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主體,企業合規經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最基礎性保障,在司法實踐中開展企業合規工作因與當下中央服務保障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政策部署高度契合,成為檢察工作研究的重點、改革的重點。為此,最高檢下發了《關于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為檢察機關探索開展相關工作拉開帷幕。但由于目前試點工作整體上處于起步階段,相關制度設計還不盡完善,盡早厘清、明確工作中應重點把握的問題,對于確保試點工作的穩妥、有序推進,以及指導試點檢察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相關機制建設和個案辦理工作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浙江作為最高檢確定的第二批企業合規工作試點地區之一,于2020年10月在部分市院、基層院部署開展企業經濟犯罪刑事合規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經過近半年多的實踐探索,重點抓了以下三個維度的建設,取得了良好成效。
堅持以“全面構建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的改革定位認識合規工作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立足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通過引導涉罪企業開展合規工作,及時修復受損社會關系,強化企業內控管理,完善預防再犯機制建設,確保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更好地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是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脫離職能、脫離辦案講服務,既不現實也注定不會長遠。基于此,企業合規工作的開展必須深植于個案的辦理,實現與個案的有機結合,通過個案辦理質效的提升顯現合規工作成果,不能將合規工作簡單地視為一項服務企業的辦案工作舉措,而應以“構建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的改革定位”來認識合規工作:一是將之視為拓展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履職空間的重要途徑。受主客觀因素制約,檢察機關在刑檢辦案工作中,服務保障市場主體的可用手段和可施展的空間一直非常有限。合規工作制度的構建給了檢察機關一次很好的破題契機,通過豐富檢察機關的職能手段,使法律監督職能有效延伸至更深層次的社會經濟生活領域,進而更好地拓展了檢察機關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空間。二是將之視為創新司法體系涉企犯罪治理的重要模式。在經濟高速發展、企業法人犯罪問題日益突出的今天,如何更好地懲治企業這個特殊的社會經濟體、特殊的法律擬制人,是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個緊迫問題。繼續以追究個人犯罪刑事責任的思維模式來應對企業犯罪,顯然已無法充分滿足當前企業犯罪治理的實際需要,故在開展合規工作過程中,要堅決摒棄以追究個人犯罪刑事責任的思維模式來處理企業犯罪,要以構建涉企案件治理新模式為導向,堅持“懲”“治”并重、以“治”為主的方針開展企業合規工作,深化對企業犯罪的訴源治理,創新我國司法體系涉企犯罪的治理模式。三是將之視為有效助力企業實現“司法康復”的重要舉措。企業合規是通過創設國家和社會共同治理的模式,預防、矯治企業犯罪,它既是檢察機關服務企業刑事政策的有機延伸,也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因此,企業合規本質是“司法康復”制度,是檢察機關綜合運用司法政策、創新司法手段,對涉罪企業的司法科學診療,讓帶病企業通過合規建設,實現“司法康復”“企業更生”,重新煥發經營活力,而非系為不法企業的出罪尋找借口或理由。
堅持以“本土化轉化的改革方向”推進合規工作
根據我國國情和檢察工作實際,對企業合規工作進行本土化轉化已成為司法理論和實務界的共識。但具體到合規工作如何實現本土化轉化,還面臨許多實踐操作層面上的問題。即如何充分體現合規工作對涉罪企業的激勵價值,如何確保合規工作的依法有序開展,如何體現合規工作的檢察屬性,如何鞏固合規工作成果等都成為影響合規工作實現本土化轉化的關鍵。對于上述問題的破解,在工作中應注重抓好和實現兩個轉化,即將刑事合規這個“舶來品”和學界提出的“理論框架”進行合理轉化,融入我國檢察制度體系和具體的辦案工作中:一是做好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融合。企業開展合規工作與認罪認罰均體現了企業的認罪悔罪,在合規工作法律地位未確立的情況下,加強二者融合,可以依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助力合規工作激勵價值的實現。二是做好與不起訴制度的融合。不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基于行使自由裁量權終結刑事訴訟程序的一項重要職能。在最高檢為企業合規制度改革試點劃定附條件不起訴紅線背景下,合規工作只有加強與法定不起訴制度的融合,才能確保在檢察環節為企業釋放更多的司法紅利,使合規工作更深入地融入檢察不起訴制度體系。三是做好與檢察建議制度的融合。通過檢察建議推動企業自覺開展合規以及為企業合規創造良好外部環境是深化合規工作的兩項重要舉措,實現合規工作與檢察建議制度的有機融合,不僅有利于合規工作的推進,也進一步豐富、拓展了檢察建議的內涵和空間。四是做好與行政合規、行政處罰的融合。在合規工作中,要將行政機關引入合規考察工作,通過對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監管力量的統籌運用,實現司法和行政在制度、政策、手段上的有機融合,確保企業合規成果在刑事和行政領域得到同步顯現,最大程度惠及企業經營發展,以刑事合規和刑罰威懾作用提升企業合規積極性,以后續行政合規、行政處罰為輔,引導企業合規發展。
堅持以“系統性探索的改革舉措”保障合規工作
實現對企業犯罪的有效懲治是一項兼具復雜性、系統性和社會性的工作。作為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創新工作,合規工作的開展在面臨前述問題、情況的同時,更面臨許多自身特有的困難、障礙與風險。梳理難點,明確目標,防控風險,強化領導,既成為保障合規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也對我們采取系統性探索的改革舉措加以應對,提出明確要求:一是聚焦重點,突破三大難題。主要是進一步完善合規監督機制、合規與刑事訴訟銜接機制、刑事合規與行政合規的融合機制。這三項機制是合規制度的基礎制度,對合規工作能否順利推進、能否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平穩開展以及能否實現訴源治理的根本目標意義重大,必須予以重點關注,加強建設,實現突破。二是目標導向,打造三大成果。在工作中打造好實踐成果、理論成果和制度成果。實踐成果要立足辦案工作的開展,推動形成具有整體性的實踐成果。理論成果要扎根于探索實踐,強化對理論研究工作的同步部署,形成具有系統性的理論成果。制度成果要以推動實踐成果和理論成果的融合固化為依托,建立起相應的工作運行機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成果。三是精準把握,防止三種風險。要防止功利化傾向的風險,避免為“脫罪”而改革,要確保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防止盆景化風險,避免僅突出個案,忽視對工作的整體謀劃和部署,只領任務,不開工;防止形式化風險,避免為宣傳而擺花架子,務虛不務實,重形不重質。四是抓住關鍵,激發三大活力。要做到領導有力、智庫借力和方法得力。要加強對合規工作的組織領導,為合規工作開展提供有力組織保障;要善于加強與學界的交流互動,積極引入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合規工作的設計與推進,建立智庫,借力外腦;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及時將合規工作向地方黨委、政府進行匯報、溝通,主動融入地方工作大局,堅持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相關部門的協同下開展工作。
(作者分別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