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非常重要,現文詳細介紹大陸法系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規則。
當事人主張合同規范方式,決定其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
德國學者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以民事實體法作為證明責任分配之依據,不同條文表述方式代表不同權利規范構造,其背后隱含兩個基礎:第一,“規范說”分配證明責任與具體訴訟及當事人訴訟地位無關,其在訴前就已根據民事實體法預先分配完畢。第二,權利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只能分配于一方主體,不能分配于雙方,否則會導致權利規范構成要件真偽不明時無法裁判。具體來講,主張權利產生規范的當事人,需對規范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相對方需對權利對立規范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兩種規范的構成要件不能重合,否則會產生同一個要件證明責任分配給雙方當事人的后果。
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實體法,并沒有專門就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進行規定,民法學者理論上總結出來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若正面規定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條文,作為當事人主張基于合同生效的基礎,應由該當事人承擔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證明責任。此時,對方當事人若同樣認為合同成立并生效,則主張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證明,反之則需要其提供證據證明合同具有成立和生效要件。
若前述主張合同成立和生效的當事人在其他相關訴訟中進行相反主張,而對方當事人若主張合同成立和生效中,則需要承擔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證明責任,若對方當事人同樣主張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則不需要承擔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證明責任。前述形式邏輯推演結果建立在當事人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張之上,若當事人未對其參與形成的合同之成立或生效進行主張,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之證明責任分配則無法確定。
若當事人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張轉變,該合同成立和生效證明責任分配是否變動并不得而知。這種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已然違反“規范說”第一個基礎。即便在反面規定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瑕疵條文的情況下,進行相應分析也可得到同樣結果,即若作為當事人主張基于合同效力瑕疵為基礎的民事權利規范,應由該當事人承擔合同效力瑕疵事由證明責任,此時對方當事人若同樣認為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則主張合同效力瑕疵的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證明,反之則需要其提供證據證明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存在。若前述合同效力瑕疵當事人在其他相關訴訟中主張合同成立和生效,對方當事人若主張合同效力瑕疵,則需要承擔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存在的證明責任,若對方當事人同樣主張合同效力瑕疵,則不需要承擔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存在證明責任。
總之,同一個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證明責任分配,受到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主張影響,其不僅與“規范說”第一個基礎沖突,若一個當事人在關聯訴訟中主張內容發生變化,兩訴訟中同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證明責任會分配給雙方當事人,也會與“規范說”第二個基礎沖突。
誠實信用原則相對固定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
羅氏理論并未點明前述沖突,但其并未否認前述沖突的存在,同時也說明前述沖突并不會對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造成實質影響,只需要對前述兩個沖突進行分析便可明確。
“規范說”第一個基礎側重強調規范構成證明責任分配與具體適用規范的訴訟無關,但并不等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不受規范適用主體影響。相對于侵權規范和物權規范的表述多與特定當事人相聯系,合同規范及法律行為規范的表述方式很多,沒有與固定當事人相聯系,基于合同規范或法律行為規范形成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對該規范的適用具有一定選擇空間。
該種規定方式直接導致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生效、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等規范可根據自己利益選擇適用,如合同生效與否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主張、合同解除權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選擇主張等。
當事人主張合同規范方式直接取決于自己利益訴求,一旦當事人第一次主張合同規范方式便決定其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并且該種分配不會再發生變動。當事人利益訴求及主張合同規范方式直接表現在訴訟之中,但訴訟啟動和進行并不影響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后者也不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來回轉移。所以,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與“規范說”第一個基礎沖突在當事人主張合同規范方式不變動時并不存在。
若當事人主張規范方式變動時,合同實體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實質就發生變動:若轉變發生在一個訴訟之中,則合同實體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不僅受到合同訴訟進行影響,且會出現同一個訴訟中證明責任分配給雙方當事人,實質與“規范說”第二個基礎相沖突;若轉變發生在相關訴訟之中,合同實體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不受合同訴訟進行影響,但實質涉嫌違反“規范說”第二個基礎。其中,“規范說”第二個基礎屬于強制性規范而不能違反,否則會導致事實的主張、證明無法進行和法官在事實真偽不明時無法裁判等嚴重后果。
因此,不管在同一訴訟,還是關聯訴訟之中,都必須嚴格禁止當事人主張合同規范方式的變動,且其以訴訟標定恒定理論為基礎,體現為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真實義務或禁反言規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真實義務或禁反言規則等內容,可防止當事人主張合同規范方式的變化,能夠相對固定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當然,當事人基于情勢變更等原因在同一訴訟中變更訴求,需以最后訴求中合同規范主張方式,確定合同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
首次主張合同成立當事人,承擔成立要件證明責任
從“規范說”中民事實體規范規定方式與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關系看,主張適用合同成立的當事人,需要對合同成立要件存在承擔證明責任,否認合同成立的當事人,無需承擔合同要件欠缺三個要件之一的證明責任。只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主張合同成立的當事人,必須是在合同引發訴訟中首次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并且該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或其他相關合同訴訟之中不能主張合同不成立。
若從合同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過程的角度看,承擔合同成立要件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需對要約和承諾的作出承擔證明責任,此外,關于要約和承諾的構成要件證明責任都由相對人承擔。即要約人無需承擔要約生效、要約未失效等要約成立后生效及有效持續狀態的證明責任,由要約相對人承擔要約未生效、要約失效的證明責任。其中,要約撤回、要約附條件或期限等情況會導致要約未生效,要約撤銷、承諾撤回、承諾過期、承諾變更為新要約等情況會導致要約失效。
之所以能夠從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關于要約和承諾規定中分析出來此種結論,原因在于要約和承諾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法律行為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與合同規范構成要件一致,成立由首次主張法律行為成立的當事人承擔,其余由相對方當事人承擔。
當然,需要經過行政批準、采用特殊形式等特殊要求的合同,在滿足經過批準、特殊形式具備等特殊要求后成立,主張合同成立的當事人,也需對合同滿足前述特殊要求承擔證明責任。此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民事實體法從未將附條件或期限作為成立要件,因為合同成立作為已發生事實存否的客觀判斷,由特定主體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即成立,附條件或期限會導致合同成立判斷的不確定。
已證成立合同直接推定合同生效,且有效狀態持續存在
大陸法系民事實體法并未正面規定合同生效要件,但從反面規定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等效力瑕疵情況。依照“規范說”中權利規范構成要件證明責任分配與條文規范方式直接相關的論點分析,大陸法系民事實體法將已經成立合同直接推定合同有效,將已證成立合同不生效的證明負擔分配給主張相對方承擔,至于該當事人是否真正承擔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等事由存在的證明責任,則由該當事人對合同是否主張生效決定。
若由主張合同成立的當事人同時證明合同生效,則會導致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先行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成年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同時還要看其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確定真實,沒有惡意串通、沒有虛偽或虛假等情況發生,以防止將來其證明合同生效時候的證明困難。此種預防合同無效的交易方式,會無限制地擴大交易成本,而從民事實體法上直接推定,已經證明成立的合同生效能夠盡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
此外,羅氏“規范說”的權利規范理論曾提到,當事人主張權利產生規范成功后,一直推定權利持續存在,直到由相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對立規范,這是基于法律關系狀態穩定的需求。即從合同效力狀態穩定角度觀察,已證成立合同直接推定合同有效也包括了有效合同持續存在的推定,除非有當事人主張有效合同失效或效力狀態發生變動。
首次主張合同效力瑕疵當事人,承擔瑕疵事由存在的證明責任
首次主張合同成立要件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已證合同成立要件存在,其利用已證成立合同有效推定,并不當然意味著相對方當事人承擔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證明責任,還需由相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表態之后才可確定。如果相對方當事人并未對已證成立合同推定有效表示異議的話,此時關于合同生效要件證明責任并未分配給相對方當事人。
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即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皆認為絕對無效合同應由法官職權認定,但在這種職權認定合同絕對無效過程中,如果發生絕對無效事由存在真偽不明,法院也應該推定絕對無效事由不存在,因為已證成立合同推定有效,在事實層面意味著法院直接推定所有合同效力瑕疵事由不存在。
當然,前述相對方當事人的未表態體現在合同訴訟中,就是直接主張合同關系變動的規范,如主張撤銷合同、解除合同、合同之債已經履行等情況。如果相對方當事人主張合同效力存在瑕疵,此時合同生效要件的證明責任,則通過首次主張合同效力瑕疵當事人承擔效力瑕疵事由存在的方式分配完畢。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主張合同效力瑕疵的當事人,必須是在合同引發訴訟中首次主張合同效力瑕疵的一方當事人,并且該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或其他相關合同訴訟之中不能主張合同生效。
此外,合同效力瑕疵類型限于無效和效力待定,不包括可撤銷情況,因為效力瑕疵界定標準是合同生效與否存在疑問,可撤銷情況屬于生效之后撤銷合同有效狀態。其中,合同無效包括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效力瑕疵事由存在類型主要包括合同無效事由存在和效力待定事由存在。
首次主張合同關系變動當事人,承擔合同變更事由存在證明責任
基于各種原因被證明生效的合同,若無當事人對合同關系變動表態,則合同關系一直被推定持續存在。若有當事人首次主張合同關系變更,此種變更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可撤銷的合同;二是可單方解除的合同;三是已被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四是合同主體或客體變更的合同。
按照“規范說”中權利規范理論分析,合同效力變更規范屬于合同生效規范的對立規范,主張對立規范的當事人需要對對立規范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即主張合同變更規范的當事人需要對前述合同變更事由存在承擔證明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主張合同變更規范的當事人,必須是在合同引發訴訟中首次主張合同關系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并且該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或其他相關合同訴訟之中,不能主張合同關系未變更。
(作者單位:西華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