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為商事調解組織按市場化方式參與矛盾糾紛解決服務提供了制度支撐。市場化調解是多元解紛的新探索和新嘗試,是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優勝劣汰為手段,以效率最大化為目標,實現調解資源合理充分的配置。市場化促使專業化的調解服務產品以合理的價格由調解組織提供給當事人,尋找供給與需求的平衡對接,實現調解市場的良性運作。筆者認為,調解的市場化運營過程中應處理好以下“三對關系”:
1.有償調解與無償調解的關系。無償是相對于解紛當事人而言,糾紛當事人無需付費,調解主體則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獎代補等方式獲取酬勞。有償則是把調解服務本身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由解紛當事人直接向調解主體購買。不管是有償抑或無償,糾紛化解均應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努力在最大程度上符合當事人的期待和需求,當事人才能有更多的司法獲得感。而不同社會群體對司法的期待和需求并不同,有的注重調解費用的減免以緩解經濟壓力,有的更加關注糾紛的高效權威化解以快速恢復生產生活。因此,應根據不同主體的市場需求,深化調解服務的供給側改革,以差異化的調解服務滿足不同社會群體的期待和需求。
由公權力部門主導下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其無償的特征,免除了經濟困難群眾的解紛之憂,是司法領域以人民為中心的生動體現。同時,從整個調解行業看,目前也存在調解力量不充沛,高端調解組織發展壯大難等問題。而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繁榮和市民社會的日益成熟,商事、知識產權等領域對糾紛化解的高效性、專業性、權威性需求日益迫切,受市場經濟的熏陶,此類領域從業主體也更加愿意通過付費方式購買高端的調解服務。因此,加強對高端調解市場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與收費水平相匹配的服務亦是以人民為中心原則的體現。經濟學上的價值決定價格規律,反映到調解市場即為:調解服務本身給糾紛主體止損或者增值的價值大小決定了其價格的高低,這也意味著調解主體的專業化、權威性、高效性得到了解紛主體的信賴,通過持續的正向循環,不斷做大做強有償調解市場。
當然,應當打通無償調解與有償調解之間人員流通的通道,無償調解的主體也可以加入到自由競爭的有償調解市場中來,有償調解的主體亦能為有需要的群眾提供無償調解服務,形成多元化的調解市場。
2.調解自愿與調解前置的關系。自愿是調解的基本原則,調解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但調解只是化解糾紛的有效手段,調解的目的是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調解前置也是為此目的,二者殊途同歸。不管是自愿調解或是前置調解,調解過程中均應把握好兩個原則:
一是做好釋法明理,力爭調解在前。通過輿論上引導調解、舉措上方便調解、經費上支持調解等方式,讓更多人接受“調解在前,訴訟斷后”的理念,讓“遇事先調解”替代“遇事找法院”。應區分糾紛的處理思路,對其他案件的處理不具有參考和示范意義的個案,考慮到并無其他系列或類似案件需要參考該案的處理結果,因此無法從整體上減少糾紛處理所付出的勞動,當事人拒絕調解,要求登記立案的,應及時辦理立案。而對于類案尤其是系列案件,如果對其中個別案件的妥善處理可直接影響對其余批量案件的處理,就應做好釋明工作,落實好調解前置,以減少重復勞動,降低訴訟增量。調解成功的,法院及時辦理司法確認,實現調解前置與司法確認之間的有效銜接,提高解紛效率;調解不成的,優先選擇1至2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進行裁判,充分發揮類案示范作用,以判促調,統一裁判和調處結果,控制訴訟增量。
二是堅決兌現承諾,確保到期立案。法院要暢通和調解主體之間的聯系,落實好調解主體代辦立案服務,加強立案保障,對30日內仍未調解成功的,由調解主體直接將訴訟材料、調解材料等移交法院,法院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辦理登記立案,當事人無需再行至法院立案,避免其因擔心調解不成再次立案而抗拒調解、不愿調解,以切實減輕當事人訴累,營造當事人接受調解、信任調解的良好社會氛圍。
3.兼職調解與專職調解的關系。目前,人民調解因納入“以獎代補”范疇,其調解員以專職為主。法院組織開展的特邀調解、律師調解等,因調解的無償性,調解員則多是兼職。專職調解員可能存在法律或行業領域專業知識的欠缺,但有充裕的時間做保障,且經過大量糾紛的實戰,兼具情況熟、業務熟等優勢,可以保證結案的數量和質量。兼職調解員有過硬的專業技術優勢,但其中有些調解員忙于本職工作,對調解不夠投入,參與調解多是出于完成任務的心態,其調解的數量和質量可見一斑,使得兼職調解的實踐效果不如專職調解。
為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幫助專職調解員和兼職調解員揚長避短,可建立以“專職調解為主、兼職調解為輔”的調解機制,充分發揮專職調解員“結案數量大、結案速度快”等優勢。試行推廣兼職調解激勵機制,激發兼職調解員積極性,吸引其參與到專業性強、調處難度高的糾紛中來。探索調解員的職業發展路徑,設立專職調解員的分級管理體系,建立社會認同的調解員等級晉升規則,將調解員的等級位次與其調解收費關聯起來,以此形成良性競爭激勵機制。考慮到法院負有指導調解的職責,可由法院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完善對調解組織的準入、考核、管理等工作,實現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市場化運作。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