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6日,日本通過了《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修訂案》,該修訂案于同年7月13日公布。
關于民法的繼承法領域,日本自1980年以來并未進行過大規模實質性的修改。但是,隨著社會高齡化的進一步發展,繼承開始時配偶的年齡也相對高齡化,因此,對配偶保護的必要性也提高了。此次對繼承法的修訂,是為了應對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從考量死者配偶生活等觀點出發,增加了保護配偶居住權利的對策等。此外,為了促進遺囑的利用,防止因繼承引發的糾紛,放寬了自書遺囑的方式等。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新設配偶居住權
對于配偶居住權的保護,大致分為兩種。
一是短期保護,即繼承開始至遺產分割完畢期間對配偶的短期保護。該保護措施包括兩項:1.配偶在內的共同繼承人在房屋作為遺產分割期間,配偶自繼承開始時無償居住在被繼承人所有的房屋內的情況下,自繼承開始至遺產分割后確定房屋的歸屬期間或者自繼承開始起算6個月以上的期間,配偶可以繼續無償使用房屋。2.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因遺贈等原因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或者配偶放棄繼承的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權者可以隨時向配偶提出終止其短期居住權的申請,但配偶可以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繼續無償使用該房屋。
二是長期保護,即配偶享有在一定期間或終身使用被繼承人所有房屋的法定居住權。該保護措施包括:1.新設配偶自繼承開始時對其所居住的房屋享有終身或一定期間內的使用或收益的法定權利。2.作為遺產分割的選項之一,配偶除可以取得配偶居住權外,被繼承人還可以通過遺贈等方式使其配偶取得居住權。
修訂遺產分割規則
為保護被繼承人配偶的權利,推定配偶作出不返還居住用不動產的意思表示。結婚期限20年以上的夫妻一方的配偶,在另一方將其所有的居住用不動產遺贈或贈與第三人的情形下,可以推定配偶作出了將不動產交付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在遺產分割時,原則上無需將該居住不動產作為共同遺產進行分割,但可以對該居住不動產的價格作為配偶的特別受益進行計算。
新設遺產分割前的退還制度。該制度大致分為不經過家事法院裁判而認可存款的返還和通過放寬家事案件程序中保全處分的要件進行還款兩種形式。
經家事案件法院裁判認可還款措施是指在被繼承人的存款屬于遺產的情況下,通過以下計算公式計算各個繼承人賬戶的繼承份額(但是,對同一金融機構行使權利時,以法務省條例規定的150萬日元為限):共同繼承人可以單獨還款的金額=繼承開始時存款債權額×1/3×申請還款的該共同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
此外,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00條第2款關于對存款應收款的臨時分割的臨時處分程序中,放寬了“為防止案件關系人急迫的危險所必要”這一條件。規定家事法院在審理遺產分割案件或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情況下,繼承人在不侵害其他共同繼承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償還屬于被繼承財產相關的債務、支付繼承人的生活費或者行使屬于遺產的存款債權所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申請臨時取得屬于遺產的特定存款債權的全部或一部分。
明確了遺產分割前可處分屬于遺產的財產的范圍。繼承開始后共同繼承人可處分財產的范圍包括:遺產分割前即使已經處分了屬于遺產的財產的情況下,經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該被處分的財產依然可以作為遺產分割的對象。共同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在遺產分割前已經處分的屬于遺產的財產,處分該財產的共同繼承人無需取得共同繼承人全體同意。
修訂遺囑制度
放寬自書遺囑的方式。現行法律要求的自書遺囑須全文自書,而修訂后的法律規定添附在自書遺囑中的財產目錄可以無須被繼承人親筆書寫。但是,被繼承人應在財產目錄的每一頁簽名蓋章。
明確遺囑執行人的權限。修訂后的法律明文規定遺囑執行人在其權限內表明其是遺囑執行人的行為直接對繼承人發生效力;明確特定遺贈或者特定財產繼承遺囑(即遺囑繼承中,指定特定財產的遺產分割方法)的情形下遺囑執行人的權限等。
新設國家機關對自書遺囑的保管制度。2018年7月13日,日本發布《遺囑保管法》,根據該法的規定,被繼承人可向其住所地或原籍或不動產所在地遺囑保管所的遺囑保管官(為政府指定的法務事務官)提出申請,由遺囑保管所對其自書遺囑進行保管,該申請須由被繼承人本人親自提出。被繼承人生前可以到遺囑保管所查閱其遺囑并可撤回保管申請;但被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立遺囑人生前不得查閱遺囑。
修訂遺產保留份額返還請求權制度
遺產保留份額是遺產分割時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以及胎兒等所留的適當遺產份額。日本繼承法對遺產保留份額制度的修訂主要包括兩項:一是修訂了原法律所規定的繼承人行使遺產保留份額減少請求權時當然產生物權效果的規定,規定繼承人行使遺產保留份額減少請求權時,產生與侵害遺產保留份額相當的金錢債權,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二是受遺贈者或受贈者收到遺產保留份額權利人的金錢請求時,無法直接支付金錢時,受遺贈者或受贈者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錢債務的寬限期。
修訂繼承的效力
原法律規定的特定財產遺囑繼承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登記等對抗要件時也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規定。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對于超過法定繼承份額部分的繼承,如果不具備登記等對抗要件,不得對抗第三人。
考慮繼承人之外的人的貢獻
繼承人之外的被繼承人的親屬,如存在無償照顧看護被繼承人的情形,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繼承人提出金錢補償的請求。
(作者單位:國家法官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