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公益訴訟法治實踐中,公益訴訟的制度優勢越來越明顯,同時行政公益訴訟在法治國家建設中也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一定意義上講,它彌補了我國法治建設和制度構型中的某些短板,通過公益訴訟對這些短板作了必要的矯正和補足。
□行政公益訴訟通過較為合理的制度設計將行政不作為置于法治機制之下,通過行政公益訴訟這樣的制度使行政不作為已經不是公法中的真空問題,不是公法中的法外之地,這是公益訴訟對法治短板補足中最為重要的方面。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法中的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法治價值,它重新確立了檢察權與行政權的關系,確立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等。在行政公益訴訟法治實踐中,公益訴訟的制度優勢越來越明顯,同時行政公益訴訟在法治國家建設中也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一定意義上講,它彌補了我國法治建設和制度構型中的某些短板,通過公益訴訟對這些短板作了必要的矯正和補足。
行政公益訴訟對行政不作為矯正的補足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在履行行政職能和行政執法中疏于對行政事務的管理,疏于對行政秩序的維護,甚至疏于對違法行為的矯正等。應當說,我國在對違法行政行為和濫用職權行為的法治矯正和責任追究中有一系列制度,有一系列法治保障手段。但是,對行政不作為的矯正則存在一定短板,這便導致了在行政法治實踐中有的行政主體得過且過,在職能履行中尤其是在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中常常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由于對行政不作為還沒有一套嚴格的法律矯正制度,在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制定的情形下,這個缺失尚難以有效彌補。
行政公益訴訟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包括對行政行為的事前監督、對行政職能與行政過程關系的監督等,這便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將行政主體的不作為納入監督范圍。事實上,近年來諸多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針對的就是行政主體的不作為,尤其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此類案件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可以肯定地講,行政公益訴訟有效補足了對行政不作為的矯正,對行政主體不作為的監督成為行政公益訴訟中特定的案件形態。深而論之,行政公益訴訟通過較為合理的制度設計將行政不作為置于法治機制之下,通過行政公益訴訟這樣的制度使行政不作為已經不是公法中的真空問題,不是公法中的法外之地,這是公益訴訟對法治短板補足中最為重要的方面。
行政公益訴訟對社會新問題司法介入的補足
進入新時代,我國的社會主要矛盾發生了變化,已經超越了傳統上人民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而表現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新的社會主要矛盾是會以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的,新的社會主要矛盾產生的根源之一也表現為管理和治理中所存在的不平衡與不充分。進一步講,面對這樣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隨著社會公眾認知和需求的大幅提升,在復雜的社會主要矛盾中會涌現出一系列新的社會問題,而且這些新問題的社會關注度也極高。
行政公益訴訟相當一部分就是針對在解決新問題中行政主體履職不夠或者不充分的情形,如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國有資產保護等領域的職能履行方面存在的問題。行政主體最近還產生一些新的職能范疇,如教育資源分配的職能范疇,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職能范疇等,行政系統的這些職能社會關注度極高,諸多熱點社會問題都存在于這些范疇之中。疫情期間社會公眾所關注的行政主體采取的防疫措施,所關注的行政主體對公眾權利的限縮等都是熱點問題。而在環境資源保護中,一些企業只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環境影響也常常引起普遍的社會關注。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構建之前,社會熱點問題通常是由行政主體介入的,公眾所關注的是行政權應對這些問題的態度,應對這些問題的方式和方法等。而公益訴訟制度建立以后,這些新的社會問題已經不僅僅是行政權范疇的問題,通過公益訴訟使這些社會關注度提升,一些逾越法律紅線的問題便自然而然地成為司法問題。這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巨大進步,首先檢察機關可以介入到這些社會新問題之中,其次法院也可以通過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行使審判權介入到這些新問題的解決之中。這樣的變化使社會新問題的處理進入了一種雙軌制,就是由原來的行政單一處置變成了現在的行政與司法共同處置的新的格局。更為重要的是,新的社會問題走司法處置的軌道是一國法治質量的佐證,是一國法治體系應對社會問題有效化的佐證,因為司法權被認為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線,而行政公益訴訟非常好地補足了司法介入社會新問題這一短板。
行政公益訴訟對司法審查周延化的補足
一般來講,司法審查僅指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審查,也即狹義的司法審查,而且其也是在不斷發展和完善之中。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在狹義司法審查中也作了非常多的條件限制,如司法機關還不可以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而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時拓寬了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審查的范圍。但要說的是,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審查往往僅以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審查為內涵。筆者認為,這樣的司法審查是不夠周延的,其制度構型是不夠完善的。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以后,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如果發現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有違法的情形,有不作為的情形,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不當行使導致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檢察機關便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通過檢察建議督促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若行政主體沒有依檢察建議履行法定職責,檢察機關便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實質上使檢察機關在行政行為面前有了非常大的主動性,第一個主動性就是有權建議行政主體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有權建議行政主體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第二個主動性便是將行政主體告上法庭。檢察機關的這兩種行為都是司法行為,這就改變了我國傳統司法審查中僅由法院唱獨角戲的狀況。當下司法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則由法院和檢察機關唱同臺戲,這非常大地拓展了司法審查的概念。
基于此,行政公益訴訟是對我國司法審查概念在新的歷史時代下的新闡釋,新的司法審查概念在我國憲法語境下,在我國法治體系的語境下越來越周延。一定意義上講,司法審查概念的周延化提升了我國的法治文明,也是我國多年來司法改革所積累的經驗,所取得的成果。這個短板的補足必然在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上有非常高的地位。
行政公益訴訟對法治建設連接機制的補足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所謂法治國家就是指依法治國建設中的諸方面和諸環節,它是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的最高境界或者最理想境界。而法治社會則是指通過法律調控社會系統和社會機制,我國關于法治社會建設已經有了系統規定,并且使每一個方面都有實實在在的內容,實實在在的規范體系和實實在在的具體要求。法治社會是依法治國中的基礎,很難想象沒有法治社會作為基礎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國家。而法治政府則是依法治國中承上啟下的因素,所謂啟下就是通過法治政府建設引領法治社會建設。事實上,我國在法治社會建設的規劃中對法治政府所發揮的作用和功能作了非常好的規定和表述,賦予行政系統在法治政府建設中一系列的職責和義務;所謂承上就是通過法治政府的建設使法治國家的建設能夠落到實處。這三個方面是一個三位一體的關系,它們分屬于三個不同的范疇,三個不同的環節,但它們是一個整體并且共同存在于依法治國之中,三者之間只有通過一定的機制予以連接才能夠有所貫通,才能夠互相補充和互相支持。
當然將三者連接起來的機制可以有很多方面,如通過強化憲法的引領,通過強化法治的實施,通過強化全民守法等都可以很好地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而行政公益訴訟則是連接三者的無法復制和無法替代的制度。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設計中以社會問題為基點,如生態環境保護、國有資產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出現的新問題,這些都是法治社會范疇的內容。行政公益訴訟的對象是行政主體,檢察機關通過對行政主體行使檢察建議權,通過行使起訴權將行政主體置于法治監督和司法審查的對象和視野之下,這體現了法治政府建設的內容。而檢察機關和法院通過共同行使國家司法權則充分體現了法治國家建設的內涵。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微妙性就體現在這里,它是一種非常好的機制,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通過技術手段聯系在一起,使法治建設中的三個范疇沒有割裂,沒有自說自話。在我國新時代的法治體系建設中,這種帶有強烈技術色彩的法治機制恰恰體現了我國新時代法治建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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