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蘇區經濟法制確立了國有企業、合作社和私人工商業“同時并進”機制,強化了統一管理的財稅法制,建立了“耕者有其田”、勞資兼顧的法律制度。
中央蘇區的經濟法制緊緊圍繞著武裝斗爭、土地革命和根據地建設的實際需要,遵循客觀經濟規律,集中反映蘇區廣大工農群眾的意志,體現了鮮明的階級性、人民性和科學性,為中央蘇區經濟建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開創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政府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確立社會經濟秩序、開展經濟建設的新紀元。
國有企業、合作社和私人工商業
“同時并進”的工商業法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關于經濟政策的決議案》指出,為了保障國家的完全獨立和民族解放,蘇維埃政府要將掌握在帝國主義手中的一切經濟命脈都收歸國有,包括租界、銀行、海關、鐵路、航業、礦山、工廠等;可以允許某些外國企業重新簽訂租借條約繼續生產,但必須遵守蘇維埃的一切法令;對于中國資本家的企業和手工業,則仍然保留在原有的企業主手中,可以暫時不收歸國有,由工人監督生產委員會和工廠委員會進行生產。蘇維埃政府應當極力促進工業的發展,建立起自己的國有企業,《蘇維埃國有工廠管理條例》規定,蘇區國有企業實行廠長負責制和工廠管理委員會民主管理的管理體制。
蘇維埃政府激勵和幫助合作社組織的發展,給予財政的協助與稅收的豁免。合作社是蘇區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自發形成的經濟組織,主要功能在于促進蘇維埃貿易、保障人民利益和改善生活必需品的供給。蘇維埃中央政府先后制定了多項法令,如《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發展合作社大綱》《合作社工作綱要》《糧食合作社簡章》《生產合作社標準章程》等,為大規模發展合作社經濟、促進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蘇維埃政府鼓勵私人資本投資經營工商業。蘇區《工商業投資暫行條例》規定,在遵守蘇維埃法令、實行勞動法并依照蘇維埃政府所頒布的稅則繳納國稅的情況下,允許私人資本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內自由投資經營工商業。無論是國家的企業、礦山、森林還是私人的產業,都可以投資經營或承租、承辦,但要經雙方協商、訂立租借合同,向當地蘇維埃政府登記。如果政府認為合同與國家法令不符時,可以修改或者停止該合同;如果投資者的經營活動違反了蘇維埃政府的法令或陰謀破壞蘇維埃經濟,則要受到法律制裁。蘇維埃政府保護商業自由,不干涉經常性商品市場關系,但嚴格禁止商人的投機行為,禁止商人以商會名義壟斷商品價格。
強化統一管理的財稅法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成立后,設立了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和統一財政的訓令,從統一財政管理、統一會計制度、統一稅收政策、統一金融體系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規定。《條例》規定了各級財政部的組織系統,明確它們之間的垂直隸屬關系,為統一財政和加強蘇區財政管理提供了組織保證。各級財政機關所收稅款和政府經營事業收入的款項和罰金、沒收的財產以及其他收入等,應隨時轉送中央財政部或其指定的銀行,各級財政機關在未得到上級財政機關的命令前,不得自行支配和使用。各級行政經費等費用由該級財政機關制作預算提交上級財政機關審查并報中央財政部批準,由中央財政部統一付款。所有各級財政機關有關財政事項所使用的賬簿、表冊、單據等一律使用中央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格式,不得使用舊式賬簿或其他樣式。一切稅收,由國家財政機關按照中央政府頒布的稅則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規定稅則或征收。
1931年11月28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毛澤東簽署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關于頒布暫行稅則的決議》(以下簡稱為《暫行稅則》),宣布實行統一的累進稅,廢除國民黨政府的一切苛捐雜稅。稅收的種類分為:商業稅、農業稅、工業稅、關稅及其他稅收。商業稅依據商店領取的營業牌照,按資本規定稅率,在營業所得的基礎上按稅率征收營業稅,實行累進稅率,資本大盈余多的多交稅,資本小盈利少的少交稅;農業稅征收以農民全家每年主要生產收獲為依據,根據全家人口定出平均每人的收獲數,再減去生活必需的支出,以此為標準定出每人開始征收的數額和累進稅率;工業稅的征收按資本大小規定稅率征收;各種貨物過關,無論大小商販、合作社,也無論陸路還是水路,運貨人都須將所運貨物的名稱、數目、價格等報告關稅處,請求檢驗,除免稅品外,均須按稅率繳納關稅,但只征一次,通關者經過其他關稅處不再繳稅。《暫行稅則》充分體現了蘇區既要大力開拓稅收來源、促進蘇區發展,又要維護群眾利益的原則和立場。
“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法制
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廢除舊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耕者有其田”。該法規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紳、軍閥、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無論自己經營或出租,一概無任何代價地實行沒收。被沒收來的土地,經過蘇維埃由貧農與中農實行分配。雇農、苦力、勞動貧民,均不分男女,同樣有分配土地的權利。鄉村失業的獨立勞動者,在農民群眾贊同之下,可以同樣分配土地。老弱殘廢以及孤寡,不能自己勞動,而且沒有家屬可依靠的人,應由蘇維埃政府實行社會救濟,或分配土地后另行處理。”“沒收一切反革命的組織者及白軍武裝隊伍的組織者和參加反革命者的財產和土地;但貧農中農非自覺地被勾引去反對蘇維埃,經該地蘇維埃認可免究者,可作例外;對其頭領則須無條件地按照本法令執行。”“一切祠堂、廟宇及其他公共土地,蘇維埃政府必須力求無條件地交給農民;但執行處理這些土地時,須取得農民自愿的贊助,以不妨礙他們奉教感情為原則。”該法同時將“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土地政策上升為立法:“中國富農性質是兼地主或高利貸者,對于他們的土地也應該沒收。富農在沒收土地后,如果不參加反革命活動,而且用自己勞動耕種這些土地時,可以分得較壞的勞動份地。”
勞資兼顧的勞動法制
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依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徹底改善工人階級的生活狀況為目的,制定勞動法,宣布8小時工作制,規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創立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的失業津貼,并宣布工人有監督生產之權”的規定,維護廣大工農勞動者的利益,但一些規定并不符合當時蘇區的實際情況。1933年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該法進行修正,出臺了新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修改和調整了原勞動法中一些不符合蘇區實際情況的規定,增加了較多變通性和靈活性的條文,例如,縮小了雇主范圍,將中農、貧農、小船主、小手工業者及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雇用輔助勞動力不作為雇主看待,可以不受勞動法的約束;變通了勞動時間,在原則上維持8小時工作制的同時,規定了一些特殊行業可以不受8小時工作限制;取消了工人加班須得雙薪的規定,只規定工人加班須得一定數量的額外工資;改變了付薪方式,規定雇主付薪原則上應支付現金,但在得到被雇人同意時可以物品代替;修改了勞保條件及保險規定,減輕了業主負擔等。該法較為妥善地處理了雇主與雇工的關系,減輕了私營企業的負擔,緩解了勞資矛盾,避免了工人大量失業的危機,對穩定蘇區的私人企業、發展蘇區經濟、鞏固紅色政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中央蘇區經濟法制的歷史經驗
中國共產黨和蘇維埃政府在領導蘇區經濟法制建設過程中,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第一,正確處理進行革命戰爭與經濟建設之間的關系。進行革命戰爭,鞏固紅色政權,是根據地開展經濟建設的先決條件。沒有革命武裝斗爭,不建立鞏固的紅色政權,經濟建設無從談起。但如果漠視經濟建設,革命戰爭就失去了物質基礎,紅色政權就得不到鞏固發展。第二,制定符合根據地實際的經濟建設方針和政策。中央蘇區所處的贛南和閩西地區,經濟落后,生產力水平低下,基本上處于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狀態,幾乎沒有現代工業。以毛澤東為代表的蘇區領導人以務實態度,冷靜地看到了蘇區經濟落后的客觀實際,從根據地實際出發,制定出一套正確的經濟建設的方針和政策,包括國有經濟、合作社經濟和私人經濟“同時并進”,盡可能地發展國有經濟,大規模地發展股份合作經濟,提倡和獎勵發展私人經濟;把農業生產放在根據地經濟建設工作的第一位;開放赤白貿易,保護商業自由,大膽吸引白區的物質資金、技術、人才為蘇區經濟建設服務;從發展經濟入手增加財政收入,在財政的支出上厲行節約;穩定蘇區金融,實行累進稅收。第三,培養和起用懂經濟的專門人才。黨和蘇維埃政府十分重視經濟建設人才的培養,通過在中央黨校和蘇維埃大學、紅軍大學開設有關經濟專業的培訓班、短訓班,開辦有關經濟建設方面的專門學校等措施,為蘇區的經濟建設培養和造就了一支骨干隊伍。第四,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黨和蘇維埃政府在十分困難的境況下,給有技術專長的專業人員發特殊津貼,以優惠待遇招攬白區的專業技術人才;運用降低或提高稅率這一稅收杠桿,確保紅色政權擁有固定、可靠的財政收入,鼓勵或限制一些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發展;在國有工廠實行“廠長負責制”、成本核算制和計件工資制;創辦國家銀行,開展對外貿易等。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中國實踐與路徑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