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們在享受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數字世界帶來的便利同時逐漸發現,自己日益被智能背后的算法所支配。自2018年以來,“大數據殺熟”等事件頻頻見諸報端,主要表現為會員用戶的價格比非會員用戶更高、老用戶的價格比新用戶更高、同一商品的價格隨著搜索次數的增多而漲價、下一次購買同一商品的價格比上一次更高等。如何解決類似“大數據殺熟”等人工智能帶來的算法不公問題?有人認為,“算法歸零”可以解決算法不公問題。筆者認為,這值得商榷。
算法歸零是不考慮用戶的個人特征而作出的計算結果,但事實上,算法無法徹底歸零。在數字世界中,許多業務的開展是以必要的數據利用為前提,脫離了一些基礎數據,相關業務將無從開展。比如,有的銀行在為個人提供網絡信貸業務時,會根據用戶的征信記錄、已有貸款金額、持有的信貸銀行卡數量等信息而自動計算個性化的貸款利率,若不得利用個人相關信息,則貸款利率將無從確定,或只能提供利率最高的選項。其次,算法歸零未必能得到“公正”的算法結果。以“大數據殺熟”為例,假如會員用戶界面呈現的商品價格比非會員用戶更高,那么當企業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時,企業應向會員用戶提供何種價格?是會員用戶價格,還是非會員用戶價格?因此,算法歸零對實現保護用戶權益的立法目標并不一定大有裨益。第三,用戶利益是否因算法而受損,不應僅著眼于個體用戶,還應考慮整體的用戶。換句話說,類似于“大數據殺熟”等算法雖然有弊端,但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最后,算法是否公平合理,取決于復雜的倫理、經濟、文化等因素的綜合衡量,而非簡單的算法歸零就能解決問題。因此,期待通過算法歸零來解決算法不公問題,恐怕難以實現。
當然,在立法層面,我國已進行了相關探索。比如201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20年出臺的《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而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針對基于算法的自動化決策行為,提出了多項要求,包括事前風險評估、保證決策透明度和處理結果的公平合理,以及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等規則。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都規定了網絡平臺負有向用戶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選項”的義務,但后者將電子商務法中僅適用于電商領域針對搜索結果的要求,擴展到適用于所有商業營銷和信息推送中的自動化決策行為。這大大擴展了該規則的適用范圍,也將顯著提升該規則的影響力。
(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