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實施“二選一”壟斷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令阿里巴巴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共計182.28億元。同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還公布了《行政指導書》,要求阿里巴巴進行全面整改。“阿里巴巴案”是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第一起重大典型的壟斷案例,標志著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進入新階段,該案的調查處理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事實上,早在“阿里巴巴案”之前,平臺壟斷話題已經成為互聯網平臺老生常談的話題,相關的事件或案例更是層出不窮,最近的便是“抖音與騰訊之爭”。
2021年2月2日,抖音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向騰訊提起反壟斷訴訟。抖音主張,騰訊旗下產品微信和QQ限制用戶分享來自抖音的內容,構成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抖音請求法院判令騰訊立即停止這一行為,刊登公開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抖音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000萬元。同日,騰訊發表聲明回應稱,抖音方面的相關指控“純屬失實,系惡意誣陷”。聲明稱,字節跳動旗下包括抖音的多款產品,“通過各種不正當競爭方式違規獲取微信用戶個人信息,破壞平臺規則”,他們將繼續提起訴訟。
2021年3月29日,根據福州中院民事裁定書,抖音對騰訊訴訟案已撤訴。盡管抖音與騰訊之間的糾紛并未由法院進行實質性審理,但是其所反映的問題仍然是平臺經濟發展中的典型問題,并且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
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互聯網平臺企業相互競爭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促進創新、改善消費者的福利、推動經濟發展。然而,隨著平臺、數據在平臺經濟中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凸顯,超級平臺為了維持自己的強勢地位,利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打擊對手的行為時有發生。從媒體的報道看,人們常常用“平臺封禁”來指稱諸如平臺經營者強迫用戶在不同平臺之間進行“二選一”、平臺對其他平臺的產品內容不予直鏈、平臺對本平臺的產品和內容進行自我優化、一方平臺通過封閉其他產品鏈接拒絕與其他平臺互聯互通等行為。從短期來看, “平臺封禁”對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維護和增強自身的市場地位具有很大的幫助,但從長遠來看,“平臺封禁”卻存在諸多不利影響,理由如下:
首先,“平臺封禁”悖離了平臺經濟開放、包容、共享的發展理念。平臺經濟是以互聯網技術作為重要基礎,但并非僅僅依賴于互聯網帶來的科技變革,其間也蘊含著頗為深刻的商業精神和發展理念。互聯網平臺企業不僅需要通過技術創新不斷優化商業模式,更重要的是培育適應互聯網時代的商業道德和企業文化。其實,平臺經濟蘊含著開放、包容、共享的發展理念,而互聯網平臺企業采取的各類“平臺封禁”政策事實上是悖離了上述發展理念。
其次,“平臺封禁”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平臺封禁”行為可能直接限制平臺內容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削弱商品的品牌競爭,進而損害平臺內經營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平臺封禁”行為還有可能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限縮消費者可接觸的品牌和商品范圍,限縮用戶接收信息的范圍,形成“過濾氣泡”,不利于消費者行使自由選擇權。
最后,“平臺封禁”阻礙了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首次將“數據”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傳統要素并列為要素之一,提出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平臺封禁”行為可能阻礙要素自由流動,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影響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削弱平臺經營者開展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動力,不利于平臺經濟創新健康發展。
隨著互聯網平臺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超級平臺”已經具有“公共基礎設施”的作用。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平臺封禁”行為不僅引起了社會的擔憂,同時也引發了國家的高度關注。2021年4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央網信辦和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召開互聯網平臺企業行政指導會。會議明確指出,在平臺經濟領域,強迫實施“二選一”問題尤為突出,是平臺經濟領域資本任性、無序擴張的突出反映,是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公然踐踏和破壞;強迫實施“二選一”行為限制市場競爭,遏制創新發展,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危害極大,必須堅決根治。會議還要求,各平臺企業要在一個月內全面自檢自查,逐項徹底整改,并向社會公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充分考慮本次《行政指導書》的警示作用,對自身采取的各類“平臺封禁”政策進行全面梳理,并結合《行政指導書》提出的16條意見進行內部自查,降低運營風險。
第一,平臺企業應當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在互聯網時代,我們的很多生活方式都難以離開平臺,從電子商務發展、移動支付普及,到智慧交通出行,再到遠程教育資源共享,平臺經濟借助科技手段將人們的需求與供給精準匹配,讓生活變得更加美好、更加便捷。2021年3月15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其中一項重要議題,就是研究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問題,本次會議賦予平臺經濟的一個任務,是“為高質量發展和高品質生活服務”。因此,平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應當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平臺規則和數據、算法等,實施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給公民的生活服務人為的設置障礙。
第二,平臺企業應當始終堅持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開放、包容、共享是互聯網的基本精神,也是平臺經濟得以快速發展的核心理念。在平臺企業發展過程中,一些處于“超級平臺”地位的企業,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用戶、其他平臺經營者采取“歧視”政策,對于“自營商品”予以更多的搜索權重,對于本平臺的衍生產品大開“方便之門”,而對其他平臺的相關服務或產品則嚴格“封禁”,這已經悖離了平臺經濟的“初心”,不利于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平臺企業應當始終堅持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原則,不得從事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公平高價服務費、對平臺內經營者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歧視性對待平臺內經營者等行為,同時也不應當采取“圈地政策”,對其他平臺的服務或產品采取無正當理由的“封禁”。
第三,平臺企業應當加強自我規制,建立和完善內部合規體系。在執法實踐中,由于互聯網新業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較為復雜,考慮到平臺企業在合規經營上存在把握不準、理解不到位的情況,通過“行政指導”這種柔性的執法方式,可以有效引導平臺企業在過渡期內實現合規經營。平臺企業應當充分認識到監管體制的變化以及新的監管要求,加強自我規制,對標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完善內部的管理規則,從組織和技術層面完善內部合規體系,降低運營的合規風險。平臺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平臺企業在強化自我規制的同時,還應當積極與社會公眾之間建立信任關系,積極主動公開《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接受社會監督,這有利于增強社會公眾對平臺企業的信任,也有助于平臺企業的長遠發展。
長期以來,社會上一直傳言我國的互聯網企業、平臺經濟之所以在短時間內能夠快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由于我國監管制度的“寬容”。平臺企業應當認識到,依靠“打擦邊球”或“鉆法律漏洞”來實現“野蠻生長”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平臺企業應當積極通過技術革新、質量改進、服務提升、模式創新等開展良性競爭,實現創新發展。此外,平臺企業還應當認識到,國家加強對平臺經濟的監管,并不是打壓或限制平臺經濟的發展,而是推動平臺經濟由粗放型發展轉向高質量發展,與新常態下我國經濟整體性的高質量發展要求相匹配,為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夯實根基。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