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兇手楊光毅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被依法執行死刑,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該案的死刑復核裁定書及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書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至此,備受關注的廣西“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塵埃落定。人們在感傷“百香果女孩”的悲慘遭遇、譴責兇手楊光毅兇殘無情的同時,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這份由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及審判員司明燈、仇曉敏三人作為合議庭成員署名的死刑復核裁定書高度贊賞,倍加推崇,認為這份刑事裁定書融專業性、說理性及警示性于一體,不僅站位高,而且亮點多,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亮點一:以理服人,切實注重了裁判文書的說理性
筆者認為,一份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并精準適用法律,而且應當對其為何作如此認定并適用這些法律規定的理由進行必要的評判和解析,從而使裁判文書成為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政策精神的具體宣講和生動展示,使裁判結果成為一種真正令人信服和認可的看得見、讀得懂的法律正義;诖,從專業角度而言,就是必須注重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隨著近年來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民法院的專業化水平不斷提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并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不斷增強,案件質量和司法公信力不斷提升。但是,司法實踐中,還是有一些案件,其裁判結果本身并沒有問題,只是因為理由闡述不充分、裁判說理不到位,而不能被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所認同和信服,甚至引發不必要的質疑和上訴、申訴等。因此,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用充足的理由來支撐裁判結論,同樣被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受到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和反復強調。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復核裁定書中,在保留規范寫作范式的基礎上,明顯用心地將裁判說理著力加強,以適量增加的篇幅、深入淺出的闡述、簡潔有力的語言等,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說理的明確要求落到了實處。
首先,在行文結構上,既一脈相承、前后照應,又邏輯清晰、層次分明。裁定書遵循通用模式的要求,在闡明案件基本事實、訴訟程序、復核情況和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將案件說理著重放在“本院認為”之后,使裁定書的內容依次鋪設、輕重有序、充實流暢。進入“本院認為”之后,改變了以往多數裁定書僅用一個段落就解決所有問題的慣常做法,而是從三個方面,即犯罪構成及法定從重情節、自首與從寬的關系、綜合評判這三個段落來逐一論述,層層遞進,深入解析。不僅解決了原二審判決中沒有妥善解決的問題,而且通過這一廣受關注的真實案例,將相關的法律規定、刑事政策及其具體運用進行了生動的解讀。
其次,在語言風格上,既專業規范、字斟句酌,又朗朗上口、通俗易懂。在裁判文書說理實踐中,容易產生的一個常見問題是,因法官特有的專業背景和專業知識,很容易使說理成為一種專業理論的持續演繹和專業術語的大量堆砌,使得裁判文書雖看上去洋洋灑灑、篇幅繁長,但普通人閱讀起來耗時費力、晦澀難懂,從而陷入一種難以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認可的尷尬境地!鞍傧愎⒈缓Π浮辈枚〞恼f理,絲毫沒有這種“孤芳自賞”的毛病,在行文論理過程中,既引用和解釋了法律的專門規定和專業詞匯,又對案件的重點問題進行了準確而恰當的歸納,清晰地闡釋了“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從嚴懲處”等法律用語的內涵,在保證裁判文書專業性的前提下,讓民眾在閱讀之時能產生強烈共鳴,真誠信服,既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又學習理解了法律規定和司法政策的精神。
亮點二:重點突出,靶向明確地解決了本案的焦點法律問題
被告人楊光毅在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而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因認為其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從而對其改判死緩。因此,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如何看待楊光毅的自首情節。對于這一問題的正確處理,既涉及本案的公正處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因為,司法實踐中因未能正確處理這一關系而引發爭議的,并不限于這一起案件,以致有人認為“自首已成為了罪犯的一張免死金牌”。正因為如此,在本案的復核裁定書中,專門用了一段篇幅來闡析論述這一問題。裁定書明確指出,雖然案發后“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在父親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強奸致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但是,“楊光毅系在公安機關已掌握一定線索并對其排查詢問后迫于壓力而投案;雖交代了強奸致人死亡等主要犯罪事實,但對有關強奸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實予以隱瞞;雖然認罪,但原審、再審及死刑復核期間并未實質悔罪;其投案雖對案件偵破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并未達到至關重要的程度”。是否因楊光毅的自首而對其從寬處罰,“應當在全面考察其所犯罪行的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和自首的具體情況等綜合評判”。這樣,對這一既為該案焦點,又在實踐中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回答。
亮點三:以案說法,生動有力地宣講了我國的死刑政策
如果說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自首與從寬處罰的關系,那么本案的核心問題就在于是否應對楊光毅適用死刑,這涉及我國的死刑政策。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正式確立和不斷實施,法治國家建設不斷向前推進,刑事政策從以往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轉變成了“寬嚴相濟”,與此同時,我國的死刑政策也從以往的“少殺慎殺”改變為“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雖然基本精神沒有改變,但內容體系已更加周密完整,適用要求已更加嚴格謹慎。所謂“保留死刑”,就是根據我國的國情,暫時還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條件,對于那些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時依法適用死刑;所謂“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就是死刑的適用必須十分嚴格審慎,輕易不能適用,且可用可不用時一律不用,以確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政策的這一改變,是順應時代要求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是法治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具體體現,因而為我國社會各界所普遍認同和共同接受。但是,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不僅有一些民眾對于死刑政策的內容及內涵不甚了解,而且有少數法官也不能準確把握死刑適用,以致出現對于應當適用死刑的罪犯也被過于從寬處理,未能取得刑罰適用的良好效果。本案二審就是因為過于看重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節,而將其死刑改為死緩。基于此,“百香果女孩被害案”裁定書特意對死刑政策進行了必要宣講,明確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及死刑政策,“對于罪行不是十分嚴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適用死刑,但是,對于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是我國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這一闡述,觀點明確,立場鮮明,鏗鏘有力,氣勢不凡,充分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態度和擔當作為。
亮點四:因時就勢,簡明針對地強調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而成為法律特別關注和保護的對象,這不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古今中外的慣常做法?梢哉f,對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進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亟待我們從不同方面加以解決,司法政策尤為不能例外。
我國的刑事司法,歷來重視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亦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實施強奸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楊光毅采用極為殘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僅十周歲的被害人楊某某并致其死亡,是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典型案例,正因為如此,該裁定書在綜合評判一段中,第一句就宣告性地強調“嚴厲懲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為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一以貫之的明確態度。
亮點五:以點帶面,直接正面地回應了社會公眾的關切
“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因其案情的特殊性,在二審判決結果經媒體公布后,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于此類案件的后續處理,不僅會影響到個案的公平公正,而且會影響社會公眾對法律與司法的感受和信心。基于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切的回應,該裁定書不僅運用扎實的證據、透徹的說理以及嚴謹的邏輯從法律層面對案件進行評判,更針對社會和民眾重點關注的問題,表明了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在此類問題上權威、專業和堅決的態度,從而不僅解決了辦案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更宣誓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公正司法、維護穩定上的堅定決心。
在“百香果女孩被害案”中,兇手楊光毅的卑劣動機、殘忍手段、惡劣情節以及嚴重后果,無不刺痛著社會公眾的善良之心,在依法治國不斷推進的今天,楊光毅的惡劣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這不僅是要為被害者主持正義,更要對社會發出一種警示。正因為如此,該案裁定書在“本院認為”中的綜合評判部分,使用“民情、民愿、民意”“國法、天理、人情”“界限、底線、紅線”這9個詞18個字,鏗鏘有力、旗幟鮮明地宣告:“對罪行極其嚴重,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處死刑,是我國的民情所在、民愿所向、民意所期。”“楊光毅的犯罪行為既違國法,又悖天理,更逆人情”“嚴重突破國家法律界限,嚴重挑戰倫理道德底線,嚴重沖擊社會公共安全紅線”“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嚴懲,從而既為依法核準打下了基礎,同時也應合了社會公眾的心聲。
綜上,“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死刑復核裁定書,可以稱得上是已有裁判文書中的一份精品,不僅就案件作出了公正的裁決,更展示了一種法治的聲音與力量。作為一名堅定追求國家法治并力所能及地為之努力的法律人,筆者真誠地為制作該份裁定書的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點贊。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