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國成立前夕,針對解放區司法活動的法律適用問題,中共中央發出《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國民黨的《六法全書》作為依據,而應該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為依據,在人民的新的法律還沒有系統地發布以前,則應該以共產黨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與人民解放軍所已發布的各種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作依據。在目前,人民的法律還不完備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的辦事原則,應該是:有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之規定,無綱領、法律、命令、條例、決議規定者,從新民主主義的政策。”(選自《中共中央文件選集》18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頁。) 可以看到,在新中國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建立以前,中國共產黨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原則,為司法工作提供了基礎指引。
從法理的角度看,上述規范性文件并不是法律,而是一種黨內規范性文件。黨內法規性文件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維護和體現群眾切身利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它常常以通知、決議、意見、決定以及指示等形式發布。通常來講,黨內法規約束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和活動,是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區別于黨內法規,黨內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比較具體,其調整的事項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類似于黨內政策的功能。不過,黨內規范性文件與黨內法規一樣都具有較強的政治性,直接反映了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
透過上述史料,從內容層面看,可以得出以下幾方面事實:一是雖然黨內規范性文件不是具體的法律,但卻可以對相關司法活動作出一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并嵌入司法決策過程中,從而影響具體的司法判決。二是司法機關不僅要依照法律辦案,而且要依照綱領、命令、條例、政策等規定辦案,也就進一步表明,司法機關不能僅僅按照法律條文搞“機械司法”。三是政策和法律、命令、綱領、條例、決議存在區別,司法機關在適用的過程中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規范如何組合使用。而在司法實踐中,為實現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往往需要綜合考慮法律、政策、條例、決議、命令等規定進行處理。
再者,從功能形態上看,上述黨內規范性文件為司法工作提供了基礎指引。雖然黨內規范性文件沒有法律那樣的約束力,也不具有像法律規則那樣的邏輯結構,但其為司法活動提供基礎指引,直接影響到司法人員在處理案件時的選擇。上述史料充分印證,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不僅體現在司法工作要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更體現在黨內規范性文件對如何開展司法工作提供基礎指引,并嵌入司法工作中。通常而言,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往往需要一套制度規范體系來實現。黨內規范性文件是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具體細化。當黨內規范性文件規定了相關司法原則時,也就是貫徹黨對司法工作領導的基本原則。具體來看,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黨內規范性文件嵌入司法活動主要反映在如何選擇案件處理的法律依據。如果從調整的對象來看,黨內規范性文件調整的對象是黨內活動和黨員行為,這與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存在很大差別。但是,司法實踐中又不能忽視這類黨內規范性文件,因為它的內容直接影響到司法機關的組織活動原則以及如何適用法律。由此可知,有些黨內規范性文件雖然調整的對象是黨內活動,但是它通過約束具體組織機構的相關活動并通過組織機構的行為影響到國家和社會生活層面。也即,這些黨內規范性文件存在“溢出”效力。這種“溢出”效力不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影響,更是一種政治上的影響。當黨內規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嵌入具體司法機關的活動中時,司法工作的政治性將影響到具體法律條文的選擇和適用。
另一方面,黨內規范性文件嵌入司法活動集中凸顯司法工作的政治底色。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我國的司法工作是一種人民的司法工作,它是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政治保證。從學理角度看,“人民”本身作為一個政治性概念,人民的司法工作必須凸顯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上述材料充分印證,在人民的司法原則確立過程中,政治性是司法活動的根本屬性。人民的司法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為司法工作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正如上述史料所示,為了回應人民群眾對矛盾糾紛解決的訴求,通過黨內規范性文件形式確立了人民的司法工作原則,為司法機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處理案件提供了堅強保障。
當前,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如何避免“機械司法”是司法改革過程中遇到的難題。通常來講,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則之一是堅持依法處理,然而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依法處理并非簡單地依照法律條文開展“機械司法”。相反,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的時候總是會考慮一些法律以外的約束性規范。因此,司法人員在處理案子的時候不僅要考慮案件的法律效果,更要考量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可以說,案件處理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始終是司法工作人員孜孜以求的目標。此時,語境化理解依法處理的原則就會發現,依法處理中的“法”一種廣義上的“法”,其涵蓋的內容不僅包括具體法律條文,也包括相關的政策、習慣、黨內規范性文件乃至案例等非正式的法律淵源。
上述史實的重要歷史意義在于,它反映出司法工作具有較強的政治性。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時刻真正領會到黨的決議、決定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精神,才能準確定位司法工作的政治性。而為了有效避免“機械司法”,使得司法人員在作出司法決定時能夠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及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人員應該把提高自己的政治素養放在首位,緊跟黨中央的步伐,學習領會黨中央的新思想、新觀點,不斷用最新的理論武裝自己的頭腦。同時認真學習和領會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強化司法工作的政治性,有效避免“機械司法”。
(作者單位:江西師范大學廉政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