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新宇,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引言
所謂“事不過三”,指“發生同樣的事情,不能超過三次”,本文“借著說”,以此隱喻清華校史上法律學系的命運多蹇與創業艱辛。一言以蔽之,其籌建歷程頗為坎坷曲折,曾兩度短暫設立又被取消,一直到第三次才復建成功。1928年國立清華大學成立,隔年即1929年便設立法學院,是清華大學最早成立的文、理、法三學院之一。依據民國時期的大學教育體制,當時法學院下應設法律、政治與經濟三系,但清華法律學系先是暫緩設立,在1932年成立后因為當時教育部實行“限制文法、側重實科”的教育政策,遭其反對而在1934年被取消,這是法律學系第一次被裁撤。1946年抗戰勝利復員后,清華法學院復建法律學系,但在1949年因為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實行院系調整而被取消,這是法律學系第二次被裁撤。一直到1995年在國家重視法制(治)建設和清華大學復建文科的大背景下,在學校的大力支持下,法律學系終于復建成功,經過師生們的努力奮斗,1999年在法律學系的基礎上復建單一法律學科的法學院。
目前學界尚未對清華法律學系這段“事不過三”的歷史展開全程深描式的研究,拙文將通過歷史檔案、人物訪談等珍貴資料,復原這段重要的校史,揭示關鍵的歷史細節,在此基礎上總結其法律教育的建設和發展規律,希望可以啟迪當下,展望未來。拙文的主體以時間為軸,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探討1929年—1934年、1946年—1949年、1995年—1999年清華法律學系的三次籌建歷程,分析時代與制度背景,歸納挫折與成功的各種因素。最后的結語部分對三次籌建進行規律總結與延伸思考。
二、清華法律學系的第一次籌建
(一)經費與理念:1929年清華暫緩設立法律學系
從規范層面看,1929年《大學組織法》第4條規定“大學分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學院”,第5條規定“凡具備三學院以上者始得立為大學”;《大學規程》第6條規定“大學法學院或獨立學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經濟三學系,但得專設法律學系”;《國立清華大學規程》第3條規定“國立清華大學本科設文、理、法三學院”,法學院下設法律學系、政治學系、經濟學系。因此,設立法律學系是當時大學法學院的應有之義。但清華大學法學院卻在建院伊始申請緩設法律學系,其原因主要出自兩個方面:一個是經費緊張,一個是主政者的教育理念。
關于第一個方面的原因,清華法學院的首任院長、經濟學家陳岱孫曾有論及:
本校自民國十四年秋開辦大學,是時學制未定,以學系為單位,未有院之組織也,十八年,始根據新頒之大學組織法,分為文理法三院,以已有之政治、經濟二系,劃歸法學院,是為本學院之始期。依照大學組織法,法學院應有法律、政治、經濟三系,而十八年分院以前,本校未有法學系,其政治經濟二系學生所需要之法律課程,皆附設于政治系之內,故于分院之后,即有添設法學系以完全法學院組織之議,惟是時本校經費未充,而已有之各院系急待發展,故特呈請教育部,于短期內暫緩設立法學系,至是時政治、經濟二系,雖大學四年之課程粗備,而較為高深之課目尚待設立。十八年后,本院之主要工作即在于添設及充實此已有二系之課程。
陳先生梳理法學院這段創建歷史,其背景是清華從學校到大學的改制轉型:1925年4月23日,外交部批準《北京清華學校大學部暫行章程》,清華學校改組為留美預備部、大學部和研究院三部分;1926年4月28日,清華學校評議會議決大學部設立17個學系,其中就包括政治學系和經濟學系;1928年9月,《國立清華大學條例》通過,清華學校改制為大學。陳岱孫認為法律學系之所以暫緩設立,乃因為學校轉型過程中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需要優先發展原有的政治、經濟兩系的緣故。
就清華財政情況而言,曾擔任清華校長的曹云祥將當時清華的經濟狀況分為四個時期。(一)擴張時期(1908—1921),經費寬裕,用途擴張,主要用于添派學生,增置校產和添造學校的四大建筑即大禮堂、圖書館、體育館和科學館。(二)短絀時期(1921—1926),留美學生人數增加,加上歐戰之后美國生活昂貴,使得資助留學的費用提高,清華不得不采取各種方法節省支出。(三)轉移時期(1926—1931),實施大學計劃之后,經費支出從資助留美逐漸轉移到學校自身發展,諸如開設各科各系,添聘教授,擴充圖書館,添建教室宿舍等。(四)積儲時期(1931—1945),一方面清償短絀時期和轉移時期的借款,一方面經營維持清華基金,在美國撥還庚子賠款結束后,為清華日后發展奠定基礎。
曹云祥在1922年4月—1928年1月期間出任清華校長,處于短絀時期和轉移時期。作為親歷者,他曾講到這兩個時期清華分別挪借款100萬元和110萬元,教授馮友蘭也曾談到1928年羅家倫校長向金城、中南兩家銀行借款40萬元來建筑生物學館、男生新宿舍、氣象臺和新圖書館。上述籌款事例可以佐證當時學校財政壓力大,這對剛成立的法學院自然會有影響。
就院系發展而言,數據顯示清華改制時期各學系的積極發展,以政治學系為例,從師資人數看,1926和1927年皆為5人,1928年為10人,1929年為12人,1930年為16人,5年中增加2倍有余。從雜志訂購種數及費用看,1926年是12種56美金,1927年是19種88美金,1928年是23種125美金,1929年是28種150美金,1930年是50種260美金,5年中增加3倍有余。
因此陳岱孫的上述理由是有根據的。就法學院看,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院系初步發展需要有所側重而不是力求齊全,因此1929年法律學系暫緩設立乃迫不得已的犧牲之舉。但需要注意陳先生是站在學院立場來談,其在介紹中有意無意中“忽略”了校方對此的態度。從大學的層面看,在學校資源的大盤子下如何“分蛋糕”與校長有密切關系,這就引出法律學系暫緩設立第二個方面的原因,即首任清華大學校長羅家倫對法律教育的看法。
1928年8月29日,羅家倫被任命為清華大學校長,其在就職演講《學術獨立與新清華》中專門談到清華的院系設置,明確提出不設立法律學系:
我動身來以前,便和大學院院長蔡先生商量好如何調整和組織清華的院系。我們決定先成立文、理、法三個學院……法學院則僅設政治經濟兩系,法律系不擬添設,因為北平的法律學校太多,我們不必疊床架屋。我們的發展,應先以文理為中心,再把文理的成就,滋長其他的部分。文理兩學院,本應當是大學的中心。文哲是人類心靈能發揮得最機動最彌漫的部分,社會科學都受到他們的影響。純粹科學是一切應用科學的基礎,也是源泉。斷沒有一個大學里,理學院辦不好而工學院能單獨辦得好的道理。
這段關乎到法律學系命運的演講透露出兩點重要信息,第一點是清華的院系方案是羅家倫和當時的教育主管機關大學院的院長蔡元培共同商議的結果,羅家倫出身北大,與蔡元培曾有師生之誼,是蔡先生的得意門生。第二點是羅家倫的教育理念受蔡元培影響很大,蔡元培認為大學應專設文、理兩科,其他法、醫、農、工、商五科,則應別立為獨立之大學(即高等專門學校)。這種分科設校的背后,是其關于“學”(學理)與“術”(應用)之別的理念:“文、理,學也。雖亦有間接之應用,而治此者以研究真理為目的,終身以之。所兼營者,不過教授著述之業,不出學理范圍。法、商、醫、工,術也。直接應用,治此者雖亦可有永遠研究之興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務于社會;轉以服務時之所經驗,促其術之進步。與治學者之極深研幾,不相侔也……鄙人以為治學者可謂之‘大學’,治術者可謂之‘高等專門學校’。”因此,羅家倫就職演講中關于大學定位與學科設置的思考,可謂淵源有自,法律學系在其看來,屬于實踐“術”的范疇,并非大學不可或缺的核心科系。
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長,有感于當時報考北京大學法科者以升官發財為目的,不符合研究高深學問的大學之道,一方面諄諄教誨,敦促莘莘學子抱定正確的求學宗旨;另一方面因為校舍和經費無法兼辦各種應用學科,所以曾試圖讓法律分出去,但沒有成功。歷史仿佛開了一個意味深長的玩笑,蔡元培當年在北大沒有實現的愿望,卻是“(師)有事,弟子服其勞”,通過其學生羅家倫在清華得以落實,清華的法律學系因此在羅家倫主政時期遭遇擱淺。
比較可見,法學院院長陳岱孫的“暫緩設立”與校長羅家倫的“不擬添設”之間存在某種張力,歷史于此呈現出微妙而復雜的面相。平允而論,羅家倫有大將之才,他對清華的諸多改革,例如將學校從外交部改隸教育部,廢除董事會,延聘名師,提高薪酬,清退冗員,招收女生等,皆值得肯定。但其性格強勢,不免干預過多,導致矯枉過正,例如推行軍事訓練,重新創作校歌等,造成與學生乃至教授關系緊張,遭受非議阻力,最終任職不到兩年,不得不掛印而去。就事論事,法律學系的這一延誤,從清華法律教育的角度而言,可謂失了先手。
(二)形勢比人強:1932年—1934年清華設立又取消法律學系
1931年3月19日,國務會議批準羅家倫辭去校長職務,在經歷校長人選風波之后,1931年10月14日,教育部最終任命梅貽琦為國立清華大學校長。在梅先生這位低調謙遜、穩健務實的舵手領導下,清華進入平穩的發展時期,何炳棣認為30年代的清華是校史上的黃金時代。梅貽琦積極地支持法律學系的籌建,但無奈受阻于當時“限制文法、側重實科”的教育政策,最終功敗垂成。
梅貽琦的法律教育理念與羅家倫不同,首先,在學科定位上,他把大學的法律學科定位為“學”而不是“術”的范疇,認為大學的法律系不同于法律專門學校,需要重視理論研究,彌補后者在這方面的不足:
本校之擬設法律系,非欲使國內各校已嫌太多之科門,再增一個。實乃吾輩認法學理論之研究,為大學所應注重,而為普通法校所忽視者,故愿此方向,一為矯正。
其次,在人才培養上,他希望法律學系可以培養學理與應用兼備的綜合型人才,而不是只懂得機械運用法律的“法匠”:
本學系之宗旨,系對于應用及學理兩方面,務求均衡之發展,力避偏重之積習,以期造就社會上應變之人才,而挽救歷來機械訓練之流弊。
1932年1月7日,法學院院長陳岱孫向梅貽琦和清華大學評議會請求成立法律學系。在梅貽琦的支持下,2月3日,清華向教育部提出“增設工學院暨成立法律學系”。2月22日,教育部準予備案。清華法律學系的籌建正式提上日程。燕樹棠出任首任系主任,并開始招生。但風云突變,5月7日教育部突然發出訓令,要求“清華大學應就現時財力擴充工學院,法律學系暫緩招生”。盡管陳岱孫、梅貽琦強烈反對,但教育部不以為然,6月14日發出指令堅持要求“暫緩招生”,梅貽琦一方面向教育部呈文解釋,另一方面親自寫信向教育部次長錢乙藜、高等教育司司長沈云程(清華校友)和楊公兆先生(曾任清華秘書長)請求斡旋疏解,仍然無果。12月19日教育部再發指令,要求清華“停招法律系學生”,對已招的學生要求其改系,不愿改系者送到北京大學或者北平大學就讀。生源無繼,法律學系成為無本之木。1933年3月26日,馮友蘭與燕樹棠到南京斡旋庚款和法律學系事宜,效果仍然不佳,“法律系事似無可挽回”。1934年教育部指令清華“該校研究院各部應自行裁減,呈候核定。再該校法律學系并應遂令結束”,8月14日清華大學評議會議決法律學系“自本學年起,即行結束”。
從1932到1934年,法律學系籌建之中戛然而止的原因,主要是受到當時“限制文法、側重實科”教育政策的影響。最能體現該政策的標志性事件是1932年5月陳果夫在中央政治會議上所提出的《改革教育初步方案》,他認為:
國家辦理教育之主旨,原為培植各項人材,以供社會需要。吾國二三十年來,學校課程常偏重文法,而忽視農工醫各門。據目前統計,在五十八個公私設立之大學中,約百分之七十設有文科,百分之四十九設有法科,百分之二十二設有農科,百分之二十七設有工科,百分之十二設有醫科。又二十六個專科學院中,有六個專修法科(以吾所知,過去尚不止此數),有四個專修文學藝術之類,而農工醫專合計亦僅十個左右而已。照此,則專門以上學校之畸形發展,其結果不外形成文法人才之過剩,與農工醫人才之缺乏。因其過剩,故失業者逐年增加,造成社會上種種不安狀態。因其缺乏,故有若干建設事業不能得專門人材為之推進。果以為,此種教育上病態之應糾正,故不待于今日,而以今日尤為急。蓋一方面訓政建設正在規劃與推進,他方面又值國家多難之時期,皆有重訂教育方針,造就若干適用人材,以應付此非常環境之必要也。
陳果夫指出的教育方針和文實兩科比例問題,實際上可以追溯到1929年4月26日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該教育宗旨為“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世界大同”。實施方針共八條,第四條為“大學及專門教育,必須注重實用科學,充實科學內容,養成專門知識技能,并切實陶融為國家社會服務之健全品格”。據此,1929年《大學規程》第2條規定“大學依大學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至少須具備三學院,并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大學教育注重實用科學之原則,必須包含理學院及農、工、商、醫各學院之一”。這種宗旨、方針、規程出臺的背后,一方面是國民黨試圖推行其國家主義教育,在某種程度上即黨化教育,另一方面是為了解決文科與實科比例失衡、文科畢業生過剩所帶來的社會政治不穩定因素。如果說上述措施主要是為了內治穩定,1931年“九·一八事變”,國家與民族面臨嚴重外患危機,則造成了“限制文法、側重實科”的激進實施。
陳果夫對此提出十項方案,其中第二、三項與法律教育有關,分別是:
二、全國各大學及專門學院自本年度起,一律停止招收文法藝術等科學生,暫定以十年為限;三、在各大學中,如設有農工醫等科,即將其文法等科之經費移作擴充農工醫科之用。其無農工醫科者,則斟酌地方需要,分別改設農工醫等科,就原有經費,盡量劃撥應用。
對于這兩項方案,中央政治會議經過審查,雖然認為,“(二)(三)兩項更張太驟,恐有窒礙”,但又專門做出決議:“全國各大學及專門學院之文法等科,可由教育部派員視察。如有辦理不善者,限令停止招生,或取消立案,分年結束,嗣后遇有請設文法等科者,除邊遠省份為養成法官及教師準設文法等科外,一律飭令暫不設置。又在各大學中有停招文法等科學生者,其節余之費,應移作擴充或改設理農工醫藥等科之用,并交教育部籌議辦理。”因此,毋寧是變相地承認陳果夫停止文法招生,將其經費發展實科的建議。
對于清華而言,正如何炳棣指出,梅校長和教授會只極力響應“提倡理工”,但絕口不談“限制文法”,1932年清華向教育部同時提出增設工學院和成立法律學系,就是這種做法的最好注腳。但清華籌建法律學系的過程,恰逢是推行“限制文法、側重實科”政策的尖峰時刻。中央政治會議的這個停止招生的決議,實際上成為教育部裁撤法律學系的尚方寶劍,1932年12月9日、12月19日教育部在給清華的訓令(10335號)和指令(10608號)中,都一再援引其作為依據。
“九·一八事變”的國難危機除了導致國家教育政策的激進化實施,也帶來了學校財政的困難。1933年梅貽琦曾談到:“校中自去年二月,美庚款停付以后,收入驟減,直至今年二月,只由財政部陸續撥到一百萬元,暫資接濟。而今年三月以來,因政府又有庚款再停付一年之議,學校常款,仍未領到。”因為時局危難,財政緊張,南京政府在1932年停付庚款,而清華的經費主要來源于美國的庚款退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依靠財政部墊借100萬元維持現狀和向銀行商借小款予以應急,而下年度亟需經費及他項必需費用282萬,資金缺口甚大,為此梅貽琦只能請求教育部商請財政部早日撥給庚款。在學校有求于人的情況下,教育部自然更有話語權,指令清華遵照中央政治會議決議將停招法律學系學生的結余經費用于擴充工學院。在清華推行這種做法,實際上弊多利少,首先從經費上看,比較法律學系與工學院所需經費,按照陳岱孫的估算,法律學系的開辦費不過1萬余元,第一年的經常費不過2萬余元,按照梅貽琦的估算,1933年工學院的建設費最低限度是30萬元,法律學系所需經費僅僅是工學院的1/10,以法律系費用來補助工學院,實際上遠不足夠。其次從學科關系上看,文科與實科原本一直共同發展、相處融洽,外在強行干預不免人為地造成兩者之間的緊張關系。
與清華法律學系的籌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同樣在1929年成立、同樣在初設時沒有法律學系的復旦大學法學院(最初設政治學系、經濟學系、市政學系),在1930年夏一邊創辦法律學系進行招生,一邊向教育部進行申請備案。1931年3月,教育部準予法律系備案,同年7月,司法部準予特許設立。兩校的法律學系在教育部備案只差近一年,命運卻是迥異,讓人好生感嘆:形勢比人強!
三、清華法律學系的第二次籌建
(一)賡續前事:1946年清華添設法律學系
在抗戰時期,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和南開大學先是南遷到湖南成立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7年9月—1938年4月),因為戰爭形勢的惡化,又遷徙到云南成立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38年4月—1946年7月)。西南聯合大學下設四個學院即文學院、理學院、法商學院、工學院,1938年增設師范學院。法商學院下設政治學、法律學、經濟學和商學四系,1940年增設社會學系。五系之中,政治、經濟兩系原為北大、清華、南開所共有,法律、社會、商學則分別原為北大、清華、南開所獨有。從長沙臨時大學到西南聯大,三校精誠合作,求同存異,既共享教育資源,又保持各自的獨立性,譜寫了一段教育佳話。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無條件投降,抗戰勝利結束。1946年7月31日,西南聯大常委會舉行第385次即最后一次常委會會議,西南聯大宣告結束。三校復員,學生們依其志愿分發至三校,根據學生名錄,當時清華法學院所分學生共221人,其中政治學系26人,經濟學系117人,社會學系77人,法律學系1人(蔣蔭昌)。從這個角度上講,清華法律學系在第二次籌建之前,已經有了一名學生有志來此求學。
復員時期,在梅貽琦校長的院系建設藍圖中,就有添設法律學系的規劃:
秋間復校后,為應國家社會之需要及本校學科順序之發展,就院系言之,將成立農學院,即以農業研究所之基礎,設置四五學系。文學院增設語言人類學系,以注重邊疆民族語言文化之研究。理學院地學系原有氣象組,今另成一系,以提倡高空氣象之探討。法學院將添設法律系,以實現十年前原擬之計劃。工學院添設之化工系在今日之重要,固無待贅言。而建筑系則目前欲應社會之急迫需要,解決人民居室問題、城市設計問題,于人才訓練上、于學術研究上,皆當另辟蹊徑,以期更有貢獻于社會者也。
在梅貽琦的大力支持下,經教育部批準,1946年清華大學恢復了法律學系,趙鳳喈教授擔任系主任。依據《國立清華大學規程》,清華大學本科設文、理、法、工、農五學院,法學院下設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和社會學四系,復員后的清華法學院實現了當時大法學院的完整建制。
盡管復員初期面臨著圖書設備不足、教師因為交通不便敦聘不易等困難,但在各方的積極努力下,清華法律學系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其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首先是系主任趙鳳喈教授倡導建立新清華法律系的精神,包括兩點,一個是注重專業能力訓練,嚴行考試,增加課外閱讀時間,一個是培養學生的守法習慣。其次是師生人數在逐年遞增擴充,從教師人數上看,1946年為3人,1947年為5人,1948年為9人。從學生人數上看,1946年有一年級學生5人,1947年有一年級學生6人,同時二年級轉入學生1人,1948年有一年級學生4人,同時二年級轉入5人,三年級轉入6人,在1948年三個年級總共有學生27人。第三是系里建成小圖書館,訂閱國內外雜志報章,解決學生的課外閱讀問題。第四是計劃在1948年分設理論法學組和成立法律研究所,加強學術研究。
(二)院系調整:1949年清華取消法律學系
1949年6月1日,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成立,很快啟動院系調整。1949年6月27日,其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做出《關于南開、北大、清華、北洋、師大等校院系調整的決定》,該決定共四項內容,其中第二項關系到清華法律學系的命運:
取消下列各校中之各系:南開哲教系,北大教育系,清華法律系、人類學系。南開哲教系、北大教育系三年級生提前畢業,二年級以下轉系,清華法律系學生可轉入該校各系或北大法律系或政法學院,人類學系并入該校社會學系。取消各系教授之工作,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盡各校先分配,亦得由高教會分配。
根據這項決定,重建三年的清華法律學系被取消。從現有資料看,1949年7月和9月共有兩批凡13名學生轉入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就讀。和第一次籌建時一樣,清華法律學系尚未來得及完整地培養出一屆學生,即戛然而止。
在1949年這次初步的院系調整中,清華法律學系成為新政權第一個取消的法律學系,推測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首先是法律自身特殊性質的影響,這從當時兩個重要文件可以體現出來,一個是1949年2月《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另一個是1949年4月1日《華北人民政府為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這兩個文件都著重強調法律的階級性問題,強烈批判國民黨政權的法律體系即以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為代表的六法全書,指出“法律是統治階級公開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保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和一般資產階級法律一樣,以掩蓋階級本質的形式出現,但是實際上既然沒有超階級的國家,當然也不能有超階級的法律”。因此,在舊法律已經不具備合法性的背景下,“茲決定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其一切反動法律,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審判,不得再援引其條文”,以教授六法全書內容為主的法律學系,自然面臨批判,需要革新。
其次是大學教育改革的趨勢慣性使然,這從當時三次教育改革的會議可以體現出來。第一次是1949年3月14日,北平軍管會、文管會在北京飯店召開的“大學教育座談會”,會議主張裁并院系和改造課程。有馬敘倫、范文瀾、茅盾、沙千里、周揚等四十余人參加。議程有兩項,一是北平各國立大學的課程改革和院系調整問題,二是私立大學的存廢改進問題。其中有些發言與法律(學)直接相關,例如沙千里認為新中國還需要人民自己的法律,法律系要徹底改造,但不是說不要法律;施復亮認為法學院應改稱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可取消。第二次是1949年5月17日,北大、清華、燕京三校法學院在北大孑民堂舉行的“法學院教育方針座談會”,有沈鈞儒、王明、周揚、謝覺哉、錢端升等四十人參加。錢端升作為主席,檢討過去大學法學院教育的缺點是觀點不正確,對社會需要缺乏合理的配合,教材多偏于外國的東西,與中國實際脫節,說明今后應采取有效的方式,矯正以往的缺點,確立正確的教育方針。發言者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王明,他指出北大法律系廢除十三種舊課程,新開五門課程,是正確的、適時的,新開的五門課程代表了一個方向,即表示師生們選擇了學習馬列主義與毛澤東思想的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的方向。第三次是1949年6月8日,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的首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做出五項決定,其中第四項便是關于文科的課程改革,內容是:研討文、法、教育學院學制課程改革事宜,決定組織歷史、哲學、文學、法律、政治、經濟、教育等七組分別進行,并推定范文瀾、艾思奇、周揚、何思敬、錢端升、李達、張宗麟七人為以上各組召集人。綜合以上三次重要會議的內容可以看出,在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就法律教育而言,法律學系裁并和課程改造已經勢在必行,而且在課程改造方面北大法律系已經做出表率。
可以推測,華北高等教育委員會取消清華法律學系的行為,并非倉促而就,毋寧經過深思熟慮的產物。清華作為一個知名學府,其法律學系尚在襁褓時期,將其裁撤一來符合新政權關于法律的批判態度,二來可以彰顯出教育改革成果,樹立了典型效應,三是實施難度相對比較低,比起老牌的法律學系而言,裁撤新設的法律學系無疑更加方便。因此取消清華法律學系,將學生轉入正在進行課程改造的北大法律學系,可以同時達到裁并院系、改造課程、培養新法律人的三重目標,可謂一舉多得。
在1949年初步的院系調整之后,清華法學院保留了政治學系、經濟學系和社會學系三系。但隨著1952年全國范圍的院系調整,其命運發生徹底改變。依據《人民日報》的“社論”,這次院系調整著重培養工業人才和強調學習蘇聯經驗。其批評舊的高等教育制度存在“學非所用”“用非所學”的缺陷,認為“今天新中國正在向著工業化的道路迅速邁進,我們需要大量的合格的各種專門人才,尤其是工業建設的專門人才,而現在的高等學校無論在數量上和質量上都遠遠不能滿足今后國家建設的需要”,因此院系調整的總方針是“以培養工業建設人才和師資為重點,發展專門學院與專科學校,整頓和加強綜合性大學,逐步創辦函授學校和夜大學,并在機構上為大量吸收工農成份入高等學校準備條件”,并提出“充分地學習蘇聯的先進經驗”。
在這一背景下,1952年5月《教育部關于全國高等學校1952年的調整設置方案》出臺,清華被定位為多科性高等工業學校。就清華法學院而言,其下屬的政治學系、經濟學系并入兄弟院校,社會學系被取消。具體安排是:清華法學院的政治系與北京大學、燕京大學的政治、法律系以及輔仁大學社會系民政組合并成立新設的北京政法學院;清華法學院的經濟系財經部分、北京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的相同部分與中央財政學院各系科合并成立新設的中央財經學院,清華法學院的經濟系的理論部分并入北京大學;清華法學院的社會系則被取消。
四、清華法律學系的第三次籌建
(一)國家重視法制(治)建設與學校復建文科:1995年清華復建法律學系
1995年清華復建法律學系,1999年在此基礎上復建法學院,其背后的動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國家日趨重視法制(治)建設,對法律人才需求不斷提升,法律教育迎來發展的新局面;另一方面是學校調整學科布局,尤其是向以建成世界一流的綜合性大學為目標進軍的過程中,加強文科建設。這兩個方面相輔相成,共同促成了清華法律學科的復建和發展。
從國家層面上看,自改革開放以來,法制(治)在四個現代化建設、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重大決策中承載著重要使命,發揮著重要作用,其通過領導人講話、黨的會議決議、公報等方式予以體現,并最終寫入了憲法,成為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1986年1月17日,鄧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搞四個現代化一定要有兩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謂兩手,即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1994年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議》,決議共十部分,第九部分是“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其指出:“法制建設的總目標是:遵循憲法規定的原則,加快經濟立法,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關國家機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紀末初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機制,提高司法和行政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和法律服務機構,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1998年2月26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指出:“要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我國《憲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高度重視法制(治)建設,亟需法律人才,清華作為國家人才培養的重要學府,對此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上述所引的重要講話、文件、法律的內容和精神,在清華復建法律學系和法學院時期學校的相關決定、校長和院系領導的講話和回憶里都有所引用或體現,因此可以說法制(治)在國家制度建設中重要性的不斷提升是清華復建法律學科的外在動力。
從學校的層面上看,清華恢復法律學科是在復建文科、建立綜合性大學,向世界一流大學進軍的大背景下展開的。這段歷程結合與法律學科的關系,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可稱為醞釀和初步復建時期,第二個階段是90年代初到21世紀前十年,可稱為全面復建時期。
第一階段中關鍵性的事件有兩個,第一個是一篇文章。1980年時任清華大學校長的劉達、副校長何東昌在《光明日報》聯合發文《重視大學文科多辦大學文科》。該文從為四個現代化建設培養干部的角度論證文科的重要性,認為“不僅需要大學理科(廣義上地說,包括理、工、農、醫諸科)為現代化建設培養科技人員和管理干部,而且也迫切需要擴大大學的文科(也是廣義的,包括文、史、哲、經、政、法諸科)來為四個現代化建設培養大批具有高度文化科學水平的一般管理干部”。這篇文章代表著校方最初對于文科的態度,盡管是一種實用主義的立場,側重于行政管理方面人才的培養,但發出了清華復建文科的重要信號。
第二個是一封信。1982年復旦大學中文系教授蔣天樞給陳云副主席寫信,提出兩點建議:一個是建議商務印書館恢復古籍出版工作,另一個是建議以清華大學為基礎創辦一個具有各種學科的綜合大學。蔣天樞畢業于清華國學院,師承陳寅恪先生,熟悉清華學制,其在信中談到:“清華大學在舊社會原本有文、法、理、工、農五個學院,為全國大學之冠,尤其文學院的歷史、語文、外文各系所培養出來的人才布及全國,為其他大學所不及。理、法科亦均各有特色,所培育人才多蜚聲國際。目前的清華大學雖已成為工科大學,但一則它有以前的多科性綜合大學的傳統,再則從設備及人力等條件說,在工科大學的基礎上增設文、理、法等科較為容易,在文理大學的基礎上增設工科等則比較費事。所以,以清華大學為基礎來創辦,似可收事半功倍之效。”陳云很重視這封信,將其轉給了中宣部與教育部,經過兩部的領導王任重、鄧力群、郁文、張承先、蔣南翔、周林、辛白等人批閱后轉給清華大學。關于蔣天樞的建議,1983年清華在給教育部的答復(清社發字第01號)中提到,“我校經多次研究,認為在清華增設文科,逐步把清華辦成以理工科為主的綜合性大學是有利的”,并向教育部匯報建立社會科學系的問題。從效果上看,蔣天樞的信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清華對于綜合性大學目標的認同和1984年社會科學系的建立。
第二個階段中關鍵性的事件有兩個,第一個是1993年12月26日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的成立。人文社科學院是一種“大文科”的思路,下設三系、四所、一中心共八個實體單位,分別是哲學與社會科學系、歷史系、中國語言文學系、思想文化研究所、科學技術與社會研究所、經濟學研究所、教育研究所、藝術教育中心。其背景是該年8月的暑期黨政干部會上,提出了“爭取把清華大學建成世界一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大學”的奮斗目標。在這一目標指引下,清華加強文科建設,著手籌備人文社科學院。為此該年10月,時任校黨委書記方惠堅帶領社會科學系主任林泰、副主任劉美繤、外語系副主任侯一麟到美國的西北大學、芝加哥大學、華盛頓大學(圣路易斯)、普渡大學、伊利諾大學(香檳)、東伊利諾大學六所高校考察其文科發展經驗,此行對于清華文科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示和幫助。人文社科學院的成立,代表著清華以世界一流的綜合性大學作為建設目標,調整學科布局所邁出的重要一步。此舉對于法律學系亦有重要意義,因為其正是掛靠人文社科學院來進行復建,后者可謂“孵化器”。根據當時清華大學黨委副書記、籌備建設法律系委員會秘書長胡顯章的回憶,在籌建人文社科學院過程中,時任清華校長的張孝文提出:清華大學以往培養的理工科學生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后應該培養懂經濟、懂法律的人才,繼續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應適時復建法律學系。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兼清華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首任院長的滕藤也強調,從21世紀發展看,國家領導人要從經濟、文法學科出,清華有又紅又專、雙肩挑的傳統,學風嚴謹,應該為國家、為社會培養領導骨干,在建院后要加速成立法律學系。可以看出,伴隨清華全面復建文科,加以校方的重視態度,法律學系的復建也呼之欲出。
第二個是重要的教育建設工程“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先后啟動。“211工程”是1994年國務院《關于〈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所確定的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建設工程,基本內容是:“面向21世紀,分期分批重點建設100所左右的高等學校和一批重點學科,使其到2000年在教育質量、科學研究、管理水平及辦學效益等方面有較大提高,在教育改革方面有明顯進展。爭取有若干所高等學校在21世紀初接近或達到國際一流大學的學術水平。”為此,1994年9月清華制定了《清華大學“211工程”的整體規劃報告》,其中到2000年的10項具體規劃中的第1項是:“保持與發展工科的優勢,加強理科、人文和經管學科建設,為把清華大學建成以理工科為主,兼有人文和經管學科的世界一流大學奠定堅實的基礎。”“985工程”是我國政府為建設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批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而實施的建設工程。1998年5月,江澤民在慶祝北京大學建校一百周年大會上提出:“為了實現現代化,我國要有若干所具有先進水平的一流大學。”由此,教育部決定在實施《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重點支持國內部分高校創建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并以江澤民在北京大學講話的日期命名為“985工程”。為此,1998年8月,時任校長王大中在暑期中層黨政干部會上指出要抓住這個難得的歷史機遇,力爭將清華建設成綜合性、研究型、開放式的世界一流大學。1994年啟動的“211工程”和1998年啟動的“985工程”為清華建設綜合性大學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清華法律學系和法學院分別復建于1995年和1999年,在一定程度上正是這種支持對于文科建設產生積極影響的表現。
(二)從學系到學院:1995年—1999年清華復建法律學科的創業之路
在經過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之后,1994年10月12日,經清華大學校長書記聯席會議討論,作為建設世界一流的社會主義大學的一項重大舉措,決定恢復法律系,并組成了由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鄭天翔為名譽主任、時任校長王大中為主任、時任校黨委副書記胡顯章為秘書長的“清華大學籌備建設法律系委員會”。經過積極的準備工作,1995年8月17日籌建委員會在清華甲所召開全體會議,提出法律系恢復建設方案。同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復建法律學系的決議;9月8日,法律學系復建大會在清華大學主樓接待大廳舉行。1999年4月15日,經1998年—1999學年度第十四次校務會議討論,為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加快清華法律學科的發展,決定恢復建立清華大學法學院,同時撤銷原法律學系。1999年4月24日,清華大學法學院復建大會在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偉倫樓報告廳舉行。與前兩次法律學系的命運不同,這次的所謂“撤銷”,是在數年之間,從創建之初的“三個半人”到兵強馬壯,從最初棲身于清華主樓十層的兩間辦公室到擁有國內最早的法學院獨立大樓(明理樓),從掛靠人文社科學院之下的一個學系到大學的一個獨立學院的跨越式發展。如果同行評價中公認清華復建法律學科比較成功,那么其經驗可以總結為以下五點:
第一點是學校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主要從三個方面可以體現出來,一個是復建法律學系籌備委員會的高規格。從上述介紹可見,其由政法屆的知名校友領銜,校長親自掛帥,校黨委副書記負責具體實施,除了這三位外,當時籌備委員會的委員還有王叔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原所長)、王著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咨詢委員)、林泰(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常務副院長)、滕藤(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兼清華人文社科學學院院長)。一個是在1995年法律學科力量還比較薄弱的時候,學校經過討論后決定成立法律學系,并在申請法律本科專業設置權和民商法碩士點的過程中給予大力支持。一個是當法律學系在復建初期面臨水土不服,一度發展困難時,果斷調來強有力的領導進行增援。1996年12月下旬,學校決定將當時擔任清華大學校長助理的李樹勤教授調任人文社科學院副院長、法律學系常務副主任兼黨支部書記,李樹勤成為法律學系的主要負責人。事后證明這一特別的人事調動是清華法律學科快速發展的關鍵一手,從某種程度上講,發生了從“在清華的法律學系”到“清華法律學系”的悄然轉型。
第二點是人才引進工作的高效進展。當時清華作為一個工科大學,法律人才通過內部挖潛相對資源有限,“為有源頭活水來”,人才引進是復建工作的重中之重。李樹勤的到來及其與胡顯章的默契配合,使得法律學系的人才引進工作有了大幅度突破,一舉奠定了清華法律學科后來居上,在法學界擁有一席之地的局面。在1997年伊始李樹勤初來乍到時,法律學系的教師人數只有7人,到了1999年9月,法學院教師人數已經達到27人,有14名教授,教授比例可能是全國法學院系中最高,而且很多人是國內同行中的頂尖學者。這方面的成績得到了學校的高度肯定,曾被校方作為榜樣推廣。校長王大中指出:“法學院能夠成功地引進一批學科領軍人物,除了清華的聲譽、國家和社會支持等諸多因素之外,與胡顯章、李樹勤等引進人才的誠意和執著有很大關系。”在法律學系(院)人才引進的過程中,留下了不少佳話,例如不拘一格用人才,聘請當時博士尚未畢業的王振民作為法律學系籌備組成員,其在清華復建法律學科的過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前后八次奔赴位于昌平的中國政法大學,發揮“程門立雪”精神,最終精誠所至,延請、調動馬俊駒教授來清華任教,進而迎來人才和學科建設的新局面。
第三點是建系理念從“小而精、高水平、有特色”到“入主流、小而精、高水平、有特色”的轉變。法律學系最初掛靠在人文社科學院之下,建系理念也準備貫徹文科學系的既定方針,即“小而精、高水平、有特色”,但這一方針很快進行了調整。在1995年8月17日的法律系籌建委員會會議上,時任校長王大中指出了“入主流”的重要性:“一方面有特色,還要入主流,普遍性東西要有。要有理工與法律結合,首先著眼進入主流,突出學科成就。學術水平國內站住腳,長期目標還是世界一流。”強調“入主流”的重要性應該是校方經過研究后取得的一致意見,這也得到法律學系(院)領導和教師們的認可和支持,并通過開會研討形成“先入主流,再有特色”的共識。“入主流”主要可以體現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在學科建設上,沒有為了片面追求“有特色”而只注重發展與工科聯系更為密切的科技法和知識產權法等專業,盡管在復建法律學系時曾有“首先在科技法專業爭取突破”“同時成立知識產權研究所”的設想和方案,但最終皆沒有付諸實施,即是例證。當時法律學系(院)在以民商法為突破口(申請碩士點、博士點)的同時,也注意使法學內部的各個專業例如憲法與行政法、刑法、法理、訴訟法、國際法等共同發展,齊頭并進,這從當時各個專業皆有學界代表性的學者可以體現出來。因此在復建后數年內專業布局就比較完備均衡,從事后的角度看這種理念與舉措為以后諸如法學一級學科申請、各類教育與教學評估等打下良好的基礎。另一個是在人才培養上,從建系初期從清華內部通過轉系方式培養本科生和保送考試方式選拔研究生,伴隨著學系(院)師資隊伍的加強,從1999年起調整為通過全國普通高考和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方式招收學生。這個舉措擴大了招生規模,保證了學生人數,更有利于全面系統的培養和提升清華法學的社會影響力。
第四點是形成團結奮斗、師生同心、以系(院)為家的良好氛圍。在籌備階段和建系初期,盡管面臨著辦學經費不足、辦公條件簡陋等問題,但師生們能夠從大局出發,努力克服困難,同舟共濟。例如王振民教授等想方設法,通過舉辦暑期中國法律培訓班,積極向社會各界籌款,成立信托基金會等方式來籌措經費。例如胡顯章教授回憶,其曾對剛加盟的崔建遠教授說:“現在還不能給你一張辦公桌,你只能先與別人共用,真抱歉!”崔建遠說:“沒關系,我不是來享受的。”例如教師們自發組織“啤酒協會”,在晚上體育鍛煉之后于三教樓下大排檔一邊喝啤酒一邊暢聊清華法學的發展問題。例如早期幾批的學生們深度參與學院的行政管理、外事接待、圖書資料室維護等工作,師生之間形成亦師亦友的關系。值得特別指出,這種良好的氛圍在法學院搬家入駐明理樓過程得到進一步升華。管見以為,這座由國家副主席榮毅仁題名的大樓有著三層意義:第一層意義是使得清華成為國內第一所擁有獨立大樓的法學院,彰顯了清華辦好法學教育的決心和能力。第二層意義是其成為吸引人才加盟的重要磁石,梅貽琦校長著名的“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也可從另外一個角度解讀,即大師自然是最為重要,但大樓亦可以起到筑巢引鳳的作用。第三層意義是使得師生們有了一個精神家園。法律學系(院)的空間,從最早的中央主樓十層的兩間辦公室,到三教三段五層東側的四間辦公室,再到莊嚴寬敞的明理樓,這種變化帶來的自豪感與激勵作用是巨大的。李旭校友回憶當年的搬家往事,曾談到負責人高鴻鈞教授煞費苦心讓辦公家具的廠家降低價格,搬運家具當晚大家自發到場幫忙,高其才教授因為搬運工人動作比較粗魯刮蹭到家具與對方著急等故事,這些鮮為人知的點滴細節,正是當時學院師生以院為家的真實寫照。
第五點是兄弟院所(校)、老校友和社會各界的支持。除了國家和大學重視,學系(院)師生自身的努力,所謂得道多助,兄弟院所(校)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同樣是重要的力量。最初清華法律學系曾嘗試走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合作辦學之路,但后來因為經費等問題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改走獨立自主、爭取外援之路。盡管合作辦學沒有實現,但法學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等兄弟院所(校)在清華法律學系籌建與復建初期,在師資隊伍、學科建設、教學資源等方面存在“一窮二白”的局面時,對清華法學教育提供了很大的幫助。在國家立法、司法等機關中擔任重要職務的清華老校友王漢斌、鄭天翔、賈春旺、張福森、端木正、郭道暉、孫宗顥等人積極獻言建策和提供各種幫助,為母校復建法律學科發揮了重要作用。陳清霞律師、榮智健先生的捐款和李國能律師、梁愛詩律師、陳弘毅教授等人發起成立的“清華大學法律系之友慈善信托基金”,為法律學系(院)的籌建與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經濟支持。
五、結語
“事不過三”,清華法律學系前后經歷了1929年—1934年、1946年—1949年、1995年—1999年三次籌建,終于在第三次復建成功。立足于清華的經驗,法律教育的建設與發展規律,可以總結歸納為國、校、人即國家政策、校方態度和個人作為三個要素,三者是成功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這三個要素之中,國家政策居于首位,在前兩次籌建中,因為民國政府實行“限制文法、側重實科”的教育政策,新政權對于舊法律體系和教育體制持批判態度,清華法律學系皆在設立不久即戛然而止,在第三次籌建中,因為國家對于法制(治)建設和法律人才培養的日趨重視,清華法律學系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得以應運而生。
校方態度非常關鍵。在民國時期,兩任校長羅家倫和梅貽琦對于法律教育的理念不同,前者傾向于將法律歸于“術”的范疇,后者傾向于將其作為“學”的范疇,因此羅家倫決定緩設法律學系,而梅貽琦念茲在茲希望設立法律學系。放寬歷史的視野,法律“術”與“學”定位的內在緊張關系,貫穿于中國的法律教育史。在新清華時期,校方以建設世界一流的綜合性大學為目標,法學作為文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重視與支持法律學科的復建,歷史底蘊在此發揮了重要作用。
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同樣不能忽視。從事后角度看,1995年在只有“三個半人”的情況下法律學系“強行起飛”(胡顯章語),雖然比較倉促,但畢竟正式獲得了名分,抓住了發展契機,這與1929年暫緩設立法律學系,貽誤了時機形成鮮明對比。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已經恢復法律教育近二十年,在當時以工科為主的清華大學里辦法律教育,籌建與復建初期的清華法律學系面臨諸多競爭、困難與挑戰,需要師生們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以創業的精神,通過延攬人才,找準發展定位,團結奮斗,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才能比較迅速地渡過調整期,步入正軌,實現后來居上的跨越式發展。當時如果不是積極作為,法律學系也可能淪為平庸甚至辦不下去。應該說,清華這段“事不過三”的法律學系籌建經歷作為中國法律教育史上的鮮活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
民國時期清華的法律教育主要由政治學系承擔,呈現出一種“有實無名”的狀態,20世紀90年代清華終于完成了30、40年代時梅貽琦校長的夙愿,成功復建了法律學系,并實現了從學系到學院的跨越式發展,使得清華的法律教育“有名有實”,值得充分肯定。當然我們也應該辯證地看到,老清華時期的法律教育雖然因為法律學系缺席導致法律科目不完備而有所缺憾,但仍然培養出了一批國際法與公法領域的優秀人才。光陰荏苒,在迎來建校110周年之際,清華的法律教育一方面如何繼承傳統,實現傳承,另一方面在國際形勢錯綜復雜,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潮流之下,如何應對新的問題、競爭與挑戰,培養出經得起時間與實踐檢驗的人才,做到“名實相副”,應該有憂患意識,需要認真回顧歷史,總結經驗,直面未來,做好規劃,再次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