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過程中,不斷吸納新的理論成果與實踐成果進行調適完善,賦予新的時代內涵,以治理效能為核心,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著力提升國家治理效能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綱要”中拉開改革的序幕以來,在近二十年的改革過程中,不斷吸納新的理論成果與實踐成果進行調適完善,賦予新的時代內涵,以治理效能為核心,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以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解紛方式,增強糾紛解決合力。
糾紛解決系統由訴訟與非訴訟兩大類型構成,其中訴訟程序嚴格,用時長,成本高,對抗性強;非訴訟程序靈活,快捷簡便,自治性強。不同于西方源于訴訟的弊端開啟以非訴訟方式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運動,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始終強調訴訟與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非訴訟方式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調,將各種解紛方式之間的優勢互補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運轉的核心動力,將充分發揮各種解紛方式的作用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構建追求的目標。我國的這種設計有歷史的成功經驗證明,在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實行審判和調解相結合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多種解紛方式相結合的機制也符合新時代的需求,可以為不同的社會主體提供多種選擇,并根據糾紛的發展變化在各種解紛方式之間進行動態的轉換。為了在多元解紛方式之間實現“1+1>2”的效果,“在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過程中,需要注重統籌性、系統性和協調性。”一方面,發揮訴訟的強制功能為非訴訟機制提供司法保障,對非訴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非訴調解協議的執行力;另一方面,發揮非訴訟機制的分流功能為訴訟減輕負擔,將訴至法院的糾紛通過委派調解或委托調解的方式轉介給社會調解組織,緩解法院人案矛盾的困境。
二、以線下與線上相融合的多元解紛平臺,提升糾紛解決的效益。
為了構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各地在黨委主導下,整合各類解紛資源,紛紛建立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各級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面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無論是基層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還是法院的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其功能定位都是服務群眾,服務社會治理,打造線上“一網通辦”與線下“一站服務”相結合的便民模式。與傳統線下機制相比,我國在線上機制方面的改革創新取得了更突出的成就。在司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智慧法院”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統,實現人民法院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在社會治理領域,以浙江省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為代表的在線平臺,集在線咨詢、在線評估、在線調解、在線仲裁、在線訴訟等服務于一體,讓當事人可以足不出戶參與糾紛解決的全過程,極大地提升了糾紛解決的便捷性。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依托在線平臺,加大矛盾糾紛化解力度,為社會的穩定和經濟復工復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互聯網時代,糾紛解決機制因科技而轉型,但這種轉型并非簡單用線上機制取代線下機制,對于部分當事人而言,線上機制操作復雜,遠不如線下機制具有人性化和易懂性;對于部分解紛環節而言,線上機制達不到線下機制親歷性的效果,故以互聯網為基礎構建的平臺應將線下與線上機制相融合,在節約解紛成本,提升解紛效率的同時,還能夠保證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最大化的實現。
三、以情、理、法相結合的多元解紛準則,改善糾紛解決的效果。
受傳統儒家思想的深遠影響,以和為貴的觀念在我國深入人心。雖然當前社會處于現代化發展過程中,但仍然具有“熟人社會”、人情社會的特征,講求情理法統一、合情合理合法是我國老百姓判斷是非曲直、公平正義的樸素準則,也是多元解紛機制所應遵循的價值準則。情理法兼容的準則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價值一脈相承,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國家、社會、公民層面倡導的價值目標、價值取向、價值追求并行不悖。在糾紛解決目的方面追求人際關系的文明和諧;在糾紛解決過程方面凸顯當事人平等地位,鼓勵當事人誠實守信,進行友善、民主協商;在糾紛解決結果方面強調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公正與法治。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貫徹情理法相結合的準則,有助于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以預防和非訴優先的多元解紛理念,優化糾紛解決的架構。
糾紛的發展一般要經歷潛伏、被認識、被感覺、處理和結局五個階段,從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果來看,越早處理成本越低,難度越小,效果越好。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源頭治理”作為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重要舉措;2019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五改革綱要”將“訴源治理”列為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務;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強調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這一系列的部署決策均體現了中央對于糾紛解決架構作出的戰略調整,符合“上醫治未病”的科學理念,是新時代下對于“楓橋經驗”的堅持和傳承。在這種發展方向的指導下,我國在解紛資源的配置上,加大向糾紛前端的投入,構建基層治理新體系,激發基層治理新動能;在解紛程序的安排上,建立調解等非訴機制先行或前置的原則,將訴訟作為糾紛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線。
五、以公益性與市場性并存的多元解紛格局,激發糾紛解決的活力。
長久以來,我國由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構成的公益性調解格局以親民、便民、利民為主要特色,在解決社會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和穩定,組織和治理社會,傳承文化和弘揚道德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面對矛盾糾紛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調解組織解紛能力不足,調解人才儲備不夠的問題日益突出。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在商事、行業、律師調解領域中引入市場化運作,涌現了中國貿促會商事調解中心、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北京“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深圳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等在業界具有影響力的調解組織。調解創造的市場良機有利于調解領域的多樣化并激發調解的活力,讓更多的高等院校和商業組織關注調解領域,為調解理論的發展、調解培訓的普及、調解機制的革新提供相當大的動力,激勵調解市場向特定領域進一步擴張,由此培育充滿生機的調解員隊伍和調解組織,促進調解專業水平的整體提升。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