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故意隱瞞所生子女身份,致使男方誤認為親生子女撫養的,一般稱為“欺詐性撫養”。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男方能否向女方主張撫養費的返還,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觀點。筆者試就該問題進行探討。
1.撫養費追索的請求權基礎。關于能否追索撫養費,多數人持贊同意見。具體支持的請求權基礎主要分為四類:一是不當得利說。男方系不明真相,對該被撫養人并無法定撫養義務,而女方卻因男方支付撫養費而減少了必要支出,構成不當得利。二是無因管理說。男方對女方所生子女既無法定撫養義務,也未受女方委托,男方的撫養行為構成無因管理。三是可撤銷法律行為說。男方是在受欺詐、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撫養行為,屬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如男方行使撤銷權,女方因欺詐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四是侵權行為說。女方的欺騙、隱瞞行為,致使男方承擔撫養義務,直接侵害了男方的財產權,且這種欺騙、隱瞞行為與男方的財產損失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少數反對者認為,根據關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且大多數家庭采用共同財產制,女方對子女具有法定撫養義務,其有權從共同財產中支付撫養子女的費用。
筆者贊同返還撫養費,且支持侵權行為說。女方的欺騙行為,對夫妻共有財產制下的男方財產直接產生了損害,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男方有權利向女方追償其支付的撫養費。
2.撫養費返還數額的考量因素。“欺詐性撫養”的撫養費返還數額,可參照離婚案件撫養費的考慮因素予以裁判。因為在無特殊變動情況下,離婚時撫養費的判定因素,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撫養費支出的影響因素基本一致。具體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一是夫妻雙方的經濟收入水平及負擔家庭開支的能力。這直接關系到經濟能力及對被撫養人的經濟投入程度。對主要依靠夫妻固定收入撫養被撫養人的家庭,撫養費返還不宜超過兩人總收入的30%。對非主要依據夫妻雙方收入支付撫養費的家庭,撫養費返還數額需根據具體情況考量。二是當地生活消費水平。三是共同撫養被撫養人的時間。男方在不明真相、撫養非親生孩子的時間長短,系男方財產損害的持續時間段,也直接關系用夫妻共同財產直接支出撫養費的數額。四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情況及分割方案。如果離婚時女方因內疚自愿放棄數額相對較多的夫妻共同財產,男方的財產權益因此沒有受到侵害的,就不宜支持男方在離婚后另行向女方主張撫養費返還。
3.精神損害賠償是否適用。男方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目前觀點也不統一。反對者認為,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無此規定。支持者則認為,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不僅情感上受到女方的傷害,也有可能因為國家政策、年齡等因素喪失了生育自己親生子女的機會,可見女方的欺瞞行為對男方精神方面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故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筆者也持贊同觀點,應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來處理。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判決支持了男方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且結合了當事人過錯程度、當地的經濟狀況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