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說理的利益衡量進路
發布日期:2021-04-02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4月2日第05版  作者:丁宇翔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闡釋法律法規所體現的國家價值目標、社會價值取向和公民價值準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說理,是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是進一步增強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的重要途徑,可有力地提升裁判文書語言表達和釋法說理的接受度和認可度。為了促進司法經驗總結,切磋審判思路,交流實踐感受,本刊特推出融觀入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專欄,約請部分具有豐富司法實踐經驗的優秀資深法官撰文探討這一話題。敬請關注。

在司法改革推進過程中,一方面需要關注司法職業的特殊性,聚焦其職業化、專業化維度的法理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片面強調專業化而忽略其價值倫理維度的道德要求。司法職業活動能否將這兩個方面的要求予以融合,無疑都將體現到司法的最終產品——裁判文書中。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兼顧上述兩方面的要求提供了很好的遵循。從既有經驗來看,商事審判較多地尊重商人自治而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接關注較少。因此,在現階段商事審判領域有更大必要強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說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說理,應是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轉化為法學方法論中的精神要素,將之滲透、貫穿到法學方法論的具體方法中,展開法律適用進程,推動商事案件審判,最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此過程中,利益衡量是達到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

利益衡量在商事裁判說理中的必要性

所謂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尤其是疑難案件)時,需要綜合考慮本案情況,結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爭訟當事人的利益進行比較,作出哪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應優先得到保護的實質判斷,在此基礎上尋找法律依據,通過法律論證使裁判結果正當化的過程。從其在裁判過程中的實際運用來說,利益衡量其實存在于幾乎任何一個歷史時期的裁判實踐中。我國唐代政治家、史學家杜佑所著《通典》中曾記載了西漢大儒董仲舒的一則判決:“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之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就是說,按照當時人們普遍信服的《春秋》的價值觀念,在本案的特殊情況下,父親可以為兒子隱瞞。這是一個運用利益衡量裁判案件的典型案例。縱觀古今,這種運用利益衡量進行裁判說理的情況在中外其實非常多見。但是,真正從學理上梳理總結利益衡量思想的,最早來自德國法學家赫克倡導的利益法學。后來經日本法學家加藤一郎等人的發展,其應用的范圍和空間進一步擴大。

在法學理論和實務界,盡管對于利益衡量到底僅僅是法律漏洞補充的一種方法,還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方法,存在爭議。然而,大家對于利益衡量之于商事裁判的必要性,則幾無疑義。首先,商事法律所調整的商業利益可能是沖突的,這就決定了在具體的案件審判中,必須對相互沖突的利益做出權衡。在權衡這些相互沖突的商業利益過程中,法官必須根據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對應該優先保護的商業利益作出決斷,這就需要利益衡量。其次,商事法律一般性與商事案件個案特殊性之間可能存在矛盾,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經常需要通過實質上的價值判斷去彌合法律與現實的縫隙。而法官的實質判斷過程,同樣是決定哪一種商業利益更應受到保護的過程,這就是利益衡量。第三,商事法律解釋方案的多種可能決定了法官必須作出抉擇。拉倫茨有言:“不能期待會獲得一種單憑涵攝即可解決問題的規則。”實踐中,不同的人甚至不同的法官都會對同一商事法律條文產生不同的理解,給出不同的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必須通過利益衡量的方法,選擇最符合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解釋方案作出商事案件的判決。因此,利益衡量幾乎不可避免地普遍存在于日常的商事案件審判活動中。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代表著中國社會的主流價值,是廣大群眾進行價值判斷,是非衡量的基本標尺,也是市場交易中各方主體行為預期的基本指針。商事審判中的利益衡量很重要的支點和依據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需要注意的,只是如何在商事裁判文書說理中進行利益衡量。

商事裁判文書中如何依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的一般步驟是:首先進行利益的識別,即在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厘清案件所涉的利益關系;其次進行實質判斷,即在利益位階、成本收益等分析的基礎上對最終要保護的利益進行抉擇,這是利益衡量的核心環節;最后是對實質判斷的結果進行法律論證,使之正當化。其中的第一步即利益的識別,在梳理案件事實和爭議關系的基礎上即可完成,操作較為簡單,此處不贅。在下文中,筆者直接從第二步實質判斷開始闡述。

(一)商事裁判利益衡量中的實質判斷不能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利益衡量中的一個關鍵步驟是實質判斷,而實質判斷中的價值理念并不是唯一的。甚至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在核心要素不矛盾的情況下,也會有很多不同但并不沖突的具體規范表現。比如,在商事交易領域廣泛存在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商業競爭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等,都是被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念,其表述與“平等”“公正”“誠信”這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不相同,但在本質上它們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在商事交易領域的具體體現;“商業競爭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就是“公正”這一核心價值觀在商事交易領域的具體體現。不能否認的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樣的價值觀念,并不一定會被運用到每一起商事案件的法官思維中。在一些商事案件裁判中,法官可能直接秉持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商業競爭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等并非直接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價值觀念作出實質判斷,進而作出判決。筆者以為,這樣的思路,在本質上也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因此可以說,法官裁判商事案件在進行利益衡量時,只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實質即可。在商事裁判文書中明確援引“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樣的表述,固然值得提倡,但以實質上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其他表述進行論證,亦未嘗不可。然而,與此同時必須堅守的一條紅線也是,利益衡量中的實質判斷絕不能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二)實質判斷中有時需要主動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運用

如上所述,盡管利益衡量中的實質判斷并不必然總是要明確援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述。但商事案件往往與社會經濟發展直接關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商事裁判中的實質判斷需要旗幟鮮明地、主動地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運用。《指導意見》第四條列舉了六種需要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情況。在今后的商事審判實踐中,需要予以足夠重視。

以《指導意見》第四條列舉的第五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即涉及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法律規定、司法政策等進行深入闡釋,引領社會風尚、樹立價值導向的案件,應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載的何省昌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中,作為保險標的的麥場失火導致損失,何省昌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保險賠償。保險公司以何省昌的小麥實際產量低于承保時的預測產量,只能按實際產量的損失賠償為由,拒絕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該案生效判決從涉案保險合同金額的確定原則,保險合同設立目的等角度出發進行釋法說理,最終認定賠償金額應以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計算。該判決作出的時間是1984年,財產保險糾紛在當時還屬于新情況、新問題。當時雖然沒有提煉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表達,但從該判決的說理中,可以看出法官對財產保險合同正確執行提供積極保護的決心和努力。其實質就是商事裁判主動對“公正”“法治”“富強”價值觀的貫徹和運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報中對該判決亦給予較高評價。在《指導意見》頒布后,如遇到類似這樣需要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處理的案件,法官應當積極、主動地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運用。

(三)依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的實質判斷需要回歸司法的技術理性進行說理表達

根據實質判斷的結果,法官可以找到與實質判斷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規范依據。此時,法官在判決中闡述理由時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

一方面,從形式上,法官需要以該商事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以本案事實作為小前提、進行涵攝,從而得出判決結果。這一過程確保了商事裁判結果的做出從形式上遵循了邏輯推導的一般過程,從而在形式上它是合乎邏輯的。這一形式邏輯的判決理由的給出,完全是遵循司法的技術理性所進行的專業表達,而不是毫無來由地直接下判。這一過程其實也就是法律論證理論中的所謂“內部證成”。

另一方面,從實質上,法官也需要論證小前提本身的真實有效,有時甚至需要論證大前提(即作為原告訴訟請求主要依據的商事法律規范)本身的真實有效,這就是法律論證理論中所謂的“外部證成”。盡管我們通過實質判斷和找法,找到了能夠支持實質判斷結論的大前提和本案事實作為小前提,但這一過程是在思維層面完成的。真正體現到商事裁判文書中,我們還需要遵循司法技術理性的自身邏輯,通過堅持在法律論證的框架內釋法說理,在法律論證的框架內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才是符合司法邏輯的有效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比如,在被評為2020年十大商事典型案例的中車金證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陳海昌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法院的實質判斷是:資本市場的“誠信”,是必須堅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我國投資者結構不均衡、機構投資者比重本就偏低的情況下,對機構投資者因相關主體“不誠信”的信息披露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應給予保護。但法院不能只是以這樣的實質判斷直接作為判決理由,而需要在這樣的實質判斷之下,找到法律依據(大前提)后進行裁判說理。以上述實質判斷為基礎,法官在本案中找到的判決案件的大前提應是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第四款,即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法官還需要妥當運用《指導意見》第九條所提到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方法,論證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是否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該案的裁判文書正是遵循了這樣的思路,通過適用證券法理論中的“推定信賴規則”,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虛假陳述,并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從而判決被告給原告賠償相應的損失。筆者以為,如果該案的文書中能夠將上述關于“資本市場誠信核心價值觀”的實質判斷內容融入裁判判決書中,則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方面,就更為完美了。

警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的庸俗化處理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說理,是建立在司法審判不能完全外在于社會主流價值觀念這一認識基礎之上的。但提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絲毫不代表我們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直接裁判案件。這是一種簡單化、庸俗化的融合思路,在實踐中有如下兩個方面的表現,須杜絕。

(一)拒絕商事裁判文書說理中僅僅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判案依據

在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應直接作為商事案件或其他任何案件判決的法律依據而予以援引。在前述證券虛假陳述責任案中,法官據以做出實質判斷的價值觀念是“誠信”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前述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中,法官據以進行實質判斷的價值觀念是“公正”“法治”“富強”。然而,上述判決的文本中,沒有一個是以這些價值觀念作為判決結果的直接依據予以援引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實要指導和融入商事審判工作,但必須尊重司法規律,并以司法特有的方式進行。否則,就不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恰當融入,而可能是庸俗的道德規范判案。

(二)拒絕對未加具體化的公共利益進行衡量

商事案件經常涉及重大的經濟利益,這些經濟利益有的是公共利益,有的則只是商事主體的個人利益。但在具體的商事案件判決中,即使是商事主體的個人利益,也可能會以“公共利益”的名目表達出來,從而增強判決說理的合法性。于是,利益衡量中的“公共利益”衡量在涉及重大商事交易活動時常常容易被濫用,甚至成為一些違法判決的慣用手段。基于此,在商事案件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實質判斷時,必須將作為實質判斷對象的“公共利益”進行具體化,避免實質判斷被實質上是商事主體私人利益的所謂“公共利益”裹挾,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異化為簡單化、低層次的“亂入”。這就要求在實質判斷過程中法官對案件涉及的商業利益狀態做詳細調查,予以具體化,在此基礎上做出謹慎取舍。在福建偉杰投資公司與福州天策實業公司營業信托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指出:“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游離于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之外……保險公司的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裁判文書實質上將“公共利益”在本案中具體化為“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這一具體的“公共利益”又是因為當事人之間的信托持股協議受到危害,故法院最終認定信托持股協議無效。這一說理過程在堅持“和諧”“公正”“法治”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前提下,對公共利益進行了具體化,避免了文書說理的虛空,值得稱道。

司法審判是一門實踐性的藝術,但也有著豐富的精神內核。它絕不僅僅是法官輸入法律條文后就能取得結果的“自動售貨機”,而需要以深厚的價值判斷作為基礎。這一點既對司法審判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目標提出了任務,同時也提供了可能。而完成這一任務,實現這一可能的有效途徑就是利益衡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是在利益衡量的實質判斷環節發揮作用,進而融入到商事案件審判中的。作為一種方法論的實踐,利益衡量在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商事裁判文書方面還可以有很多作為。筆者認為,依托商事審判實踐,進行更多精細化的分析和操作,或許才是豐富這一方法論體系的應有姿態。對此,我們需要持續地行進在路上。

(作者系全國法院辦案標兵,作者單位為北京金融法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