悉的詞語來說就是“客觀事實”,偵查機關事后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發生情形的證據是“法律事實”。司法機關辦案所作的一切努力,就是在盡力認清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將其與法律規定勾連起來,前者我們稱之為“審查判斷”,后者稱之為“定罪量刑”。審查判斷是前提條件,審查判斷錯了,定罪量刑必然導致冤錯案件。閱卷是經由法律事實走向客觀事實,作出正確審查判斷的唯一通道,因為案卷中的所有材料都是案發后第一時間收集到的最有證明價值的證據,而隨著時間的流逝,客觀事實離我們愈來愈遠,新發現證據的可能性更加渺茫,后來證據的證明力也呈逐漸衰減之勢。閱卷實際上是經由時間隧道直接逼近客觀事實的近身之處,雖未身臨其境,也已如影相隨。

  從哲學解釋學的觀點看,時間距離、空間距離并不是正確認識和理解事物的障礙,而很可能是一種積極因素。換句通俗易懂的話說就是:親眼看見的未必是真相,很多事情事后才弄明白。這方面中外均有大量案事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格羅斯教授和他的研究團隊分析了發生在美國的328件冤案,發現64%的冤案竟然是目擊證人的錯誤指認造成的。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在《真理與方法》一書中深刻揭示出“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種前見”這一著名論斷。根據現代哲學解釋學,距離所發生的事物越近,人們實際上越容易形成“前見”,“前見”有時會遮蔽人們對事物的正確認識。這樣一來,時間距離不再成為認識事物的困難和障礙,而是成為積極因素。其一,時間距離是認識理解事物的前提條件,時間距離所導致的認識差異使“后來的理解優越于原初產品”。其二,時間距離具有過濾功能,因為一件事物“只有當它脫離了它的現實性的短暫環境時,才第一次顯現出來”“才能第一次被客觀的認識”。時間距離能為我們濾去錯誤成見的控制,從而使對象的真正意義充分浮現出來。聶樹斌案就是典型例證。經過長達23年時間的過濾和沉淀,人們反而能夠更加清晰地認識到,這確實是一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這是所有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閱卷后形成的共識。

  所以,無論時間多久,我們這些“不在場”的檢察官、法官都完全可以通過閱卷這種方式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分析判斷。時光流逝使我們的認識更加客觀公正。在我看來,每一起案件的案卷就如同一個個考古現場,即使歷經千年,時間將證據永遠凝固在那里,等待著耐心細致地發掘梳理和充滿真知灼見的分析判斷。

  閱卷“四要”“四勤”

  俗話說:“巧干能捕雄獅,蠻干難捉蟋蟀。”閱卷這么復雜的工作,當然更要講究要領方法。

  (一)閱卷“四要”

  閱卷之要在于系統性。閱卷的系統性取決于案件本身的系統性。再簡單的案件也有前因后果、犯罪動機、犯罪情節及各種不同的證據。閱卷既要對具體證據一項一項審查梳理,更要把每項證據放在整個案件中作整體性考查。嚴格地說,任何一項證據只有放在整個案件事實發生過程及證據鏈條中進行甄別才有價值,它們或者得到了別的證據的印證,或者和別的證據發生了矛盾,需要進行總體上的把握。更進一步說,案件發生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具體情節、行為后果等等,都對定性產生重大影響,必須從整體上進行考慮。即使案件復雜、罪名繁多、閱卷量巨大,需要組成辦案團隊有所分工和側重的案件,也應由辦案組長或資深檢察官統籌全局,在閱卷前明確要點、方向和分工,閱卷中隨時匯總分析問題、組織研討交流,閱卷后統一把關定向。

  閱卷之要在于客觀性。閱卷客觀性源于檢察官職責的客觀性。檢察官法要求檢察官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不僅是犯罪的追訴者,還是無辜的保護者、正義的捍衛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和法治進步的引領者。如何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客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檢察官閱卷時應該全面地審查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等各方面的證據,要特別重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關于無罪、罪輕的辯解,對非法證據更要認真審查、堅決排除,確保不枉不縱。公正就是要堅守人民立場。公正與否,人民群眾有最直觀最樸素的感受。前兩年發生了幾起本該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受到老百姓的吐槽,法律人自視為專業的知識和長期形成的司法判斷受到平民百姓最樸素正義觀的挑戰,其實正反映了閱卷中的審查判斷偏離了客觀公正的要求。

  閱卷之要在于獨立性。閱卷的獨立性是檢察官辦案獨立性的體現。檢察官員額制的基本要求就是具備獨立的辦案能力。獨立閱卷、獨立審查、獨立辦案是檢察官的基本操守,這要求檢察官不受任何影響,只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獨立性并不排斥同一辦案組內部之間的交流、討論和互相啟發,而是要防止受到領導、其他同事和來自外界的影響。承辦人和負責審核的領導意見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承辦人可以改變自己的意見,也可以不改變,無論是否改變,都應基于案件事實、證據和獨立的審查判斷。

  閱卷之要在于關鍵性。閱卷必須善于抓關鍵性證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優秀辦案人和平庸辦案人最大的差別就是閱卷時抓關鍵證據的能力。案件再復雜,案卷、證據再多,關鍵性證據其實就那么幾處。關鍵性證據定得下來,案件就能定,關鍵性證據缺失,其他證據再熱鬧,說得天花亂墜也定不了。關鍵性證據有的很明顯,有的隱藏很深,縱使辦案高手也要反復閱卷、分析才能揪住它的尾巴。閱卷絕非輕松之事、一日之功,只有長期積累,處處留心,才能掌握要領,善抓關鍵。

  (二)閱卷“四勤”

  腦勤。閱卷不是閱死卷、死閱卷,看什么信什么、信什么定什么,要多問幾個為什么,透過現象看本質。企業到底是什么性質?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某筆貪污、賄賂款是否認定,應當認定多少數額?皆須結合案件事實乃至當時社會情況具體分析。例如,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興起一股風潮,一些個人承包的大包干企業喜歡戴一頂集體企業的“紅帽子”,名為集體,實為個人,這就要看承包合同具體分析,不能單憑集體企業的形式予以認定。

  嘴勤。閱卷可能遇到很多千奇百怪的問題,有的專業性極強,這就需要向領導、同事、專業人士多請教,多討論,關鍵性證據須請專業機構出具鑒定證明或給予權威性解答,決不能偷懶取巧,一知半解,想當然斷案。

  筆勤。好記性不如爛筆頭,制作閱卷筆錄是一名成熟辦案人的基本功,是吃透整個案情、把握關鍵要點、形成證據鏈條的必由之路,也是檢索、回憶和匯報案件情況的“備忘錄”。現在電子科技高度發達,訊問、詢問筆錄規范、清晰,還可大段復制粘貼,既消除了辨認的難度和差誤,又免除了筆抄之累,當然是一種進步。但我主張重要的、關鍵性證據最好親手摘抄,這樣做不僅令人印象深刻,還可加深理解,倒逼辦案人用更加清晰的思路、凝練的語言把案情主線和核心內容整理出來,這是磨練提升辦案能力的好方法。

  腿勤。紙上得來終覺淺。閱卷中對于一些必要證據如能主動調查復核,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實地看看案發現場,無疑會大大增強閱卷的感受和體會,對問題的把握會更加全面、準確。特別是辦理刑事案件時,閱卷后發現事實不清、證據需要補強,完全可以主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這是刑訴法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不僅可以有效補強證據、增強親歷性、強化內心確信,也是檢驗前期偵查有無錯漏的有力監督手段。

  閱卷“八忌”

  清末民國的時候,有人仰慕康有為的名氣,請他鑒定字畫題字,康有為拿起筆來就題“未開卷即知為真跡”,見者無不大笑,可為千古一諷。如果司法工作者有人稱“未閱卷即知罪與否”,那無疑是康氏笑柄的法律界翻版。即便閱卷,仍然會有許多習焉不察的壞習慣、“小毛病”影響作出正確判斷,我將其歸納為“八忌”。

  一忌主觀。閱卷本是主觀性很強的活動,一定要有主見,敢于形成自己的看法,但切忌主觀主義。主觀主義在閱卷上的錯誤表現,一是先入為主,閱卷之前就已經形成了自己的觀點,對于有罪、無罪、罪重、罪輕預設結論,那閱卷只會成為自證觀點的形式。二是固執己見,拒絕傾聽、吸收別人的有益觀點、認識和對某些疏漏證據的提醒,不會根據閱卷的深入隨時修正自己的認識,思想認識僵化教條。三是依靠主觀印象和經驗。碰上需要“較真”的問題,缺乏耐心細致的深入分析、查詢等工作,憑主觀印象和經驗,大而化之,而一旦主觀印象不可靠,經驗無效,就會發生錯誤。

  二忌片面。全面審查證據,是閱卷的基本要求。既要重有罪證據、罪重證據,也要重無罪證據、罪輕證據。如果對證據片面看待、選擇使用,有利于定罪的證據就認真研究、突出強調,無罪、罪輕的證據就淡化處理甚至有意回避,或者反之,就會失去客觀公正立場,容易辦出錯案。對重要的、關鍵性情節的認識要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當事人雙方言談、肢體往來、接觸的情形乃至心理作全面分析,切忌片面強調單一因素產生偏激認識。對重要的證據線索不要輕易放過漏掉。某地一起重大殺人案件,就是根據幾枚沒有下文的指紋糾正了冤錯、追出了真兇。

  三忌依附。辦案閱卷是獨立性工作,切忌依附他人。依附的情形,大致有三。一是辦案人依附領導,或猜測、迎合領導意圖,或迫于領導壓力違心改變觀點。二是檢察官依附助理,有些檢察官過分“倚重”助理,連閱卷這樣本該親力親為的工作也由助理代勞。三是領導依附下屬。領導干部辦掛名案、簡單案,只聽匯報不閱卷,具體工作都由下屬代辦。

  四忌盲從。如果說依附喪失的是獨立性,那么盲從喪失的就是自主性。盲從大致也有三種情形:一是盲從領導,凡是領導說的都是正確的。二是盲從別的檢察官,同一辦案組中別的檢察官有了明確意見,為了迎合或避免產生矛盾,遂簡單附和,有了不同意見也不愿發表或不敢發表。三是盲從新聞輿論導向,案件一經媒體披露,往往產生一定輿論導向,若個別權威人物解讀,則形成巨大影響甚至壓力。盲從是缺乏主見和自信的表現,年輕的辦案人尤其需要警惕。

  五忌粗淺。只有閱卷深入、扎實、精細,才會有高質量的辦案成果。特別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只看一遍卷肯定不夠,關鍵情節、證據有時須要反復閱讀、咀嚼、比較,才能獲得準確的認識和結論,甚至能發現意外的收獲。閱卷不能粗枝大葉、浮光掠影式地“翻”卷,也不能蜻蜓點水、淺嘗輒止般地“觀”卷,而是要深研細究,孜孜不倦。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只有閱卷時的深耕細作,才能換得最終辦案的碩果累累。

  六忌懶惰。書山有路勤為徑,閱卷無涯苦作舟。為什么有的領導干部辦案不閱卷?還不是因為閱卷是苦差事。閱卷,就決不能偷懶,克服閱卷中的懶惰,須謹記以下四點,并時時提醒自己:一是多看,多看勝于少看,記性再好也不如多看幾次卷,看多了自然就熟悉,分析起來就會游刃有余,也才有可能發現原來閱卷不曾在意的細節。二是勤記,動筆勝于只看不記,因為動筆的過程也是動腦的過程,是將案卷中的東西轉化為閱卷人頭腦中的東西的過程。三是比較,既比較同一證言前后的變化,也比較不同證言之間的相同點和差異點,在比較中形成判斷。四是細究,對可疑的蛛絲馬跡不輕易放過,多問幾個為什么,認真分析研判。

  七忌支離。少時讀“三國”“水滸”“西游記”,專揀打仗熱鬧的跳著看,不感興趣的便略去不看。閱卷決不能跳著看,自以為抓住了重點,實則東一榔頭、西一棒槌,致案情支離破碎,形不成系統思維、整體觀念,把證據和情節割裂開來、孤立看待,很容易造成對案情的把握不全面、不準確,證據基礎不牢,定案時就可能出現偏差。

  八忌瑣碎。閱卷一定要善于抓住重點和要點,尤其對案情復雜、案卷和證據繁多的案件,如果平均用力,看起來似乎工作細致,事實上是不得要領,撿起芝麻,丟掉西瓜。有的辦案人很勤奮,案情也吃得透,很熟悉,卻條線不清,理解不深,回答問題踩不上點,就是因為陷入細枝末節,抓不住主要矛盾,形成的審查報告,也往往把主線和重點淹沒在細節中,影響了辦案質量。

  審查判斷的三大基石

  閱卷的主體是人,閱卷必然包含人的主觀能動性,而最能體現人的主觀能動性的是對案件的審查判斷。審查判斷是伴隨閱卷始終的思維活動,是閱卷中最高級、最復雜、最能體現辦案人能力水平的工作。審查判斷主要奠基于理性、知識和經驗三大基石之上。

  審查判斷必須以理性為前提。亞里士多德關于人的最經典定義便是“人是理性的動物”,而法律正是人類理性的產物。因此,閱卷中的審查判斷,決不能只靠感性的認識,而是主要應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礎上。這是因為:第一,理性能超越個人的局限性。不同的辦案人,脾氣秉性各異,為什么對絕大多數案件都能形成較為一致的認識,得出趨同的結論?理性使然。沒有理性,我們無法形成共識,達成一致。正是理性能夠使審查判斷這種人的主觀活動具有客觀性,不僅辦案人認同,當事人認同,也能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第二,理性能超越歷史的局限性。我們經常說要把案件辦成“鐵案”,也就是說,幾十年、上百年后,盡管社會發生了變化,也許人們對很多事物的具體看法發生了變化,但是如果我們今天所辦的案件,仍然能夠獲得未來的認可,那是因為未來對案件的審查判斷也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

  審查判斷必須以知識為基礎。這里所說的知識,既包括審查判斷必須依靠的法律專業知識,也包括各種類型案件所涉及到的其他知識。辦案人法律專業知識越精通,其他知識越豐富,越有可能作出正確的審查判斷。所以,優秀辦案人不僅要把法律專業知識研究得透,其他知識也要盡力涉獵得廣,努力做到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并且通過辦案不斷地豐富知識,增加閱歷。現代社會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不太可能出現古代社會那種百科全書式的人物,這就要求:一是要采取專業化的辦案模式,特別對金融犯罪、互聯網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專業性強的領域案件實行專門化辦理。二是要善于借助“外腦”,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咨詢委員會,解答專業性強的疑難復雜問題。但不管怎么說,辦案人還是要勤奮學習,刻苦鉆研,積累雄厚廣博的知識,一般性的知識要通曉,專業性強的問題也要分辨得出難點和癥結所在,以便向專業人士求教時能夠有的放矢。

  審查判斷必須以經驗為依靠。中國人常說“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各地有各地的風俗,有各地的民情,要把案件放到現實生活中去考量,這也是非常重要的經驗。這既是強調經驗,也是強調差異、習俗、具體化。因此,審查判斷的過程,既是以理性為基礎的過程,也是經驗參與其中的過程,對立統一,并不矛盾。比如,在文物犯罪案件中,父子兩人盜墓,一定是父親在上邊接東西,兒子在盜洞底下運送東西,沒有任何理性和知識會告訴我們為什么會這樣,這就是建立在中國式家庭倫理基礎上的經驗、習俗。只有父親不會在東西上來之后棄子而去,如果兒子在上邊則不能保證不把父親留在墓穴中,千百年來相沿成習,成為盜墓者共同遵守的“規矩”。從哲學上看,經驗先于理性產生,不僅人類的經驗產生于理性形成之前,就拿具體的辦案人來說,早在他形成理性之前,就已經有了經驗,個人的經驗勢必會影響、左右辦案人的審查判斷。從更廣闊的角度看,人類知識的形成也不過是將經驗上升為理性的結果。宋慈所著的《洗冤錄》一書中關于法醫檢驗鑒定的知識,完全是經驗的總結。所以,年齡越長,閱歷越深,經驗越豐富,往往越有利于作出正確的審查判斷。

  理性、知識和經驗是閱好卷、作出正確審查判斷的三塊最重要的基石。理性是前提,知識是基礎,經驗是依靠,三者互為依存,缺一不可。只取其一,很可能犯理想主義、教條主義、經驗主義錯誤。只有將三者結合起來,融會貫通,把審查判斷落實到鮮活具體的司法實踐之中,才能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作者為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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