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的管理,國家新聞出版署公布《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5月29日。筆者結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修改意見,供參考。
第一,建議在《征求意見稿》第一條中增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刪除“推動印刷業高質量發展”。修改為:為規范印刷業經營者從事印刷業經營活動,建立公平競爭市場環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提升印刷供給質量和水平,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這樣修改的主要理由有三點:一是《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三條規定:“制定行政法規,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因此,立法目的應該追求公平、鼓勵誠實經營,印刷質量提高與高質量發展必然能夠實現,而行業的高質量發展這種宣示口號性條款不宜放到立法目的與立法依據里。二是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的規定,印刷經營者應當是取得印刷資質的“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是指“機關、團體或屬于一個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因此,該規定可能限縮印刷經營者范圍,且使用“個人”于立法條文中也不準確,用自然人更加貼近民事法律。行政保護條例是為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質也是維護公共利益,自然人合法權益保護好了,保護公共利益的目標自然就能夠實現。
第二,建議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六條合并為一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包裝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申請從事專項排版、制版、裝訂經營活動,申請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且經營范圍包括從事印刷經營活動;2.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3.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4.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5.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6.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立法技術規范》(一)2.5的規定,“一個定義條款中規定多個概念、術語的,應當分項表述”。《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六條的概念和條文差異不大,可以合并為一個條文。
第三,建議增加網絡印刷經營的管理條款。對于利用網路平臺進行經營的,也要取得相關資質;對平臺出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求及時進行糾正,當發生侵權違法行為時,平臺未在第一時間糾正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建議增加數碼印刷企業經營活動規定的條款。數碼印刷應用越來越廣泛,設備也越來越精巧,其技術、設備已徹底顛覆傳統印刷市場格局。因此,應對此進行監管。
第五,建議施行積分制管理措施。現有制度主要對違法現象進行處罰,但對處罰后未糾正的行為未明確監管措施。這不利于制止違法行為,反而讓經營者認為,只要罰了款,依然可以開展違法經營。因此,建議實行積分制度,既能量化管理,又能防止“粗暴”執法。
第六,建議增加一條行政相對人權利救濟的內容:當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因為《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應當符合該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即“(三)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四)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因此,建議增加上述條款。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