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化與經濟社會持續深度融合,網絡已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的新空間、經濟發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紐帶。截至2020年12月,我國互聯網用戶達9.89億,其中網絡支付用戶規模達8.54億,網上零售額達11.76萬億元,連續八年全球第一,互聯網網站、應用程序數量多達數百萬個,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廣泛。雖然近年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在現實生活中隨意收集、違法獲取、過度使用、非法買賣個人信息等問題仍十分突出。侵犯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群眾切身利益,而且危害交易安全、擾亂市場競爭、破壞網絡空間秩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出臺《關于積極穩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指導意見》時明確,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公益訴訟檢察工作新領域。各地也積極支持檢察機關開展這方面的工作,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其中有19個省份明確要求檢察機關積極穩妥開展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公益訴訟。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又發布了11起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從這些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個人信息保護確實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極其隱蔽,所運用的侵權技術在深度、廣度、速度方面都有較大突破,但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管手段相對匱乏,難以做到實時監管各大數據平臺,防范不法分子對信息的非法運用。因此,通過行政檢察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職責,對不法侵害個人信息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提高政務信息化建設水平,頗為重要。另一方面,檢察機關通過訴前程序等,可以督促行政機關盡快解決有關問題。例如檢察機關在立案后,充分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磋商,公開召開聽證會,向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以及向相關機構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積極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抓緊整改、全面履行行政監管職能。
但在調查核實以及確認違法事實方面,檢察機關依然面臨取證難題。究其成因,是由于目前我國立法供給不足。個人信息保護法尚在制訂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明確列舉的公益訴訟案件類型為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四類,用一個“等”字涵蓋了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未規定檢察院在調查取證方面的權限以及被取證機關、相關人員拒不配合取證的法律責任。此外,我國缺乏個人信息保護聯動機制,個人信息保護與互聯網空間治理本身就需要聯合多個主體、運用多項手段才能實現治理目標,僅依靠檢察院“單打獨斗”很難發揮公益訴訟保護公共利益、增進公共福祉的效用。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是人民群眾新時代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同時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破解的難題之一。因此,根據檢察公益訴訟實踐面臨的問題,建議從以下路徑進行完善:第一,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專項立法進程。除明確具體的保護規則和相應的實體規范外,還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職責以及失職的法律責任,建立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和救助體系,以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監管職能。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明確檢察公益訴訟的定位,安排好檢察機關、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訴權順位問題。第二,積極推動“兩高”修改完善《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將個人信息保護等新領域的案件納入公益訴訟范圍,明確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調查權限以及不配合調查取證的法律責任。第三,檢察機關在發出檢察建議前應當注重審查檢察建議的科學性、客觀性、可行性,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有條件的還應組織召開專家研討會,向專業人士咨詢、尋求建議,借助專業人士的力量科學辦案,消除技術調查取證壁壘,減輕調查取證負擔,促進決策科學性。在行政機關接受檢察建議的要求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后,檢察院應當持續跟進,跟蹤監督職能部門后續的履職情況,切實維護公共利益,構建長效治理機制。第四,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導案例的指示和參考作用。通過加強類案監督,構建執法司法長效機制。第五,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多方聯動機制。檢察機關應與行政機關積極磋商、充分聽取行政機關意見,加強與職能部門的溝通合作,凝聚各職能部門的監管共識,督促職能部門加強管理監督、加大執法力度,形成個人信息監管合力和保護合力。第六,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組織的建設,充分發揮個人信息保護行業監管的作用,形成雙向互動機制,幫助有關機關及早發現問題、調查取證等。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