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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為要提升控告申訴檢察效能
發布日期:2021-04-12  來源:《檢察日報》2021年4月12日第03版  作者:殷勇忠

  □控告申訴檢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橋梁。在法治化、高質量發展的理念指導下,厘清控告申訴檢察職權的內在機理,按照固本強基和系統化思維,以“理”為要、綱舉目張,厘定“受理、辦理、說理”三要素為主體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機制,通過專項督查、創新增效等活動,推動提升接訪辦信、監督和救濟等工作水平,最終實現“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高質量發展。

  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是黨的十八大確立的信訪制度改革方向。進入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新命題對運用法治思維明晰檢察信訪工作定位,以控告申訴檢察方式及時受理、依法辦理、主動回應群眾信訪訴求,防范和化解信訪矛盾糾紛,實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公平公正相統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厘清內在機理,注入高質量發展新動能

  從微觀視角看,控告申訴檢察既是司法辦案,更是司法服務,對其工作質效的評價,應以當事人體驗為中心,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和環境的需求為標準,只有堅持政治性、人民性為根本遵循,厘清控告申訴檢察的內在機理,才能為高質量發展注入新動能。

  把規范化辦案作為提質增效的內生動力。接待群眾來訪、辦理群眾來信的本質就是辦案,運用辦案化方式解決人民群眾合理合法信訪訴求,符合社會對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的普遍認知。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對“合理但不合法”信訪訴求的執念,當事人與司法機關之間對于“合法卻不合情理”終結性處理決定和裁判結果的爭議,通過信訪渠道進入控告申訴檢察范疇。“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法律監督格局的構建,為控告申訴檢察職能、履職方式的融合發展提供了新契機,針對業已發生的涉法涉訴信訪矛盾糾紛,以司法救濟、檢察監督等方式,依托訴訟化、規范化程序,重啟審查或復查處理工作,助力提升息訴息訪的公平性和正義性。以刑事申訴為例,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實行后,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統一接收刑事申訴案件,并指定檢察官進行受理審查,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查認為原案處理可能存在錯誤的,按程序移送相關刑事檢察部門辦理。受理與辦理適度分離或稱繁簡分流的運轉程序,使監督更專業、更精準,專事刑事檢察的檢察官或主辦檢察官辦案組運用調卷復查、公開聽證等方式,厘清是非曲直,防止司法權威與群眾訴求產生較大錯位,衍生纏訴纏訪。

  把實質化息訴作為檢驗質效的重要標準。著力防范檢察環節的矛盾糾紛,暢通群眾訴求表達渠道是基礎和前提,控告(申訴)人作為需求方,控告申訴檢察人員作為供給方,依托12309檢察服務中心導“訪”入“訴”能動司法,探索簡便易行的受理、辦理和說理工作機制,對處于檢察流程的群眾信訪,及時傳遞、反饋給案件承辦人,并引起其重視,為贏得當事人對檢察處理決定的認可奠定了基礎。依托聯合接訪、帶案下訪等工作機制,控告申訴檢察積極配合本院其他檢察部門作出的刑事終結性處理決定、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監督結論等的答復工作,解疑答惑、指點迷津。對窮盡法律程序、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可聯合政府職能部門給予適當的幫助,進一步消解當事人不滿情緒,增強息訴化解工作的公信力。由此,將矛盾的末端治理轉為源頭預防、將被動應對變為動態預防,提升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效應。

  堅持維護權益與司法終局的智慧視角。我國憲法第41條賦予公民批評、建議,以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做好民生、民利的“代言人”和維護者是題中之義。當前,控告申訴檢察的職責范圍包括了對實施司法活動的公安、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行使訴訟權利、違法辦案等的監督,對終結性刑事處理決定、裁判的監督,等等;并且,對本院管轄內的訴訟監督案件依法導入相應法律程序、分流移送其他檢察業務部門辦理后,負有跟蹤督促及聯合首辦責任部門“三個月辦理過程或結果答復”的職責,對檢察環節司法辦案風險負有監測、預警和組織協調化解的主體義務,努力防范信訪矛盾集聚上行,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對自行辦理的控告申訴案件,要嚴格執行信訪終結程序,對已窮盡法律程序的,在控告申訴人同意和配合下,啟用公開審查、信訪評查等程序,對當事人拒不接受終局性法律處理意見或監督結論的,經省級檢察院復查,依法予以終結。控告申訴檢察業務部門只有在把好“入口”、做好“出口”上出實招、下功夫,才能兼顧群眾合法權益與司法公正權威的統一,真正發揮好法律監督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

  厘定“受理、辦理、說理”工作模式,以程序正義保障實體公正

  程序正義原則指導下的受理機制再造。涉法涉訴信訪作為案件受理導入是控告申訴檢察的基礎性工作,體現了檢察機關以正當程序為支撐,對利害關系主體合法權益的救濟價值。受理機制的構建應處理好訴求多元化與立案標準化的平衡關系。首先,依法規范受理,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控告申訴事項,審查后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導入法律程序并答復控告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對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其他信訪,轉送主管機關處理并告知信訪人,或者告知信訪人向主管機關反映。通過依法規范做好受理前的答復和釋法說理工作,真正做到讓群眾“最多訪一次”。其次,準確甄別分流,調查核實適度前移。對符合管轄且予受理的涉檢事項、訴訟監督事項統一歸口,指定控告申訴檢察人員在7日以內作出程序性處理決定,經審查控告申訴材料、法律文書等仍存在不明情況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聽取信訪人控告申訴事實和理由、走訪聯系原案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把握當事人核心訴求。調查核實的方式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現場核查。控告申訴檢察人員的調查核實工作可以幫助信訪當事人由“訪”入“訴”,防止在受理環節滋生信訪矛盾。

  訴訟化、程式化的辦理機制構造。將實體正義和權利救濟理念貫徹到控告申訴檢察辦案工作中,通過辦案的程式化、訴訟化構造提升辦案效果。對當前和今后辦理的“6+1”類控告申訴案件:刑事申訴、立案監督、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本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與執行的監督、國家賠償、國家司法救助,以及上一級檢察院對下一級檢察院不支持民事監督申請決定的復查案件,要壓實首辦責任,圍繞控告申訴焦點和申請依據,嚴查細審、明辨是非,全方位審閱證據材料,提升監督水平。經辦理,對刑事申訴案件有錯誤可能的、立案監督案件審查后需要偵查機關說明理由的,移送本院其他刑事檢察部門立案辦理;認為當事人民事監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指令下一級檢察院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同時,彰顯控告申訴檢察辦案活動的外部監督、內部制約等監督屬性,對本院管轄的訴訟監督案件經審查初核后導入法律程序,對本部門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依法辦理、調查核實并監督糾正,如,對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控告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案件,既要調查控告反映的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是否屬實,也要在規定的審限內精準糾偏,其辦案過程是司法效率、救濟權保障、監督制約的平衡博弈。近年來,有的地方探索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案件化辦理,對尚未明確檢察職能部門、訴求具有合理性的,作為控告自辦事項進行案件化辦理,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對法院判決書未寫明沒收而公安機關未及時解除扣押予以返還的被告人持有的扣押物,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在依法核實的基礎上,通過協調、跟蹤和糾偏等方式,監督該機關依法對扣押物作出處理,彰顯法律監督成效。

  檢察官辦案釋法、場景化說理機制探索。控告申訴檢察官對所辦理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依法合規等要充分答疑解惑、釋法說理,主動回應群眾關切的問題。一是辦案過程以案釋法,傳達清楚。以案釋法是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控告申訴檢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訪聽訴、辦信審查、核查監督等既是其檢察工作方式,也是其與控告申訴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等的溝通橋梁,因此,在對原案全面審查、信訪訴求客觀評判的基礎上,結合法律要旨,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控告申訴人作出解釋和說明,傳達說理務必清楚明了,不斷引導控告申訴人對法律規定和辦案結果形成較客觀的認知。二是辦結案件文書說法,提升效力。控告申訴案件的辦理結果不僅要書面答復,而且要把說理引入法律文書制作,針對控告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運用證據厘清事實,適用法律對辦案程序和結果進行說理,即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并且,結合控告申訴個體的教育文化程度和主觀認知狀況,對重點問題當面或電話溝通,促使其對檢察處理意見的接受、認可。三是聽證案件解惑普法,案結事了。針對部分控告申訴人對法律了解不夠全面和準確,易在信訪過程中不當解讀法律的情況,依托檢察聽證平臺,堅持為民、便民的原則,探索分層次、分類型、公示公開的場景化說理機制,引入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律師等社會第三方評議程序,著重圍繞主要事實、關鍵證據和程序等展示、說理、講法,疏導控告申訴人“信訪不信法”的情緒,用陽光辦案、智慧借助傳播法治正能量,提升檢察公信力。

  “求極致、重創新”,助力控告申訴檢察高質量發展

  控告申訴檢察既是業務性很強的政治工作,又是政治性很強的業務工作,在控告申訴檢察職能的轉型蝶變過程中,要始終抓住人這一關鍵要素,堅持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依靠人民群眾實施法律監督,也要激發檢察官新動能,全面提升控告申訴檢察水平,以“求極致”的態度做好工作。首先,個案辦理求極致,既要嚴查細審,穩扎穩打專業化、精準化,也要依法審慎、有理有據、謙抑平和,聚焦信訪當事人的核心訴求,斟情酌理,找到其合法權益與司法公正的最大公約數,達到法、理、情正向趨同。其次,工作機制重創新,從專項治理、重點督查和典型示范中汲取智慧,深度夯實責任擔當、作風效能等強基工程。以制度執行力為抓手,聚焦當事人權利救濟、司法活動監督和社會矛盾化解等控告申訴檢察職能,變事后交辦、行政督導為依職能審查、息訴辦案“雙責”機制,對符合法定情形的,輔之有效的國家司法救助、刑事賠償、政府幫扶等,讓人民群眾從公開、透明、公正的司法活動中體會檢察為民的“溫度”,有更多、更優、更實的獲得感。

  (作者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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