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不僅要認知,也要參與證據體系的建構,因此是知行合一的過程。閱卷的目的是要在法庭上有話可說,因為再強的出庭技巧都需要以證據為基礎。因此,閱卷不僅僅是熟悉和掌握證據,還要對證據鏈條的疏漏提出意見,包括親手完善證據體系。所以,閱卷不能只是被動地看,更要主動地完善。
□閱卷的精細度決定了出庭的說服力,因此也是厚積薄發的過程。真實有著無窮的細節,只要盡量接近這些細節,就可以最大程度上還原案件的真相,從而在法庭上也可以最大程度增強說服力。
對于閱卷,有直接閱卷和間接閱卷的區別,間接閱卷就是看審查報告。即使都看了原始卷宗,也有態度和程度上的分別,決定這些區別的除了責任心之外,主要的因素就是庭審的壓力,也就是庭審實質化的壓力,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出庭實質化的要求。需要出庭發表公訴意見,需要面對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解,以及法庭縝密的調查、核實,而這些都需要當場回應,這些也都會帶來巨大的壓力。面對這些壓力,如果看不透卷,那在法庭上就一定是一場煎熬,不要說指控的結果不會理想,整個過程也會是極不理想的。想象一下,如果辯護人提出一個證據細節,而你根本沒看到,你都不知道該怎么答辯,將是一種什么樣的感受?
事實上,正是庭審帶來的壓力,即使不是馬上開庭,而只是一種可預見的壓力,也會促使辦案人員認真一些,再認真一些。這實際上是一種壓力的傳導,庭審實質化要求出庭的實質化,出庭的實質化必然要求閱卷的實質化,這是真實的壓力傳遞鏈條。只有出庭,并完成實質的出庭任務,才會感受那份壓力,是這份壓力促使辦案人員認真閱卷。司法親歷性的真正要求其實不僅是形式上完成“閱卷”這個動作,而是要帶著壓力實實在在、扎扎實實地完成。閱卷怎么閱是個技術活,閱卷能不能真閱,能不能實質地閱,那又是一個良心活,而出庭其實是最好的監督員。它是在用庭審的壓力來檢驗閱卷的成效,倒逼閱卷的態度,實現閱卷與出庭的知行合一、厚積薄發和心口如一。
1.閱卷不僅是認知,也是參與證據體系的建構,因此是知行合一的過程。閱卷的目的是要在法庭上有話可說,因為再強的出庭技巧都需要以證據為基礎。因此,閱卷不僅僅是熟悉和掌握證據,還要對證據鏈條的疏漏提出意見,包括親手完善證據體系。所以,閱卷不能只是被動地看,更要主動地完善,因此,是知行合一的過程。
曾有一個詐騙案,案件影響還比較大,到我承辦的時候已是第二次二審了,但是證據仍然有重大缺口,眼看陷入僵局。關鍵的缺口就是,一份能夠證實上訴人虛構身份的關鍵書證,無法證明筆跡的同一性。但是仔細辨認上面的筆跡,尤其是上訴人名字的簽名,感覺與上訴人之前在訊問筆錄上的簽名很相似。只是在進行筆跡鑒定之后,上訴人在筆錄上的簽名就發生了變化,感覺判若兩人。是不是上訴人因為知道筆跡鑒定,故意調整了筆體?帶著疑問,我希望偵查機關再作一次鑒定,得到的答復是作不了。為此,我再次與偵查人員溝通,要求他們再作一次筆跡鑒定,但偵查人員還是認為鑒定不出來,我堅持再試一下。在鑒定的過程中,因為銀行的票據不是原件,又協調其分行借用了原件。因為票據已經歸檔,由銀行人員護送原件進行鑒定,鑒定完了再拿回去。在借用票據原件的過程中,意外發現票據背面還有上訴人當時的背書,也一并納入了筆跡鑒定的范圍。最終這幾個關鍵證據均獲得了筆跡的同一性鑒定,從而為最終定案奠定了基礎。
所以,閱卷不僅是看到問題、指出問題,也是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而庭審的壓力,迫使辦案人員把卷看透,把證據補齊。這個補齊過程其實應該越早越好,而不是拖到后面再進行處理。捕訴一體的目的,就是讓辦案人員帶著出庭的壓力,在最佳的取證時機及早完善證據,這樣也能夠避免訴訟程序的延宕。
而有些時候,也不僅僅是補充偵查,還需要親自動手。以前辦理過一起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案件,我注意到隨案移送的贓證物中,有一個筆記本,就像一個“密碼本”,但是書寫得過于凌亂,而且內容太多,難以辨析。我決定把這些混亂的數字和金額,逐頁用電腦謄抄下來,利用檢索的功能去探查這些數字與縮寫之間的關系。為確保逐頁謄抄是與原始筆記完全一致的,我在提訊的過程中,將打印出的謄寫內容,與筆記本一起交給嫌疑人,供其逐頁核對,逐頁簽字確認。然后根據謄寫下來的內容,通過檢索的方式,經過數日的“破譯”發現,這其實就是一個賬本,詳細記載了銷售情況。據此,我們計算出銷售金額,以既遂提出指控,因為對筆記本的精確分析,被告人也當庭認罪,最終以既遂定罪量刑。
2.閱卷的精細度決定了出庭的說服力,因此也是厚積薄發的過程。真實有著無窮的細節,只要盡量接近這些細節,就可以最大程度上還原案件的真相,從而在法庭上也可以最大程度增強說服力。
事實上,隨著司法的發展,我們的取證標準和審查標準也不斷提高,顆粒度也越來越細。我辦理過一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二審案件,有一段關鍵的監控錄像,雖然上訴人否認出現在里邊,但有同案犯指證上訴人在視頻中第幾分幾秒中出現在右上方第幾排中。這個感覺就已經很精確了,好像確鑿無疑了,但上訴人否認。為了慎重起見,我們就想鎖定辨認筆錄里所指證的那個人,然后再有針對性地觀察動作和衣著,以便尋找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但是,鎖定不了,因為每一秒鐘畫面其實有24幀,這一秒鐘畫面中的人物都進行好幾次排列組合了,根本無法確定同案犯指證的到底是哪一個。
其實,這一秒挺長的,我們原來以為已經很精確了,卻還不夠精細。只有讓這個動態的畫面停下來,也就是停在確定的一幀畫面的時候,把它打印下來,讓辨認人在所指證的人頭上圈定,并注明就是他指證的那個人才行。否則,這看起來非常精確的辨認筆錄就毫無意義。為此,這個辨認筆錄只能按照這種方式重新辨認。
除了辨認顆粒度的問題,攝像頭的位置也是一個問題。由于勘驗筆錄和現場勘驗圖中沒有標注攝像頭位置,甚至都沒有標注這個攝像頭所在的門店的位置,所以,畫面的精確位置也無法確定。通過與當年的預審員進行交流,我把希望寄托在案卷中的一張照片上,但是,即使用放大鏡來看,還是看不清到底有沒有攝像頭。后來,在偵查人員的配合下,終于找到了這張照片的電子底片,將這張電子底片在電腦上放大許多倍之后,終于在胡同中部的廁所墻面上找到了一個攝像頭。這個這攝像頭斜對面正是安裝攝像頭的那家手機店,而現場的畫面正是在廁所與手機店之間的區域。從而以攝像頭為原點,并在其他證據輔助下,最終確定了三名被害人的分布位置。進而與重新出具的辨認筆錄一起共同確定了上訴人的傷害行為。
如果沒有這些證據作為支撐,出庭的意見將是蒼白無力的,只有閱卷的實質化,才能帶來法庭上的底氣十足,只有閱卷的厚積,才會有出庭的薄發。
3.閱卷需要與出庭有機融合,不僅要看清楚,還要表達清楚,因此也是心口如一的過程。有些證據不是辦案人員不想看清楚,是真的看不清楚。前邊說的那個案件中的監控錄像,畢竟有人指證,辦案人員看不清,同案犯能夠看清,那也行。但是,如果同案犯和證人也看不清呢?
筆者曾辦理過一個二審案件,是因為酒后挪車產生糾紛傷害致死的案件。雙方各執一詞,而且時間很短又是酒后,還存在記憶模糊和偏差問題。所以,僅靠言詞證據就有很大的風險,而且上訴人的情緒還比較激烈,他認為他才是真正的被害人。想要查清案情,一段并不清楚的監控錄像非常關鍵。這是一個飯店門口的錄像,糾紛的現場處在畫面的遠端,傷害致死現場的畫面就更遠。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經過大概50遍以上的觀看后,就基本上能在錄像中識別出上訴人了。然后,再盯著這個上訴人,連貫地看他在視頻里的動作,看他與其他人的交集,這樣整個案情就基本上還原了。
二審開庭的時候,上訴人家屬來了好多人旁聽。于是,我就在發表意見的時候,以最客觀的視角將案情還原并表達出來,最終形成了旁聽者的認知。他們清楚的認知是建立在我堅實的認知基礎之上的。這些是通過簡單的播放模糊畫面和宣讀出庭意見所無法實現的。這是一個心口如一的過程,也是一個將心比心的過程。
這些閱卷方法有什么特定的套路嗎?并沒有。其實是庭審的不確定性,讓辦案人員“生于憂患”,是庭審的壓力讓辦案人員“勞其筋骨,餓其體膚,增益其所不能”。辦案人員在閱卷的時候,心中都會千百次預演著出庭的現場,它是辦案人員的沙盤。如果說閱卷是每名檢察官的必修課,那出庭是最好的老師。
(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